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宁波市制定了“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以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环境。
首先,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该规定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功能划分为五类,即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和产业设施,针对不同的类型设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套住宅1个车位,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办公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公共设施建筑和产业设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也有相应规定。
通过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其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核心在于强调配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规定要求“建立”工程在完成建筑物主体的同时,也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设施。
这一要求能够确保停车设施与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相适应,避免出现停车位紧张的情况。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停车设施要与建筑物相对应地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开放。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也能够延长停车设施的使用寿命。
再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进行备案。
同时,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房屋建设部门也要对停车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配建指标的落实和停车设施的质量。
此外,市政府还将组织定期对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停车配建规定的有效执行。
总之,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停车位的配建,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改善停车环境;同时,也能够确保停车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停车位紧张的情况;最后,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务办公Ⅱ-2-a核心区0.70.01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鸠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本大类中,川-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标题: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交通秩序和城市发展。
本文将介绍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要求:
1.建设用地规划要合理安排停车位,确保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2.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为每户提供一个车位,商业区和办公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为每100平方米提供一个车位。
3.停车位布局要合理,符合交通规划要求,确保停车场内车辆进出畅通无阻。
4.停车位建设要考虑无障碍通行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
5.停车位设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措施:
1.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落地执行。
2.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停车位建设,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停车位的配建数量和布局。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位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及时解决停车位不足或浪费等问题。
4.市民要自觉遵守停车位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或违规停车。
总之,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解决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提供充足的停车位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宁波市的停车难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停车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Ⅱ-2-a核心区0.7 0.01务办公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图文稿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信息来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规划03(停车位配置)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停车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Ⅱ-2-a核心区0.7 0.01务办公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停车规定
2.0
4.0
Ⅸ交通枢纽
Ⅸ-2 公交枢纽站
千旅客
1.0
10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 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 停车泊位
指标
Ⅰ-1 商品房 Ⅰ 居住
Ⅰ-2 拆迁安置房
套型面积
2.0 小于 90 m2
1.0
套型面积
车位/100 m2
1.5
大于 90 m2
0.01
建筑面积
0.6
2.0
Ⅰ-3 经济适用房
0.6
4.0
0.05
筑面积
注:1、本大类中,Ⅳ-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Ⅳ-2 中小 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 2、 Ⅳ-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 上落客货停车泊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指标
位指标
Ⅴ-1 宾馆
0.8
Ⅴ宾馆、餐饮、
车位/100m2建
2.0
0.01
娱乐 Ⅴ-2 餐饮、娱乐 筑面积
1.2
2.0
0.02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20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注:、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河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 i/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川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 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2010-01-06 14:41:23 信息来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 信息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核心区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三章指标适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
(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
第十九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二十条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城区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
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B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东路-雄镇
.
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
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