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动产质押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当发生动产质押违约时,及时、有效地采取解决措 施能够降低损失、维护各方利益。
促进动产质押业务发展
通过规范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有助于提升动产质 押业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进而推动该业务的健康 发展。
汇报范围
动产质押违约责任的界定
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 承担方式等。
案例分析
证据材料准备与提交要求说明
证据材料准备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质押合同关系成立的证 据,如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等;证明质押物已交付的证据,如质押物交接清单、仓储 单据等;证明质押物价值的证据,如评估报告、购买凭证等;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
据。
提交要求说明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 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
动产质押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 式
目
CONTENCT
录
• 引言 • 动产质押合同基本要素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解决方式一:协商和解 • 解决方式二:调解处理 • 解决方式三:仲裁裁决 • 解决方式四:诉讼途径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明确动产质押违约责任
在动产质押业务中,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 承担是保障交易公平、安全的重要基础。
05
解决方式二:调解处理
调解机构选择及程序启动
调解机构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调解机构,如行业协会、商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动产质押 纠纷的调解处理。
程序启动
当事人向选定的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 请,明确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和证 据,并缴纳相应的调解费用。调解机 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调解。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违约责任是需要违约的⼈进⾏承担的责任,⼀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付违约⾦,但是往往⽀付违约⾦不能够挽回损失,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法进⾏违约责任的承担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是⼀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合同履⾏。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义务,这⼀点与⼀般履⾏并⽆不同。
(3)继续履⾏以对⽅当事⼈(守约⽅)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判决。
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3.继续履⾏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为;(2)须有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债务的⾏为。
守约⽅的请求⼀般应当明⽰地通知违约⽅,但通过主张抵销等⾏为,⼀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继续履⾏。
(3)须违约⽅能够继续履⾏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还是事实上不能履⾏,都不可以再发⽣继续履⾏责任的承担。
4.继续履⾏的表现形态:限期履⾏。
在拒绝履⾏、迟延履⾏、不完全履⾏的场合,守约⽅可以提出⼀个新的履⾏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在该期限内履⾏合同义务。
5.不适⽤继续履⾏的情况(1)不能履⾏。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家公司或企业上班,我们⼀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不单单规范着我们的利益,⽽且⼀旦出现违约,我们是需要负责任的。
那么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我国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或不完全履⾏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实施了不履⾏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的⾏为。
即当事⼈⼀⽅或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合同。
诸如,⽤⼈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作任务、严重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2)当事⼈主观上须有过错。
⽤⼈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理状态。
⽆论当事⼈出于故意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理状态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法,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般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禁⽌性条款:禁⽌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使选举权等执⾏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有若⼲条款对雇主的⾏为进⾏限制,视为违约⾏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1>。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者:周国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CISG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或“CISG”)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对这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
《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
《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
《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案,在第28条中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是:()。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4.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D.协商和谈判5.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6.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Z 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7.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
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投标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上述各行为中哪一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8.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格”。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时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起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合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伤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合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 继续履行。
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2.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3.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5.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摘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该如何准确的把握,这在实际交往中是应该熟练掌握的。
违约金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的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
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这”三金”的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确定三者适用关系。
当然有时还要考虑这”三金”在适用时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部分合同必须采取的救济措施。
正确处理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履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我国《合同法》对这三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却没有提及。
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不仅在合同实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非违约方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本文拟从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发,简要论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实务中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一)定金的概念、性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和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1)须为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合同中即使约定有定金条款,那也不成立;(3)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引言:《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失赔偿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典》对于原有损失赔偿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笔者梳理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五大认定规则,为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一、违约损失赔偿构成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
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
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
反面效力在于,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损失赔偿获利,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且“只能”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只是为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划定了边界,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赔偿额还要通过损失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来确定。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介绍二者。
三、损失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一)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额时,首先要计算出损失赔偿总额。
损失赔偿总额的计算中,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既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一般来说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消极未增加,在实践中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
[ 收稿 日期]2 0一 O一 O 06 3 2
( 作者简介]何全 民(9 3 )男 , 16 一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问, 约金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 违 但在违约金的性质 、 适用 以及违约金同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的关系等同题上 , 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议。 而我国《 合同法》 关
于违 约金的规定笼统 、 含混 , 不仅助长争议 , 而且导致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 的混乱 , 影响合同法的统一实施 本文力图指出这些 规定 的缺憾 。 并就违约金责任的相关问题胪 陈拙见
一
、
违约 金责 任 的一般 原理
学 术界一般认为 ,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 的、 在违约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 为以外的给付 。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
一
是对于债务不履行 的制裁 , 具有惩罚性质 ; 二是对 于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 的预定
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 其效力各不相同。 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以确 保债 务履行 ( 或称债权实现或合同履行) 目的 , 以债权人( 为 所 守约方 ) 在要求债务的本来之给付(p u 合同的实际履行等等) , 以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 。 外 可 亦即违约金可以和违约责任的其他承担方式并用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 括: 强制实际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支付违 约金 和接受定金制裁五种。 但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不可 以同定金并用 。 赔偿性质 的违约金 , 以预定因违约造成 的损害赔偿额为 目的 , 以债权人( 所 守约方 ) 只能在要求债务 的本来之给付 ( 即合 同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孙令来源:《商》2014年第32期作者简介:孙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
摘要: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
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决定着违约责任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赔偿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的问题,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吸取了两大法系中適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接轨,在理论方面开创确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实务、适合国情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论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破坏了双方的合意,中断了正常的交往同时给非违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即判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是否成立。
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
归责原则如果不同,那么归责的内容就会不一样,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会不一样。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与运用下,受害方就有对违约方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可以要求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方无需对违约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予与证明。
违约方只能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专有的概念,而事实严格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和可约定性,通常表现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违约金赔偿,除此之外,违约时还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自然损耗等,这类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债务人是免责的。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租房合同违约合同补充协议现实生活中,不少合同都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都违约的情况,既然有违约行为,那么就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实践中的案例是多不胜数的,下面小编带来▲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两则,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案情介绍案例一: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
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
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
▲案情介绍案例二: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
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
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
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
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实⽣活中,合同当事⼈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全⾯履⾏合同义务,但在履⾏过程中,也会遇到影响合同正常履⾏的情形,如国家政策变化等,那么,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家政策变更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包括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九条当事⼈⼀⽅未⽀付价款、报酬、租⾦、利息,或者不履⾏其他⾦钱债务的,对⽅可以请求其⽀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请求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发包人减少施工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
发包人减少施工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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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下的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
供应链管理下的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在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供应链管理旨在实现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顺利交付。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风险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违约责任。
本文将探讨供应链管理下的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并分析在不同角色之间如何分担和承担责任。
一、风险分担在供应链管理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供应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原材料价格波动、供应商倒闭、运输延误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对供应链的影响,供应链各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
风险分担的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合理分工:供应链各方应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以保证供应链的高效运作。
例如,供应商可以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制造,物流公司负责产品的运输和配送,零售商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
通过明确的分工,可以降低因各方之间责任不明确而引发的风险。
2. 共同承担:供应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各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解决问题。
例如,如果供应商无法按时供货,导致生产停工,供应商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物流公司未能及时配送产品,造成销售延误,物流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风险转移:除了共同承担风险外,供应链中的各方还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分担风险。
例如,供应商可以购买供货保险来降低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风险转移的条件和方式,可以为供应链各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违约责任尽管供应链各方根据合同和协议共同承担风险,但仍然存在违约的可能性。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界定和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约定:在供应链管理中,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标书对服务的差错违约责任等的认定管理
标书对服务的差错违约责任等的认定管理摘要:一、引言二、标书对服务差错违约责任的规定1.一般规定2.具体责任认定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补偿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违约补偿的计算方法四、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认定机制2.加强监管与检查3.定期评估与反馈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招标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
标书作为招标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服务的差错违约责任等的认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标书对服务差错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其管理措施进行探讨。
二、标书对服务差错违约责任的规定1.一般规定标书通常会明确规定投标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
同时,标书也会约定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或违约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具体责任认定标书会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认定,包括:服务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擅自变更服务内容等。
这些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投标方承担经济赔偿、合同解除等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补偿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投标方在承担违约责任时,通常需要采取以下方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具体承担方式需根据标书约定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2.违约补偿的计算方法标书通常会约定违约补偿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实际损失赔偿、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等。
在计算违约补偿时,需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公平合理。
四、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认定机制为保证违约责任的正确认定,各方需建立完善的认定机制,包括明确责任主体、规定认定程序、确保证据完整等。
2.加强监管与检查在服务过程中,各方需加强对投标方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定期评估与反馈为保证服务质量,各方应定期评估服务效果,及时向投标方反馈评估结果,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五、结论标书对服务的差错违约责任等的认定管理对于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劳务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3篇
关于劳务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3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提供劳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特对劳务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作出如下约定:一、劳务合同基本内容1. 劳务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2. 劳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劳务报酬: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二、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劳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或提前终止乙方提供劳务的,应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劳务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或环境,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劳务职责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甲方如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重新履行或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时到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连续____日未到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其他事项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导致纠纷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博士后工作协议 违约责任
博士后工作协议违约责任(最新版)目录一、博士后工作协议的概述二、违约责任的定义与分类三、博士后工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法律后果五、违约责任的预防与解决办法正文一、博士后工作协议的概述博士后工作协议是指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博士后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博士后工作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性文件,对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和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与分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金责任、赔偿责任、强制履行责任等。
三、博士后工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博士后工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任务的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研究成果归属: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协议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于设站单位,未经设站单位同意擅自发表、使用或泄露研究成果,应承担违约责任。
3.职务行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协议期间从事与研究无关的职务行为,给设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期限: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期限,提前离职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协议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强制履行等。
在博士后工作协议中,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金:双方在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2.赔偿:违约方因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强制履行:当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五、违约责任的预防与解决办法为预防和解决违约责任问题,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明确权利义务: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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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朱爱红内容摘要: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合同法》规定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过去《经济合同法》突出强调实际履行。
因为那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合同作为计划实现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
而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交易的目的就是谋利,只要经济上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实现,所以外国企业通常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首要补救措施。
所以,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没有强调实际履行原则,而是规定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这次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考虑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以及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
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把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放在前面,这样既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了国际上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是指违反民事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立法所确认。
但是,与原有的合同立法相较,继续履行的含义有所不同。
原有的合同立法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且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后受损害方日仍可以采取的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而《合同法》则没有将继续履行作为采取一定救济手段后所采取的措施。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
从上述立法技术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一方违约时的第一位的救济措施。
1.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
金钱债务,又称货币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
当事入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未支付价款或报酬,二是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
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违约方完全不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全部的价款或报酬;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2.非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债务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守约方的请求权表述为“强制执行”请求权,在《合同法》第四次审议稿时修改为“履行”请求权。
履行请求权较强制执行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内在包括了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其非金钱债务。
而强制执行是仅指执法人员依法使用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合同得以实现的活动。
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
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权,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
非金钱债务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是可以履实际行的,有些则不能实际履行或不必实际履行。
具体说来,下列非金钱债务不可实际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通常是指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债务。
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是指标的物已经灭失、损毁等债务。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已无法实际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
有些债务标的的特点不适合强制执行,比如说,与其他债务标的为统一整体的债务,标的与特定环境密不可分的债务,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价值的债务。
对这些债务不能强制履行。
此外,执行费用过高的,丧失了履行的意义,也没有必要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
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表明债务人对该债务的履行膜不关心,履行已无必要。
至于何为在合理期限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应理解为在诉讼期限内。
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曾将“债务的标的在市场上不难获得”作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的情形之一。
这主要涉及到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赔偿实际损失为首要选择,因为目前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且大多数产品已形成买方市场,可以在市场上获得债务标的的,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购买,所以,只要守约方的利益能够得以实现,完全没有必要坚持实际履行原则。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买方市场的形成,并不能成为放弃实际履行原则的理由,无论在何种经济条件下,实际履行都不能放弃,至于其是否为违约救济的首要选择,则取决于守约方的意志。
所以,将“债务的标的在市场上不难获得”作为守约方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缺乏现实依据。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方式有些属于违约责任方式,有些则属于侵权责任方式。
而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所谓质量,是指合同标的其内在素质和外观素质的综合反,是合同标的的具体体现。
质量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质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就标的质量,其违反该质量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
如果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当事人没有就此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呢?具体可按以下三步处理:第一步,可由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进行协议补充。
如果双方达补充协议,违约方可依照此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步,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就违约责任条款达成协议,则可根据合目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就违约责任进行确定。
如果能够确定,违约方则依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如何上述两步无法实现,则受损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以下方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除厂造成上述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如发生侵权行为时,受损害方还町清求赔偿该损失。
三,赔偿损失1.责任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火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火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本条的立法技术来看,赔偿损失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仅仅是违反介同的救济方法,均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所有不同。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损失赔偿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足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要素,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支付赔偿金。
至于何为损失,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各国规定右所不同。
第二,违约行为。
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三,主观过错。
有了损害事实,也有了违约行为,但没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四,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损失赔偿金责任的构成要伺:则无需主观过错。
2.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因赔偿原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金与违约金有所不同。
违约金虽然以赔偿性为主,但有时也包含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只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质不能“过分”。
赔偿金则根本不具有惩罚性,它仅仅具有补偿性。
由于赔偿金支付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因而各国合同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我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然,损失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学者之间对此认识不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造成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竞合,则由受害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诉讼选择。
在英美法系,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失,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损失。
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更为学者之间所争议。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