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https://img.taocdn.com/s3/m/6cd40177fad6195f312ba68b.png)
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有领取、支出等经 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 财物的职权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1)所得财物数额与社会危害的关系 2)所得财物数额与取得方式的关系
3)所得财物数额与用途的关系 4)所得财物数额与一贯表现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 注意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1)认罪与悔罪的关系 2)真悔罪与假悔罪的关系
(3)要慎重考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能只看特殊预防而忽视一般预防
(4)对罪犯适用缓刑时,在判决前, 法院还应当征求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 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
刑法总论第八章
![刑法总论第八章](https://img.taocdn.com/s3/m/ccb81b4cad02de80d5d8400a.png)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陈建清刑法课件第8章
![陈建清刑法课件第8章](https://img.taocdn.com/s3/m/e34c3c6702768e9951e73850.png)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刑法》(分则)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一)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区别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过失损坏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区别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区别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罪的区别 (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 (三)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https://img.taocdn.com/s3/m/3b99b3acb307e87100f696a4.png)
三
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 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 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 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各种 刑罚裁量情节作不同类型的划分。
三
刑罚裁量情节
(一)法定情节 (二)酌定情节
法定情 节,是指 《刑法》明 文规定的, 审判机关在 量刑时必须 予以考虑的 情节。它既 包括《刑法》 总则规定的 对各种犯罪 共同适用的 情节,又包 括《刑法》 分则规定的 对特定犯罪 适用的情节。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
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的行为。
投案时间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投案意志
投案内容
02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 犯的全部罪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 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第二节 累 犯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
累犯的处罚原则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 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 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 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
刑罚裁量的概念
(一)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和多重的刑罚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4b5870e508a1284ac85043b4.png)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a3d9a9ff121dd36a32d823c.png)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第八章 刑法
![第八章 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2e1bc76137ee06eff91827.png)
第八章刑法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刑法的主要内容,熟悉我国刑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了解我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犯罪的主要罪名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依法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主要内容:一、刑法概述二、犯罪三、刑罚四、犯罪的种类重点难点: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三、犯罪构成四、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五、共同犯罪六、刑罚及其种类教学时间:6课时▲第八章刑法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某犯罪了,某某被判刑了。
那么什么是犯罪?什么条件才算构成了犯罪?犯罪后要又应受到何种刑罚呢?这都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本章有四节内容:▲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进行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抢劫、强奸案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之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的法律规范。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
▲(二)我国刑法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因此,刑法必须把打击的锋芒首先指向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切犯罪行为。
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12个罪名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以确保我们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经济秩序。
刑法第八章
![刑法第八章](https://img.taocdn.com/s3/m/e3d29e249ec3d5bbfc0a74bc.png)
编辑ppt
2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8周岁)
编辑ppt
22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
内,一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5人死亡,多 人受伤。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 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 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 严重。因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 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 实施放火的张某(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 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编辑ppt
20
被告人姜某,1986年6月30日生。2002年3月13日晚7时许,被
告人姜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西大门附近,乘人不备, 抓住被害人孙某的左手腕,抢夺得被害人孙某手中得三星牌 38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777元。之后,姜某乘出租 车逃跑,被害人孙某亦乘出租车紧追其后。至浦东新区张扬 路、巨野路路口时,被告人姜某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 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驾驶员严安源头面部,致严安 源头面部多处软骨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属轻 伤。
编辑ppt
27
3、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排除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第八章:刑事责任
![第八章: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59503bce360cba1aa811da38.png)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指对业已产生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理, 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 1、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 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 实际承担。 刑事责任究竟有哪些具体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观点: (1)有学者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 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 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 施三类: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指刑罚,此外还有免予刑事处 分,以及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强制措施。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1、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也应当承认,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还没 有得到充分的反映,或者说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中的实际 地位与其重要意义还不相称。
2、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1)基础理论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 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 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因此在体系上应赋予刑事责任作为 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地位并将其置于犯罪论之前。 (2)罪、责平行说。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 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 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 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及单 纯宣告有罪的方法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即刑罚、 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单纯宣告有罪,同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 念。 (3)罪、责、刑平行说。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 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 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 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https://img.taocdn.com/s3/m/eac3a336f111f18583d05a79.png)
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 过失。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 性质 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 结果 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 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 对象或特定身份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分论第 八 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分论第 八 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https://img.taocdn.com/s3/m/8d2f1f701eb91a37f1115c8c.png)
2
二 设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理由 本章是 1997 年修订 《 刑法 》 增加的内 容 , 是对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规定 , 同时也是为配 合和保障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的贯彻实 施而新增加 的 一章 。 三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刑法 》 分则第七章从第 368 条至 38 1 条 , 共 14 个条文 , 具体规定了 23 个罪 名。
3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68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是指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妨碍 、 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六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1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1. 本罪的客体为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 区 , 严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由自然人所构 成。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 ( 三 ) 司 法实务 实践中要区分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 12 限。
18
( 三 ) 司 法实务 1. 正确区分本罪与违法行为 的界限 。 2. 正确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 3. 正确区分本罪同其他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 4. 本罪中 的 “ 情节严重 ”
19
十二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5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为武装部队的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的 公文 、 证件 、 印 章行为 。
第八章刑法
![第八章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196e7ea26925c52cc5bfaf.png)
(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以社会危害程度和应负刑事责 任的大小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3、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适用范围 属地管辖为主、兼属人管辖和 属地管辖为主、 普遍管辖的原则 2、时间适用范围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
(一)概念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点 1、刑事违法性 2、严重的社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3、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四)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4、犯罪既遂 (五)共同犯罪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第八章
刑
法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 刑法: 刑法: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 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 颁布的,规定犯罪、 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说: 简单说: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三、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体系 1、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法第八章
![刑法第八章](https://img.taocdn.com/s3/m/c2d1c27831b765ce050814c4.png)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 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同犯罪 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 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共同实行的意思 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 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 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第八章 刑法部分
![第八章 刑法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86a648e36294dd88d0d26b7b.png)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例一:某甲为了骗取钢材采购员某乙的巨 额现款,谎称自己是钢铁厂供销科长,通过与 某乙签订假合同的手段,将钱骗到手后潜逃。 这就是直接故意构成的诈骗罪。 • 例二: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 甲隔着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 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 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 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 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 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 体犯罪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 广义: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 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 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1、犯罪构成
•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 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 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预备
•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 • 犯罪预备的特征:
–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在实行 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刑法总则PPT课件
![刑法总则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828bcbd31126edb6f1a10aa.png)
.
7
所以说,罪过是指行为人对白己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 态度。
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 犯罪的过失。 三、罪过的构成要素
认识要素 1、罪过
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的危害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的了解及其程度。
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危害
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地实施
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从认识要素上看,
两者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
成的危害结果是一种明知的. 态。
18
从意志要素上看,两者都不否定危害结果的
发生。就是容忍。
22
第四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
19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 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有发生了 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则不一定要结果的发生, 但结果是否发生,可能影响犯罪的形态。
直接故意的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 除了上述对犯罪故意的一般分类之外,理论上 还可以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故意有另外的 分类。 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 分为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例如,刑法典第 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的特殊身份有:末成年人、
怀孕的妇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 从犯;累犯;国家工作人员等。
除了上述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之外,还可以从 形成方式上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B、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虽没有完全丧 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但又明显有 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的减弱,如“人格 障碍”.痴呆者等。
C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指周期性发作的精神病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 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的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此罪
与彼罪的标难之一 (三)是否具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轻
重有影响 三 单位犯罪主体 (一)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1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 理论之争。 关键问题是法人有无 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自1987年1月22是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之后,在10多部单行刑法中规定了50多种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在修订1979年《刑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定 单位犯罪,以及如何规定(称谓问题,总则中是 否规定,如何规定)有过争议。
(二) 特殊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外,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 定的情况下,要成立某种犯罪还必须具备某种特 定的身份,而且有时这种持定的身份还会影响量 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
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资格、地位或状态。
(二) 单位犯罪的概念及一般构成要件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是指单位的负责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单位意志
支配下,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本特征:
刑法总则第八章
1、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1 、必须是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 2 、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只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任重伤或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末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从刑法学意义上,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即对末成年人犯罪,刑法作为量 刑的一个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从宽处罚。
分类:以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影响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所谓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 刑法分则某些具体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特殊主体主要有:国家工
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 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纳 税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 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 铁路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 作业人员等。
b.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 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注意: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已满”一定周岁,指的是实足年龄,应当
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以过周岁 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b.关于如何认定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 问题。对于跨年龄段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