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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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关键词】反垄断法;除外制度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有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也是存在的。我国学界对此主要有相同说、相对区别说和完全区别说三种观点。

(一)相同说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就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例如,学者卢炯星、侯帆在《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亦称豁免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

为存在。”[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没有区别,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二)相对区别说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例如由王俊岩、王保树主编的《市场经济法律导论》一书中指出:“垄断适用除外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反垄断法的

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2)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3)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4)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2]引文中的第三个条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第二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表述指出了适用除外与豁免在适用程序上的区别。

(三)完全区别说则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定义

学者们认为这两种制度在表现形式、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3]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包括有效竞争、自由、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其中有效竞争被视为最核心的价值。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价值取向当然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的整体取向,但这一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价值取向上与反垄断法的其它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一)社会公益的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在于抑制垄断,保护有效竞争和经济的自由民主发展,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其首要目标是维护适当的垄断,以发展规模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适用除外制度把社会公益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明显区别于把维护有效竞争作为首要

价值追求的反垄断法的其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反动。其虽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总体相符,但其把追求社会公益作为首要目标使其在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之外,另辟天地,完成了对反垄断法的有益补充。(二)有效竞争的价值取向

1940年克拉克提出有效竞争的概念。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就是既要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防止非法垄断对竞争的伤害,又要保护合法垄断,发展规模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两者之间建立平衡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任务,而恰当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做到维护这种平衡,保护有效竞争。(三)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公平和效率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公平分配有利于效率提高,效率提高也有利于分配更加公平。把握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只顾公平不顾效率,社会成员就会缺乏工作动力,效率低下,导致社会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公平;只顾效率不顾公平,就会导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两极分化,社会矛盾激化,最终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立足社会本位价值,注重社会整体公平和整体效率。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存在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垄断;同时打击危害社会整体效率的垄断,以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

整体公平。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特征

以社会公益为首要价值目标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形式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不断地发展变化,但是作为一项通行各国的法律制度,除外制度在各国依然有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不确定性

与一般的法律相比,反垄断法易受本国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形成了反垄断法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并直接影响着作为反垄断法重要制度的适用除外制度的确定性,除了在专门的反垄断法中作原则性规定外,适用除外的具体范围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单行法或反垄断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断作出调整、变化。随着对竞争的认识不断加深和竞争理论的发展,竞争机制也不断被引入自然垄断和原本的合法垄断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二)适用除外制度的严格性

不当地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会严重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危害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各国对其的使用都很严格,均作了严密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如对供水、供电、通讯等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允许其垄断状态的存在,但也严厉禁止其滥用自身垄断地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又如对某些本质上属于对市场竞争有一定损害的限制性行为,即使其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豁免的特定行为,一般仍必须符合一些严格的条件才能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许可。(三)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形式多样化

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形式多样。目前存在专门立法的形式、专章立法和混合立法形式三种主要形式。其中混合立法除包括专门立法和专章立法外,也包括在其他法律中设置适用除外条款。

参考文献

[1]卢炯星,侯帆.《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载《竞争法评论》(王艳林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2]王俊岩,王保树主编.《市场经济法律导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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