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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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国能发电力〔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7〕75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能源、国电投集团公司,国投、华润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力规划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固废和垃圾处理,优化资源配置。

建设美丽中国,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决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2013年以来,国家全面实施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和新的能耗标准。

目前,全国已累计完成煤电超低排放改造5.7亿千瓦、节能改造5.3亿千瓦,接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提出的2020年完成5.8亿千瓦和6.3亿千瓦的目标。

组织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旨在发挥世界最大清洁高教煤电体系的技术领先优势,依托现役煤电高技发电系统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构筑城乡生态环保平台,兜底消纳农林废弃残余物、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水体污泥等生物质资源(属危险废物的除外),破解秸秆田间直焚、污泥垃圾围城等社会治理难题,克服生物质资源能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水平偏高的缺点,增加不需要调峰调频调压等配套调节措施的优质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促进电力行业特别是煤电的低碳清洁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15]51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现就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

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2018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2018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2018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锅炉、电厂锅炉等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进行燃烧时产生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和限制的标准。

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就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具体来说,对于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XX毫克/立方米,对于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为XX毫克/立方米,对于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XX 毫克/立方米。

这些排放限值的制定是基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通过限制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其次,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对于不同类型、规模的锅炉设备应当采取的相应的治理措施。

比如针对小型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应当安装脱硫、脱硝等治理设施,以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对于大型电厂锅炉等设备,也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和监控。

另外,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还对于排放监测、数据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烟气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数据报告,并向相关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这样可以保证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排放情况的掌握。

最后,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环保部门也将加大对于烟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总之,2018年的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而制定的,对于企业和环保部门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希望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共同为改善环境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北京对部分环保行业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北京对部分环保行业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业体系;四是建设一批商业化项目,初步形成生物天然气生态 循环经济新业态;五是建立政策支持和管理体系,完善补贴 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示范项目需满足设计日产气1万立方米生 物天然气或2万立方米沼气以上,容积产期率超过1.2,设计年 发酵设备运行小时数 超过70 0 0小时;项目2 0 2 0 年底前建成投 运;由专业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环境保护、安 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家能源局要求上报生物天然气示范储备项目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8日 主 要 内 容:国家能源 局综 合司近日印发《关于 请上 报 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储备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提 出,将建立政策支持和管理体系,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建设一 批商业化项目,初步形成生物天然气生态循环经济新业态。 《通知》指出,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的目的在 于,一是突破关键技术,形成工业化发展能力;二是探索建立 商业模式,提高市场化发展水平;三是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产
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免收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两部制电价 制,是将与容量 对应的基 本电价 和用电量
对应的电量电价结合起来的电价制度。“免收需量(容量)电 费”,即免收基本电费。《通知》强调,执行上述电价政策的 企业名单,由市相关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确认提供,国网北京 市电力公司应当依规执行。
999.改
造,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 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完成;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于 不能满足国家 标 准要求的燃 煤 机 组要加快实施 改 造,对不 改 造或改 造 后仍不达 标的机 组予以淘汰关停。机 组改 造 后 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

12 EPEM 2018.2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们制定了《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5日2018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纲领,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技术进步和精细化管理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创新,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和问责力度,不断推进本质安全建设,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目标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厂垮坝漫坝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实现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电力安全保障。

三、重点任务(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建立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落实和完善监管责任,利用执法检查和“黑名单”制度等有效手段,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

依法依规制定电力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尽责、失职问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发改能源〔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2018版火电厂大气排放标准

2018版火电厂大气排放标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25号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09号)各有关单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冯颖、朱法华、陈魁、刘佳泓、郑涛、陈曼丁、张骥、王松、刘茂辉、赵吉睿、周晶、徐媛、易晓娟、张莹、张丽红、汪楠、李鹏、李靖、袁向华、常文韬、虞子婧、郭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HJ543固定污染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企业节能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安全监察、节能监管和环保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二)具体要求1. 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 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5.18•【文号】国能发新能〔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7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稳步增长,运行消纳情况明显好转,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的势头。

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现就做好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

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

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对推动新时代能源转型发展,提高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率,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能源安全新战略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能源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围绕解决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基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政策取向把“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要求落实到能源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努力建设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体系、清洁低碳的绿色产业体系、赶超跨越的科技创新体系、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科学精准的治理调控体系、共享优质的社会服务体系、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体系,全面推进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

更加注重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的战略方向,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优先,大力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能源发展新格局。

更加注重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破除无效供给,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

充分发挥质量、能效和环保标准等市场化措施的作用,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与发展先进产能,提高有效供给能力,促进供需动态平衡。

着力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更加注重提高能源系统效率。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意见为澄清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问题,现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提出个人初步意见,供工程设计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政策和标准1、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2017年12月6日;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4)《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

2、现行国家排放标准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政策和标准解读及分析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发布。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

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19•【文号】国能发电力〔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等要求,请各地持续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改造,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カ度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完成。

二、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2017》《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2017》等标准,对于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改造,对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机组予以淘汰关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强化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按期完成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相关情况,2019年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环办气候函〔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

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9年3月31日前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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