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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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合肥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号的(物业项目名称)于年月日竣工,年月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年月日出售并于年月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年月日出售并于年月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三年),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抄送:社区居委会区、县(市)住建(建发、房管)局(房产中心)- 1 -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第号)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申请,经核查,合肥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号的(物业项目名称)已符合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现将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由合肥市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四、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自荐表和推荐表,请至领取,填写完后交回。

业主自荐截止日为年月日时,推荐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时。

请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大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积极自荐或推荐能够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参加到业主大会筹备组中工作,共同切实完成成立业主大会的光荣使命。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决议公告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决议公告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决议公告尊敬的业主:根据小区管理办法,为保障小区业主的权益,加强小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了会议。

会议对一系列重要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决议。

现将会议决议公告如下:1. 会议主题及目的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事宜,并制定相关决议。

会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业主对小区事务的积极参与,深入了解小区管理,并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做好准备。

2. 会议参与人员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小区所有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 会议议程3.1 主席团组建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团,组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组成的领导班子,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领导。

3.2 业主大会时间及地点确定会议认为,为各位业主提供充分的通知和参与机会,决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地点为小区社区中心。

3.3 业主大会议程确定根据小区管理需要和业主提出的议题,会议确定了业主大会的议程,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宜•小区规章制度的讨论与修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与调整•其他业主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等3.4 业主大会通知及参与方式会议强调,针对大会时间和议程,将及时通知各位业主,并提供参与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以方便业主的参与和表达。

通知将通过小区公告栏、电子邮件、短信等途径进行,并在小区App或相关社交媒体平台发布。

3.5 业主大会准备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要负责业主大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会资料的整理和准备•会议场地及设备的安排•会议安保工作的筹备等3.6 会议纪律要求为了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果,会议纪律要求将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公布,并在会议现场进行公示提醒。

业主应遵守会议纪律要求,积极参与并维护会议的正常进行。

4. 会议决议4.1 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会议决议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并确定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以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和业主意见的充分表达。

首届业主大会相关程序

首届业主大会相关程序

首届业主大会相关程序一、成立条件※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公开联名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报送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包括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筑规划总平面;(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如建设单位未能完整提供(二)、(三)项资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2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调取,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指导、协助筹备申请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确定筹备组总人数和其中业主成员人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征集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征集期不少于15日。

1、筹备组成员组成: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物业管理是指将物业以一种专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为业主提供了参与决策、发表意见和对重大事项表达意见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电子表决等。

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决策机构,它是业主行使权利和表达意见的场所。

在召开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各业主,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并提供相关资料供业主参考。

业主大会的决议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具有法律效力。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可以通过投票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决策。

根据业主大会的议程,业主将就事项进行讨论,并采取投票方式进行决策。

业主投票可以通过非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投票器材和记录投票结果,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中的代表机构,它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权益,并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确保代表业主利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方式可以采取投票和表决的形式。

根据开会时的议程,委员会成员将对各项议题进行讨论,并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将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并被提交给业主大会审核和批准。

三、电子表决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表决成为一种便捷和高效的决策方式。

业主投票和表决程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在使用电子表决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投票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保护业主隐私。

电子表决的方式可以包括网上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业主通过电子方式收到投票通知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并将结果自动记录在系统中。

电子表决结果应与传统方式的投票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并需要在相关会议中进行公示和审核。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
尊敬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自本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于X年X月X 日召开以来,经过业主代表的选举、业主大会的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确定了以下重要事项: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经过业主代表的提名和业主大会表决,选举出本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X名,分别为:XXX、XXX、XXX等。

二、选举物业服务企业
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本物业选择了物业服务企业XXX 作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物业服务合同。

三、选举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委员会成员
经过业主代表的提名和业主大会表决,选举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委员会成员X名,分别为:XXX、XXX、XXX等。

四、审议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规
定。

五、审议和通过物业管理规约
本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了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项的决定将对本物业的管理和服务产生重要影响,提高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也将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

谢谢大家的莅临参加本次业主大会,欢迎大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
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下,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于20 年
月日至20 年月日在举行。

本物业管理区域投票权人数共计个,建筑物总面积为
m²。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人数共个,专有部分面积共计m²,共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张:其中有效票张、弃权票张、废票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情况见附表1;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况见附表2。

附表1:
附表2
特此公告。

县、区(开发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20 年月日
备注:本公告可改用于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第一条: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2到3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六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天骄花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等待定空间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

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1、选票。

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

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被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1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3、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放到参加会议的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房屋套数,投票人总票数应当占实到会议业主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小区业主成立的一种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小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立、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行。

下面我为您介绍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着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附件3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四条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认定:(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末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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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
公告
本建筑区划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街办的组织下,在 ****社区的指导监督下,于年月日19时在***小区业委会活动室举行。

***小区投票权人数共计个,建筑物总面积为2。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人数共个,专有部分面积共计
M2,共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张:其中有效票张、弃权票张、废票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具体情况见附表1;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情况见附表2。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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