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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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1 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 理论之争。 关键问题是法人有无 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始自1987年1月22是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之后,在10多部单行刑法中规定了50多种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在修订1979年《刑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定 单位犯罪,以及如何规定(称谓问题,总则中是 否规定,如何规定)有过争议。
B、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虽没有完全丧 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但又明显有 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的减弱,如“人格 障碍”.痴呆者等。
C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指周期性发作的精神病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例如,刑法典第 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的特殊身份有:末成年人、
怀孕的妇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 从犯;累犯;国家工作人员等。
除了上述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之外,还可以从 形成方式上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二) 单位犯罪的概念及一般构成要件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是指单位的负责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单位意志
支配下,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本特征:
刑法总则第八章
1、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1 、必须是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 2 、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只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任重伤或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
分类:以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影响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所谓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 刑法分则某些具体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特殊主体主要有:国家工
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 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纳 税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 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 铁路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 作业人员等。
b.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 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注意: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已满”一定周岁,指的是实足年龄,应当
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以过周岁 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b.关于如何认定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 问题。对于跨年龄段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予以认定。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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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特殊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外,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 定的情况下,要成立某种犯罪还必须具备某种特 定的身份,而且有时这种持定的身份还会影响量 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
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资格、地位或状态。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 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的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此罪
与彼罪的标难之一 (三)是否具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轻
重有影响 三 单位犯罪主体 (一)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末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从刑法学意义上,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即对末成年人犯罪,刑法作为量 刑的一个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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