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信息发布。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二)分摊费用。
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白天公里运价的50%;分摊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不得包含起步费、等候费、返程空驶费、夜间服务费等费用。
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三)合乘次数。
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城区(市辖三区)或县域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其中有跨县或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您浏览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正文如下:*非法客运管理办法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城市良好形象,制止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F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六)非营业性汽车安装客运经营设施或者标识;(七)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八)为非法客运经营车辆提供停车、驻点场所,或为车辆非法客运经营提供客源信息、组客揽客;(九)客运车辆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交办运〔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精神,切实规范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
(二)车辆要求。
1.七座及以下小客车;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提供合乘出行;3.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并通过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测。
二、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合乘成本分摊。
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合乘行为规范。
1.每辆合乘车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4次,非工作日每天不超过2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2.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车辆信息与平台注册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认真领会改革的核心思想。
牢固树立并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处理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新业态与老业态,政府和市场,乘客、驾驶员和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稳步推进改革的各项任务。
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精神,既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发展实际,又要审慎借鉴先行先试城市做法,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政策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各市(地)政府(行署,含绥芬河、抚远市政府,下同)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
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常德顺风车管理规定
常德顺风车管理规定根据《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合三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费用分担和安全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必须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实行实名认证,确认合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车辆和人员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并保存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备查;2.合乘信息服务平合必须履行对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审核责任,审验合乘服务提供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3.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承担平台组织合乘行为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乘信服务平合的服务内容,细化协议文本、出行线路费用分、纠纷处理,安全责任等事项,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4.合乘信息服平台要根据交通状况、出行特征,合理限定合乘次数,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5.合乘者所分的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车辆通行费等直接费用;6.合乘服务供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有能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提供“顺风车”的民众一定要合法合规,切勿借“顺风车”之名从事“非法营运”,需要同时满足三个特征:一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二是乘客选择乘坐;三是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规范我市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发〔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合乘服务提供者及车辆第四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负责。
第五条合乘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车辆仅限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六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第七条提倡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注册时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本人及车辆真实有效信息。
第三章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第八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为合乘者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投诉调解处理等形式为市民合乘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十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监督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并便于操作。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软件为合乘双方派单并摊算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
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六条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九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附件3: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五条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八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四川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四川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四川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私人小客车通过合理方式开展合乘出行活动。
下面是一些指导意见:
1. 合乘活动应由私人之间自愿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2. 合乘活动应在合法合规的出租汽车运营范围内进行,不能涉及违规行为;
3.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社交媒体进行组织和预约,在明确标明行程、费用和乘车规则的前提下进行;
4. 参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司机应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应具备合法行驶条件,并且在出行过程中保证乘客的安全;
5. 私人小客车合乘费用应由司机和乘客自行协商,严禁哄抬价格、恶意竞争等行为;
6.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当地交通管理机构获取最新的指导意见。
20081216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于邵阳市财政局官网/syczj/zcfg/xzzf/content_640.html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邵财行【2008】36号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6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400份2008年12月16 日印发邵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包括驻邵阳市城区以外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宜府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宜府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四、鼓励提供免费互助合乘。
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平台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平台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
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通信设备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二)提供协议文本,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三)已注册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四)平台应定期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其车辆的有关信息。
网约车管理办法2019
⽹约车管理办法2019⽹约车在⼀⽚期待的呼声中终于变得合法了,以后的⽹约车到底以何种监管⽅式实现其合法化,新规对乘客、⽹约车、运营平台以及传统出租车和企业产⽣哪些影响?⽹约车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约车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更好地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业和互联⽹融合发展,规范⽹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络服务平台,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约车。
⽹约车运价实⾏市场调节价,城市⼈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约车管理⼯作。
各省、⾃治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政区域内⽹约车管理⼯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章⽹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资格;(⼆)具备开展⽹约车经营的互联⽹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电⼦⽀付的,应当与银⾏、⾮银⾏⽀付机构签订提供⽀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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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名词释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服务区域】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条【合乘出行提供者服务规范】合乘出行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行政区号牌且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三)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 免费互助的不受次数限制。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六)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鼓励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五条【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和合乘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标准计算能耗成本费用;根据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路桥通行费;乘平台信息服务费按次收取。
合乘出行总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每公里运营价的50%。
第六条【合乘平台服务规范】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办公场所及联系人、具备与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并提供电子支付结算协议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等相关资料,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合乘数据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
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出行时间、起讫地点、行驶线路、费用、出行次数等;驾驶员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二)合乘平台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
(三)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四)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六)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七)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第七条【合乘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第八条【法律责任】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禁止签订虚假合乘合同。
违者,由有关部门按非法营运依法处
理。
合乘出行提供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之规定,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或合乘出行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发生的道桥通行费和合乘平台适当信息服务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处理。
合乘平台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第九条【生效日期及效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