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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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1、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平台为司机提供工作机会,制定工作规则 和标准,并支付工资。司机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完成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接受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2、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用。乘客需要支付车费,并遵守平台的使用规定。在行程开始前,平 台会与乘客确认订单信息,包括车型、价格、行程路线等。在行程过程中,平 台会对行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平台会 对行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融合,催生出许多新型业态。 网约车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也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主 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次演示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概念。网约车主体主要包括平台、司机和乘 客三方。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连接司机和乘客,满足出行需求;司机则利 用自己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乘客通过平台预约服务,接受司机提供的运输服 务。
3、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乘客 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合理的车费。在行程过程中,司机需要遵守交通规 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 机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总之,网约车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对网约车法律 规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指出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和面 临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与展望

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与展望

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与展望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监管趋势。

一、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结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和业务规范,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相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更好地适应本地网约车市场特点,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

例如,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布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对本地网约车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3.《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是网约车监管的基础,其中《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要求,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则明确了驾驶员的职业素养、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这两部法规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提升和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展望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并不断完善。

以下是展望未来网约车监管的几个重点方向。

1.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目前,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的地位越发重要,但平台的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未来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对其进行更细致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平台的交易安全和服务质量。

2.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驾驶员是网约车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未来的监管应当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包括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培训的监督、加强对驾驶员服务态度的考核等,提升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

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租赁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各种租赁服务的主要途径。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网络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平台作为中介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提供真实信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小明通过某网络租赁平台租赁了一台电动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了人身伤害。

经调查发现,该平台在发布车辆信息时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存在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该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网络租赁平台的违规行为是指平台在提供租赁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虚假宣传、侵犯用户隐私、未经授权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

案例:某网络租赁平台在宣传中声称其提供的电动车具有高速行驶能力,吸引了很多用户租赁。

然而,实际上这些车辆的最高速度远低于宣传所述,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用户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租赁平台的合规建议为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网络租赁平台可以采取以下合规建议:1. 提供真实信息:平台应当确保发布的租赁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2. 加强安全管理:平台应当对租赁物品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保护用户隐私:平台应当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4. 加强监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物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综上所述,网络租赁平台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出行安全和乘客权益保障。

本文将就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浅谈,并提出对策。

一、网约车合法性问题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目前我国对于网约车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互联网专车管理办法》,但这些法规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不足。

对于网约车司机的从业资格要求、车辆的准入标准、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空白。

这就导致了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给乘客出行安全和乘车体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立法和监管,明确网约车从业资格要求、车辆准入标准,并加强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规定并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责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明确其在司机背景审核、车辆安全性审核、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确保网约车平台能够履行其社会责任,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三、网约车价格乱象问题在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价格乱象。

因为网约车行业的定价权属于各个平台,而各个平台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因此一些平台会通过价格战等手段来拉拢客户,这就导致了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些价格不合理和过低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影响了乘客出行体验。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和监管,规范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和调控,确保网约车市场的价格合理和公平,同时也能够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四、乘客权益保障问题在我国的网约车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乘客权益保障问题。

因为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审核标准不够严格,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进入市场,给乘客出行安全和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江苏镇江 21201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持续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使得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服务模式也不断迭代演进。

借此,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由于网约车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发展时间短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缺失,在网约车服务交易过程中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问题源源不断,事故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复杂,而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排除自身责任,危害了司机甚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具体界定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正确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法律地位运营模式责任划分一、问题的缘由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中,通常存在平台公司是否是承运人抑或是居间人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院基于调整民事关系规范的专属性及排除行政规范僭越的要求,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径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让平台公司承担替代或连带民事责任,故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除了平台的法律属性的争议外,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争议,网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不同,其与平台公司也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在平台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不受网约车平台的约束、控制。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责任承担问题难以解决,而现实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与法律空缺推卸责任。

平台的法律属性应该如何认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1.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居间人的属性在杨某诉张某、滴滴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出行,由网约车平台指派车辆完成运载乘客服务后由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具有营运性质,但法院在一审与二审的过程中,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把乘客信息推送给顺风车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单,而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三者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作者:赵文静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3期摘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大产物,在极大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存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驾驶员模式、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以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其中最有争议的为最后一种模式。

在此模式下,无论是从平台的组织角色、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还是车费的给付角度来看,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最符合法律定位的。

这种定位对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有重大意义。

提高立法位阶,健全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等,都有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网约车的出现,在当今交通压力大、公共交通供不应求的大环境下,可谓极大地缓解了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

虽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群众的力挺,却因新兴事物尚未成熟的原因,网约车也常出现“恃宠而骄”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多让群众劳神伤财甚至是伤人的案件。

究其本因,网约车是一种新兴事物,运营的模式多种多样,网约车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难以界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实为该种交通运输新业态赋予了合法地位。

但美中不足的是,该办法侧重于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对网约车准入规则的制定,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未着力。

这在实践中便会导致,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的暂行办法虽然明确规定网约車平台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定位,但是在网约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仍然可能采取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私下采取传统的“四方协议”模式。

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来主张自己只是居间人的身份,从而规避自己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使自己免于法律的责难。

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制

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制

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网约顺风车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其灰色地带的存在,带来了许多安全问题和法律纠纷,给司乘双方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对网约顺风车实行了相关法律规制。

本篇论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其,针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评析和完善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法律规制、安全问题、合法权益、评析、完善建议1. 网约顺风车的背景随着市场和技术的飞速进步,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出行方式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喜爱的选择。

司机和乘客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服务的匹配,而且价格通常比传统出租车实惠。

在人们出行需求的日益增加的状况下,网约顺风车也得到了迅速的进步。

2. 网约顺风车的安全问题尽管网约顺风车受到人们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司乘双方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网约顺风车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司机和乘客之间的纠纷和安全问题屡屡发生。

例如,黑车的存在、驾驶员的素养不高、车辆的安全性等等,都给顺风车市场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3.为了解决网约顺风车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例。

以中国为例,2016年,中国颁布了网约车新规,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要求,车辆的使用要求,驾驶员要求等等。

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滴滴系”的操纵、公司和司机上下抽佣,还有浩繁与安全相关的问题等等。

4. 现行法律规制的评析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比如,有些网约车平台没有经过严格审批;有些司机没有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审查;另外,有些平台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如随便涨价、逃漏税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条款。

5. 完善法律条款的建议为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完善法律条款。

起首,建立健全的网约车管理平台,对平台的注册、审核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

其次,对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保证司机信息的真实性。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一、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网约车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其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给网约车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可以合法运营,并且需要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施预约、派单和结算等经营服务。

这一暂行办法的颁布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网约车司机是否需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目前,该问题仍在相关部门的研究和探讨中。

二、网约车的安全问题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上发生了一些涉及乘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约车安全的关注。

当前,我国对网约车司机的背景资料审核和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成为网约车司机。

这给乘客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关于网约车的安全管理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加强网约车的安全管理。

在网约车行业,价格战一直是行业内的竞争手段之一。

在一些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地点,一些网约车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乘客,会采取不合理低价策略。

这不仅使得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网约车的价格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了价格战的出现。

对于网约车的价格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并推进相关产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价格政策,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约车的法律地位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和司机的从业资格要求,以及网约车的合法运营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约车的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约车司机背景审核制度,并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约车行驶轨迹和车辆状况的监管,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约车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网约车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网约车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网约车是信息化大浪潮下出现的新兴交通运输方式,它给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为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作出贡献,但是网约车的蓬勃发展也对相关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网约车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关注。

(一)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关于网约车监管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但“网约车新规”属于部门规章,仅是一个不完整的指导性规范,没有跳出我国固有的传统出租车的监管制度,内容原则性较强,相对笼统,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网约车监管体系,导致“网约车新规”在执行上存在一定困难。

(二)网约车平台审核机制不严,网约车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网约车注册营运应通过一定的车辆和驾驶资质审查,要求司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实际情况中司机申请成为网约车车主,只是通过网约车平台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并进行人脸识别即可通过平台的审核,平台没有对司机的车辆进行实地查验,对于车辆是否具有运营资格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车辆大部分未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或者审核,未按要求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难以监测其维护周期和性能检测标准,不能保证其安全性能,也无法有效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同时,对于司机违章记录和犯罪记录等背景资料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查实,导致接入的车辆良莠不齐,人员鱼龙混杂,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另外,现实中还存在线下车辆信息或驾驶员信息不符合线上注册信息的情况,造成了更大的监管难度和安全隐患。

(三)乘客合法权益难保障。

目前,尽管网约车公司通过APP技术在客户端设置了乘客对司机的评价和投诉机制,同时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措施,对司机和车辆的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均要经过网约车平台审核,他们也要承担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损害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与法律风险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与法律风险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网约车行业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作为新型出行方式,网约车不仅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交通服务,也为人们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和法律风险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作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网约车平台有责任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驾驶员背景核查制度,对驾驶员进行身份认证,并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驾驶经验。

此外,平台还应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对乘客的安全保障责任。

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严重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而且,平台还应建立紧急遇险报警系统,确保乘客在危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救援。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网约车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立法层面,网约车行业的合法地位和监管政策还未完全明确。

对于网约车的合法性,各国的规定和观点不一,导致了监管的模糊性。

一些国家对网约车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而另一些国家则试图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监管网约车行业。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面临着法律风险。

一方面,平台需要承担对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责任。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被司机侵犯的情况,平台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平台也可能面临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竞争和法律纠纷。

在一些地方,传统出租车行业对于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感到不满,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打压竞争对手。

为了有效监管网约车平台并降低法律风险,各国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应明确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

其次,政府应要求网约车平台建立健全的背景核查机制,对驾驶员进行身份认证和驾驶经验审核。

同时,政府应要求平台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严格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严重的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

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

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劃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

标签: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应用,信息交换、双向沟通更加便捷,分散的供需信息得以高效对接。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便是信息社会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而产生的新兴交通行业。

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司乘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规定虽然倡导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二者自主协商确定。

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见仁见智。

有学者提出“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①有学者认为”分享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更为认真对待,不应只是简单按照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模式适用”;②还有学者主张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重构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研究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研究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行业愈发火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收入。

然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合法合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为网约车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地位1. 个体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司机往往是企业的雇员,拥有相应的社保和福利。

然而,网约车司机往往是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参与行业。

这也引起了网约车司机是否应该被视为劳动者的争议。

在此问题上,国家层面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而不同地区或平台也存在不同的政策和做法。

2. 税务缴纳问题网约车司机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参与行业,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但实际情况中,很多网约车司机并没有遵守税务规定,这既有司机本身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1. 平台运营许可证是否合法?网约车平台是整个行业的核心,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力量。

然而,过去的一段时间中,有关网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的争议不断。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网约车平台需要获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业务。

然而,在一些中小城市以及一些山寨平台,却存在未经许可就开展网约车服务的情况。

2. 平台对司机的管理责任作为行业的核心,网约车平台也承担着对司机的管理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平台应该对司机进行背景核查、技能培训、评价体系等各方面的管理。

同时,平台也应该对司机的安全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等问题。

但事实上,平台并没有完全履行这些责任。

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前景1. 政策法规愈加严格随着网约车行业的飞速发展,国家也逐渐意识到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开始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016年9月,《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网约车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完善

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完善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1卷,第5期,2020年9月Journalof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ol.21,No.5,Sep.2020郭嘉辉.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完善[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5):8 13.DOI: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 9779.2020.05.002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完善郭嘉辉(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共享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出现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

但是互联网经济领域乱象丛生,互联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治理难题,这对监管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约车是互联网共享经济在客运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约车服务的发展驶入快车道。

准确认定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解决网约车问题的关键一步。

完善行政机关对网约车的监管、构建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机制是网约车行业能否长期、合法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监管机制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9779(2020)05 0008 06Onthelegalresponsibilityandsupervisionimprovementofride hailingplatformGUOJiahui(SchoolofLaw,AnhuiUniversity,Hefei230601,Anhui,China)Abstract:Thedevelopmentofcomputertechnologyhaspromotedtherapiddevelopmentofsharingecon omywithInternetasitscore.TheemergenceofInternetsharingeconomyhasagreatimpactonthedevel opmentofmoderneconomicsociety.However,theInterneteconomyisalsocharacterizedbychaos.Thegovernanceproblemsin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economyareagreatchallengetothemanagementabilityofregulatoryagencies.Theride hailingserviceistheconcreteembodimentoftheInternetsharingeconomyinthefieldofpassengerservice.UnderthebackgroundofInternetplus,thedevelopmentoftheride hailingserviceisgoingintothefastlane.Theclearlegalstatusofthecarsandtheplatformisthekeytosolvingtheproblem.Therefore,thecornerstoneofthelegalandlong termdevelopmentoftheon lineride hailingindustryistoimprovethe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ontheridehailingserviceandtobuildthesupervisionmechanismoftheplatform.Keywords:ride hailingplatform;legalstatus;legalresponsibility;regulatorymechanism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领域都在借助互联网来实现对本领域的进一步革新。

网约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网约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6网约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李若璇西安高新一中 陕西西安 710075摘要:当前,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出租车行业首先进行行业创新,网约车时代正式拉开帷幕。

网约车时代的来临,充分优化配置了资源及劳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相关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使人们享受到价格更加优惠、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使人们能够快捷支付,更加自由的选择出行方式。

网约车对人们的出行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改变了人们消费模式。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患。

因此,本文将对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思考,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网约车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促进闲置资源重新利用,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但是,网约车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乘客人身安全财产无法得以保障。

乘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选择报警,无法得到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因此,我国要加强完善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确保乘客权益不受侵害。

一、网约车相关概念(一)网约车概念阐述新时期下,网约车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形成的成果。

网约车主要为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打车软件来预约所需要车辆。

双方规定时间及地点,网约车司机由软件提示的路线,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

通常,网约车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劳务关系。

网约车具备方便、快捷等特点,可以为乘客提供更加优质、个性化的服务。

现阶段,网约车已经是当前城市交通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网约车运营形式当前,网约车“滴滴专车”作为快车、专车的代表,其表现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更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网络背景下,“互联网+”时代已经全面到来,乘客只需要利用特约车软件,进行简单的操作,便能轻松预约到专车。

专车司机接单后,便可以为乘客提供相应的服务,网约车更加方便、快捷。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的成熟,各大网约车平台都借助资本运作迅速发展,在为我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有很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执法、司法上来规范网约车平台和整个网约车行业。

网约车这一形式是典型的“互联网+”产业模式,牵扯到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够完备,各地标准不一等问题,加之网约车平台不同的业务模式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在出现纠纷时难以得到妥当的解决。

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伴随问题的,一味的禁止或放宽标准都是不应采取的,法律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需要不断的修正和改进。

文章通过对网约车平台涉及不同主体,不同业务模式的研究,最后对网约车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问题;顺风车;消费者权益网约车平台自从出现之后,由于其提供给人们更为便利的出行方式,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发展速度非常之迅速,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慢慢显示出来,例如近几年曝光了很多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使人们对于乘坐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存疑。

如何保证网约车行业良好的发展下去,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这需要我们对网约车平台有足够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网约车平台概述(一)网约车平台及其优点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网约车就是在网络上预约出租车。

网约车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服务平台,乘客通过相关公司在手机上开发出来的打车APP来提前预约车辆,而网约车的司机也通过这个APP来收到乘客的位置信息以及乘客即将要去的地点,从两方面入手,实现乘车这一动作的完成。

网约车作为目前新兴的热门服务,他有许多被人们选择的原因,为乘客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第一,网约车出行可以降低人们的出门成本。

网约车司机与普通的出租车司机不同,例如在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来搭运客户,相比于传统出租车省去了租车成本,这样一来,为了吸引乘客,平台就可以适当降低服务价格,这样乘客就能节约一部分出行成本,而且网约车平台经常举办一些优惠活动,乘客如果领取到优惠券,就可以在付款的时候使用优惠券来抵消一部分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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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作者:王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

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

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024一、引言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

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

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

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

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

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网约车以互联网共享经济为其本质,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逐渐模糊了传统上车辆和人的专职与兼职、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

在实践中,平台为了实现车辆和人员资源的集中利用,让租车软件平台自有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私家车辆都能通过平台招募或汽车租赁途径加入平台,从而迫使政府监管部门逐步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运营过程管理转变,企业也从原来的重资产管理模式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轻资产管理模式转变。

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网约车服务不仅能自动将乘客的实时出行需求与附近网约车车辆进行匹对,并通过价格杠杆动态调节约车费用。

还能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和透明服务系统让乘客查看约车后车辆和驾驶员身份等基本信息以及约车行车轨迹、费用明细。

三是具有多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结构。

网约车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和消费者。

而常规出租车仅包括消费者和出租司机这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多样的法律主体必然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主要包含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其它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驾驶员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四、网约车经营模式(一)四方协议模式②网约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其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是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签订”的四方协议。

即乘客通过客户端注册进入软件平台在线根据实时需求发起用车订单,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信息优势,平台再将订单信息发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由他们根据订单需求调配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服务。

网约车区别于传统的客运运营服务在于,它实施实质上“人车合一”而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模式,而这种经营模式是通过车辆和驾驶劳务分离。

“人车合一”指通过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私家车车主和车辆进入平台。

“人车分离”指软件平台利用汽车租赁公司将注册的私家车辆挂靠在其名下,同时使车主成为与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签约司机。

现实中,绝大多数网约车平台均采用私家车+私家车主这种主导模式,即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作为驾驶员。

(二)新政下的新型经营模式根据《暂行办法》可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网约车司机不仅要符合相关许可制度,还要符合交通部授权各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

③只要车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记后,该车辆就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获得运营资格。

私家车不必像原来那样需要通过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进入运营,原有四方协议经营模式将被简化和重新构建。

五、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确认(一)重要意义在四方协议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通过相关使用或服务条款单方面与用户约定,平台是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的居间中介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滴滴在其专车使用条款中说明“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

我们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

因此,租车服务受到您与租车服务供应商之间协议条款的约束;驾驶服务受到您与驾驶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条款的约束。

”④据此,用户不仅是乘客,还是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驾驶员劳务的雇佣者。

披着“彩色糖衣”的四方协议不合理不公平的加重乘客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网约车在经济实质和法律责任之间的不平衡,成为网约车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通道。

所以,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予以法律确认,防止其推卸相应法律责任是十分迫切的。

(二)既有观点1.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交通信息的提供者,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的是信息服务合同此观点为,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乘客和网约车软件平台之间形成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和驾驶员之间形成驾驶劳务合同关系。

大多数网约车平台持这种观点,如上文所述滴滴。

2.网约车平台是促成乘客与网约车辆、司机达成交易的居间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将通过手机打车软件客户端收集到的信息,如乘客的实时乘车需求、网约车的位置和数量、驾驶员基本信息,发送给乘客、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达到促成乘客与网约车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

平台制定的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价格机制确定的计费规则更有利于促成乘客与网约车合意的达成,上述均属居间行为。

如首汽约车在“用户条款”中规定,“首汽约车平台致力于将您的出行需求与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驾驶员劳务派遣等第三方企业的服务进行匹配,并撮合交易。

鉴于此,为您提供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将按照您的要约、地方法律法规承担承运人责任;为您提供服务的汽车租赁企业和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将分别履行《租车服务协议》和《驾驶服务协议》”。

3.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承运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本文认同该观点,理由如下:(1)网约车基本属性仍是客运合同,即使它属于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

由《合同法》可知,⑤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乘客通过手机打车软件实时发出预约车辆的要约,平台在约定时间内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为用户安排运输服务并在服务结束后根据平台事先制定并公布的计费规则收取乘客运输服务费用。

整个运营过程中,乘客对车辆没有控制权,也没有四方协议模式下租赁车辆行为,只是接受客运服务。

对于乘客而言,发出出行需求订单要约,接受车辆按时到达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诺,不存在车辆与司机分离、需要分别要约的实际行为,即使网约车平台实施实质“人车合一”形式“人车分离”的经营模式。

(2)居间人,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起介绍、协助之作用。

⑥实践中,网络平台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起到的功能远超出其服务协定中声明的信息提供中介功能和撮合功能,其本质是一种运输组织与调度功能。

将乘客实时约车需求信息发送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运输服务。

这时平台成为实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实施者。

另一方面平台是合同内容、规则的制定者,在供需双方都没有参与制定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提供并决定网约车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计费规则、双方信息和责任承担等,并且平台全程参与了服务履行过程中支持GPS定位导航以及合同的后续发展,如联合支付平台收取价款、以平台名义开具发票、履行结束后的留言评价等。

(3)现实中,当网约车运营中发生法律纠纷或者侵权行为时,网约车平台常以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不受租车服务协议、驾驶服务协议约束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以私家车+私家车主为主导的运营模式下,由于网约车品牌性较强和对四方协议下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不了解,乘客普遍认为平台就是该网约车的管理者。

(4)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旅客或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并以此取得报酬的企业或个人。

明确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演进趋向,更与承运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符。

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⑦,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5)从网约车市场秩序角度看,平台作为经济法中的第三主体和营利性私主体,应当避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从监督管理角度看,认定平台承运人角色,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实践中认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惯例。

我国目前主要有滴滴、Uber、神州、易到等网约车平台。

这些平台品牌性较强,乘客预约网约车时潜在的消费观念认为是在与平台进行交易,从品牌上确定了交易的对象。

综上,将网约车平台归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中,明确其承运人角色,使其经济实质与法律责任平衡,是合理有效之举。

六、结语针对目前我国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网络平台法律地位模糊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法律不仅规定交通网络平台承运人性质,使之成为监管重点,还规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由政府和平台联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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