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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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摘要】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一直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问世激起了人们人权保障的坚强决心,在古代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人权保障成为一种奢望,随着近代人权保障的立法和实践完善,被告的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尊重,但由于立法落后和制度缺位,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人权保障;立法完善;沉默权;无罪推定
古代封建社会诉讼模式实行纠问式,被告人成为刑诉追诉的对象而非诉讼的主体,其不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因为其是罪人,被告的境遇是十分悲惨的。现代刑事诉目标为复合制,诉讼的目标兼顾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被告人虽然可能有罪,但其只要是人理应享有一般人的权利。为了保证案件真实的及时查明,在刑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理应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并不应该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确定有罪,而是基于查明案件的需要和防止嫌疑人逃跑的必要。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更加迈出了一大步,该法大大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近些年来,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的发生使得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显得更加迫切。
一、取消人民法院的公诉分享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针对这一条文,笔者认为此条文存在审判权干涉公诉权之嫌,79版《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于起诉权,检察机关可以酌情排除部分犯罪行为的起诉资格,这实际上干涉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96版《刑事诉讼法》因而将这一条取消,然而,无论是96版还是2012版的《刑事诉讼法》,其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其“指控”二字都有可能造成审判权干涉公诉权,因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据实定罪”,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跳到了另一个极端。试想,倘若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罪名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据实审理案件,倘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是一个罪名和量刑幅度都较轻的一个罪,然而人民法院却判处嫌疑人较重的一个罪名和刑期,那么,这对嫌疑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即便是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重新准备辩护材料,那么,被告人还要受到更长时间的羁押,这无疑对被告人又是不利的。应当从法理上禁止法院干涉了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因此,笔者建议在下次修法时将“指控”二字去掉。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选择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嫌疑人沉默权,这较好地保障了嫌疑人的人权,避免了嫌疑人由于受迫供述而导致口供的不真实性,同时,这一原则还告诉侦查人员必须
重事实、重调查,这对于保障案件的质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却要求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到讯问,这一规定实际上带有强制意味,剥夺了嫌疑人自由陈述的选择权。因此,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针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只需待下一次法律修订是将“应当如实回答”取消即可。也许会有侦察机关对此感到抱怨,认为这一做法无助于案件的审讯和侦破,在笔者看来取消这一条并不代表鼓励嫌疑人拒不认罪,只是赋予其应有的基本人权,这也是与国际刑事诉讼潮流接轨的必然要求,针对有些侦察机关担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同时,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可能带来的量刑上的预期利益,以此,鼓励其如实供述。但侦察机关切不可告知嫌疑人,其能够直接为嫌疑人减刑。因为,侦察机关没有这样的权力。既侦察机关应本着诚信原则,不能以欺骗方式套取口供。违反之,则取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应当将新的无罪推定原则上升到宪法层面,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基础,因此,在我国被尊称为“母法”,其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罪行待定原则相得益彰。特别是在2004年我国宪法写入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使得人权问题再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确立这一原则的宪法地位是大势所趋。
纵观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历史,最早将其写入宪法的国家是法国,其后加拿大、美国相继将其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也曾为指导各国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原则写入宪法也成为各国的一种习惯性做法,目的是为了强化相关原则的法律效力。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德国基本法中对刑事诉讼诸原则的载明,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应用宪法’、‘实践中的宪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需要来自其母体也就是宪法的强力支持。作为刑事诉讼法源头的宪法对有关刑事诉讼原则规定的局限和缺位极大地压
缩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空间,因此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真正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1]“在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入宪有显著的、现实的必要性,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宪法对无罪推定及其所包含的刑事被告人权利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被告人各项具体(诉讼)权利的基础。”[2]特别是最近几年,由于部分诉讼原则缺乏较高的位阶和效力而在实践中被部分办案人员置之不理,加之,杜培武案以及赵作海案的发生,都使得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成为迫在眉睫。因此,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参考文献:
[1]丁明.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9).
[2]穆昌亮,许家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缺失与确立[j].长白学刊,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