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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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10.2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6日上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委托投票能够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滥用,应当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这一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应当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审计事项相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将第三项修改为:“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村务档案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建立的公益性设施等,也应当建立档案,加强维护和管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互助;(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美化、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暂住人口管理和婚姻殡葬等项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九)动员和组织居民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其他任务。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1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方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某村民小组起诉某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用的公用道路。

2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村民小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本案方某作为某村民小组组长以某村民小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议。

现方某向法院提交了某村民小组村民签字、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本次诉讼已经组内多数村民同意,程序合法。

被告以二组并未召开小组会议为由明确提出异议。

因方某提交的二组部分群众书面签字无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佐证,且其提交的签名在书写中存在瑕疵,故方某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履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故方某以某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因程序瑕疵,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某村民小组组长方某以村小组名义提起的诉讼。

某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为村民小组增设起诉条件违背《民法总则》公平原则的规定;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错误适用了《村委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3评析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法律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第一款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8〕29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今年底明年初,全省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任期届满。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委会换届工作,定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4月底结束。

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搞好全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局。

上届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以来,全省农村出现了新的变化,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普遍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扎实推进,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和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在上届村级组织换届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主要是少数县(市、区)、乡党委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把党的领导责任弱化为部门责任,致使一些村情复杂、“两委”战斗力不强的村,没有组织选举或多次选举没有成功;个别地方工作指导不力,依法办事不够,特别是政策不熟、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致使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一些地方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格,思想引导不够,致使少数素质不高的人员当选,影响了换届质量。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这次换届中加以警觉和预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对于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展开,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心得体会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心得体会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心得体会前段时间,组织部组织全体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了换届选举的一些相关内容。

通过学习《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选举办法》,我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系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选举工作搞的好,一些能干事、想想干事的优秀人才才能被被选进班子着力为农村,,为村民做出业绩来,才才能为农村各项工作奠定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学习习,我认识到为确保选举举工作顺利完成,应当做做到以下几点一、狠抓抓基层基础工作是确保换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的关键。

基层基础工作就就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难点,包括财务管理、档档案管理、干部管理,特特别是各村历史遗留问题题,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令各级党和政府头头疼的难题。

难在它的历历史性、复杂性、敏感性性,稍有处理不当,就会会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和村村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展。

农村工作千头完绪,,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就抓抓住了关键,这就需要工工作中要有前瞻性和预见见性。

在选举之前排查摸摸底,化解矛盾。

可以通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谈话、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村两委、党员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提前对各村的村委会现现状、村民思想动态、村村委会竞选人选及存在的的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了了摸排,力争把问题解决决在换届之前,盾化解在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格依法选举是确保换届选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基本本要求。

换届选举工作虽虽然在大原则上有了明确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基层层实施过程中,选举过程程经常出现因选举程序不不统一、不严谨,这种看看似小问题,却影响了换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选举举是不允许有任何纰漏,,只有规范化、明细化、、严格化,依法进行选举举,抓住选举过程每一个个细节,才能确保换届顺顺利进行。

对选举程序,,特别是过去容易出问题题的环节,包括对选民的的登记、选票的印制、票票箱的设定、公告的格式式、选举结果报告单的填填写以及投票、唱票、记记票等细节必须进行规范范,才能保证选举的正常常有序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厅办函[1998]22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8.12.18
【实施日期】199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村委会
组织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厅办函[1998]227号1998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地方来信来电,反映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统一思想,规范操作,更好地把这部涉及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贯彻落实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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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颁布时间1998年11月4日通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生效日期2010年10月28日简介【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通过时间】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98.11.04【生效日期】2010.10.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最新)

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11-01(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汇报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汇报

去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今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草案)》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在《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刚刚颁布实施后进行的。

这既给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对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所以一定要把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作为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过程。

同时,历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都是农村各种关系、利益矛盾的突显期,因此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合理安排,农村两委换届圆满完成。

一是要抓好工作督导。

要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要坚持好重要信息报送、选举重大事项报告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后果,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要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为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乡、镇应切实做到精力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研究把握政策,科学安排调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要做到坚持领导不越级、指导不包办、引导不违法的原则,全面把握换届选举的方向,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真正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抓紧抓好。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等•【发文字号】民发〔2010〕162号•【颁布时间】2010-12-1•【失效时间】•【全文】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民发〔201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公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胡锦涛主席同日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实施。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意义《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自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10年来,在乡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内容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方式的村民自治在全省全面推进。

村民自治的发展和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了和谐湖南的建设。

一、贯彻实施《村组法》的主要做法(一)民主选举——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我村把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

村委会换届选举开始,实现了全村统一部署、统一换届选举时间,使全村村委会选举步入了规范化轨道。

《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村成功进行了选举,为了搞好民主选举,我村采取了以下措施:1.使历届选举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按《村组法》的规定有序进行,确保了选举的成功和选举质量的逐届提高。

2.坚持选举的8项原则,即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四个提倡”原则、秘密画票原则、民主监督原则。

(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议事决策制度。

我村把民主决策作为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关键。

通过试点、总结和推广,逐步对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产生、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对村务决策提出了“四符合”的要求,即符合群众意愿、符合本村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符合长远规划。

农村费税改革特别是农业税后,我省着重以“一事一议”为重点,致力于规范村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致力于增强村务决策的民主性;致力于增强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致力于消除村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化弊端,致力于消除那些以村民觉悟低、文化水平低为借口,排斥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做法。

(三)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

我村把民主管理作为村民自治的重点和主要环节,通过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加强对村内事务、经济活动、村民关系、邻里关系、个人行为等进行有效管理。

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2016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格监督,构建统一协调、运转有序、监督到位、精干高效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夯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农村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章组织功能定位第四条强化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组织,都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都要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讨论、领导实施。

第五条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村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意见,给予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职能。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 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三) 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四) 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五)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六) 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七) 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八) 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九)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十) 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一) 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十二) 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第六条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一)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二) 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三) 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 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冀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冀发〔1998〕31号1998年12月25日)现将《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要将此条例翻印至乡(镇)、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党支部(总支、党委)第三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文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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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24
【实施日期】1999.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含民族乡,下同)、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
(五)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办理其他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要的稳定;
(八)向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办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村民的意愿,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有利于发展经济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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