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音乐教育活动设计的审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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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音乐教育活动设计的审美性原则
导读:
所谓审美性原则,是指在音乐教育活动设计中把握好儿童的审美特点,以审美感知的培养、审美情感的激发为出发点,遵循将审美的特殊性质贯穿于音乐的欣赏、表演和创造等活动形式之中。对于儿童来说,在音乐的学习活动中除了获得一定的知识技能、发展一定的能力
所谓审美性原则,是指在音乐教育活动设计中把握好儿童的审美特点,以审美感知的培养、审美情感的激发为出发点,遵循将审美的特殊性质贯穿于音乐的欣赏、表演和创造等活动形式之中。
对于儿童来说,在音乐的学习活动中除了获得一定的知识技能、发展一定的能力以外,还被引领进入一个美的世界。审美的音乐的基本特性,是音乐教育活动必不可少的特殊性质。这种性质是确保音乐教育目标有效达成的必要条件,也是音乐教育在全部教育中的独特之处。富有审美性的音乐教育活动不仅能使儿童的情感世界变得更加丰富,而且能增强儿童的独创性,发展儿童创造美的能力。
音乐教育活动中的审美性原则,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启发引导下的音乐美的感受、体验活动逐渐培养儿童获得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为此,教师在活动设计的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寓美于形,即寓审美性于生动形象的音乐活动内容和形式之中。
首先,教师必须为儿童选择富有审美趣味和意境的音乐作品和材料,从音乐听觉能力的培养开始,通过对音乐作品中具体可感的音乐形象的分析和比较使儿童接受美的熏陶;其次,应注意从音乐本身的审美特性出发,使内容与形式相适应,这种适应是指两者之间是否协调、是否能够很好地唤起儿童的审美情感和体验。
例如音乐欣赏活动——《梦幻曲》,它是德国著名音乐家舒曼创作的一首宁静优美的世界名曲。由于音乐的性质是宁静而柔和的,音乐的节奏是舒缓而绵长的,且音乐对儿童来说不具备可直接感受到的具体形象化的故事或情节,因此,在给儿童欣赏此曲的活动中,可以采用一个与音乐的气氛和意境相吻合的配乐故事或散文来帮助儿童感受和理解音乐所要表达的情感。这种以语言材料为辅助手段的音乐欣赏形式显然与其欣赏的内容是相协调的,它能较好地唤起儿童的审美
体验,丰富儿童的审美情感。
(2)寓美于情,即寓审美教育于儿童的情感体验之中。
在音乐活动各个环节、程序的安排以及教师引导方法的设计中牢牢地把握住这一点,通过音乐作品唤起儿童的情感体验,激励儿童的积极情感,在一定的联想和想象中产生情感的共鸣。
(3)寓美于乐,即将审美性寓于轻松有趣、活泼快乐的音乐活动形式之中。
儿童的审美教育和熏陶不仅要有美的作品,还要有合适的环境。审美教育的影响对儿童来说,既不是一种说教,也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儿童的音乐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自然地、自如地、随机地、潜移默化地渗透,才是儿童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
总之,把审美性原则贯穿于幼儿园的音乐教育活动,不仅有利于把审美作为推动儿童与音乐相互作用、启发儿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且能使儿童在不断地体验美和创造美的过程中增强和提高审美趣味,这也是音乐教育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