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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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第五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闽残联教就〔2016〕9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6〕99号各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加强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扎实抓好“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落实,现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6月12日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加大对困难残疾人托养的扶助力度,规范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补助标准“十三五”期间,每年扶持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的贫困残疾人1000名,每人补助5000元;每年资助居家托养的贫困残疾人12000名,每人补助2000元。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一)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对象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省或设区市残联命名授牌的“福乐家园”托养机构中长期托养,与“福乐家园”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未享受本项目居家托养服务资助。

关于申请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经费的请示
xx市民政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尤其是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追求自身更高层次的发展意识和愿望越来越强烈。

为进一步做好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广大残疾人在社区康复训练、就业创业、文体宣传、法律维权、心理疏导、居家助残等领域开展的各项服务,根据实际,现申请经费x万元,用于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妥否,请批示。

xx街道xx社区
20xx年x月x日。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和康复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康复服务的需求,政府决定出台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以促进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推动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提高残疾人和有需要的群体的康复服务水平,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三、实施措施。

1. 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康复服务的开展,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资金将主要用于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康复项目开展等方面,以提高康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2. 服务对象。

康复补贴发放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残疾人群体、老年人、儿童和有特殊康复需求的群体。

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将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服务项目,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

3. 康复项目。

政府将支持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的提供、心理康复服务等。

同时,鼓励开展创新的康复项目,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 资质认定。

为了保障康复服务的质量,政府将对康复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并设立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认定的机构才能享受康复补贴发放政策。

5. 宣传推广。

政府将加大对康复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强社会对康复服务的认知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对康复服务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康复的重视程度。

四、预期效果。

通过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残疾人和有需要群体的康复服务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2. 推动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增强社会对康复的认知和支持度;3. 促进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4. 增强社会对康复服务的关注和重视,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五、总结。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康复服务的发展和提高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改善残疾人和有需要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 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江西省户籍,0-6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年中下达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年中下达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年中下达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渝财社〔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年中下达批)的通知渝财社〔2024〕20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9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11残疾人事业”,统筹用于7岁以上残疾人康复、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以及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方面支出。

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收入列“1100499其他收入”,支出列“2296006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用于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早期干预试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文化服务、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残疾学生助学、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助等方面支出。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和《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6〕429号)要求,请会同当地残联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7月15日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鲁财社〔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8号各市财政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残联,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5月28日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残疾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残疾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尊敬的市(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我是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名叫XXX,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XXX级。

在此,我代表我家向贵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补助资金,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改善生活条件。

一、家庭基本情况我家共有5口人,分别是本人、配偶、儿子、女儿和孙女。

本人因XXX疾病导致XXX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维持。

配偶XXX因长期劳累,身体虚弱,无劳动能力。

儿子XXX在外务工,女儿XXX在外求学,孙女XXX正在上小学。

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儿子在外务工的收入和少量农业收入。

二、家庭经济状况近年来,家庭经济状况一直较为困难。

以下是我家经济状况的具体说明:1. 医疗费用:本人因残疾,长期需要药物治疗,每年医疗费用约XXX元。

此外,配偶因身体原因,也需要定期就医,每年医疗费用约XXX元。

2. 教育费用:女儿在外求学,每年学费约XXX元,住宿费约XXX元,生活费约XXX元。

3. 日常生活费用:家庭日常生活费用主要包括水电费、粮食、衣物等,每年约XXX元。

4. 子女婚嫁费用:儿子、女儿均未婚,未来婚嫁费用将成为家庭的一大负担。

综上所述,我家的年收入约为XXX元,支出约为XXX元,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三、申请理由鉴于我家的经济状况,特向贵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补助资金,主要理由如下:1. 残疾人政策支持:根据国家关于残疾人保障的相关政策,我作为残疾人,有权利申请相关补助。

2. 家庭经济困难:如前所述,我家的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3. 儿女教育、婚嫁压力:女儿在外求学,儿子未来婚嫁费用将成为家庭的一大负担,申请残疾人补助资金有助于缓解这一压力。

四、申请金额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特申请以下金额的残疾人补助资金:1. 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XXX元2. 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XXX元3. 年度残疾人教育补贴:XXX元4. 年度残疾人婚嫁补贴:XXX元合计:XXX元五、承诺如获批准,我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家庭实际需求,改善生活条件。

单位向残联资金申请报告

单位向残联资金申请报告

尊敬的残联领导:您好!我单位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爱残疾人士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士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现向贵单位申请资金支持。

以下是我单位关于资金申请的具体报告: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多年来,我单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士的生活状况。

我们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提供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士参与社会活动等方式,为残疾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资金申请背景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残疾人士的生活状况仍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由于身体残疾,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另一方面,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力度仍需加大。

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士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单位决定申请资金支持,开展以下项目:1. 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针对残疾人士的就业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2. 残疾人康复项目:为残疾人士提供康复治疗、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功能,增强生活信心。

3. 残疾人关爱活动:组织残疾人士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4. 残疾人家庭援助项目:为残疾人士家庭提供生活援助,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三、资金申请数额及用途根据以上项目,我单位拟申请资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具体用途如下:1. 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XX万元,用于购买培训设备、聘请专业讲师、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

2. 残疾人康复项目:XX万元,用于购买康复设备、聘请康复师、开展康复治疗等。

3. 残疾人关爱活动:XX万元,用于组织各类社会活动、提供活动场地、购置活动物资等。

4. 残疾人家庭援助项目:XX万元,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提供生活补贴等。

四、资金使用及监管措施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财社[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经国务院批准,项目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康复项目。

用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的支出;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贫困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支出;为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上肢及大、小腿假肢、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和装配矫形器支出;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配置流动服务车及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配发康复训练设备支出;为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员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等支出。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甬民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甬民发〔201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残联,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16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2016年9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了《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6〕74号)。

为准确把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内容,现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残疾人本人收入是指残疾人本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应计入个人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收入应计算子女赡养费、父母的抚养费、配偶的扶养费。

赡(抚)养费原则上按赡(抚)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后计算。

已婚残疾人的父母抚养费可不计入本人收入。

财产认定限于残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不考虑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财产状况。

二、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转入低保的,以后不符合低保条件退出低保,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仍按转入低保前所享受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额度发放,其发放金额不低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三、机构托养照料服务是机构24小时提供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除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补贴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补贴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补贴一、事项名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补贴二、事项内容:1.对每个符合条件,合法经营、安置残疾人在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残疾人10-14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

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和机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等。

2.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补助300元运营经费。

三、设定依据: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残联字〔2019〕144号)四、政策有效期:长期五、服务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六、申请条件:1.辅助性就业机构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协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享受政策扶持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

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残疾军人证》(1至8级)。

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宁财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6号)各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6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3〕14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19日附件: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6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3〕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食宿、康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各地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市根据各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残疾人口、当地托养服务投入、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下达年度托养任务数。

市财政根据各地托养任务数和实际发生的托养残疾人数,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适用范围享受补助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是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关于转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残字[2013]92号)相关规定的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街(镇)或社区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

宁波市鄞州区残疾康复补助申报流程

宁波市鄞州区残疾康复补助申报流程

宁波市鄞州区残疾康复补助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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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残联:
为做好2019年中央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设备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申报2019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助项目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及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截至2019年已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的地(市、州)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县(市、区)级残疾人托养机构。

2.项目资金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购置康复与生活技能训练设备、器材(设备器材目录见附件1、附件2)。

二、申报资料
1.法人承诺书,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承诺对上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补贴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全称、机构性质(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附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已竣工证明材料),已接收的残疾人数等基本情况。

3.拟购置的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资金测算依据等。

三、申报要求
1.请各地残联对照申报条件,实事求是申报,真实反映资金需求,不得虚报需求。

申报资料请于4月29日下班前报送至省残联计财处(电子资料传至邮箱
*********@******,纸质资料寄送至武昌区付家坡一路27号省残联计财处)。

2.设备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购置康复机构设施必备的常规设备和康复专用设备,以及托养机构必备的各类设备和器材,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于补助资金下达当年完成年度任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效益。

3.设备补助资金由申报地残联进行设备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并做好设备验收和资产管理工作。

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应由各地残联登记入账。

要规范设备使用及管理,合理利用、维护各项设备,最大限度发挥设备价值,避
免购置的设备长时间闲置浪费。

附件1
残疾人康复机构设备器材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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