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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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

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改、扩建项目。

3. 管理分工

3.1 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安环节能部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设立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验收监测、消防建审、消防电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防雷风险评估、防雷验收检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审批手续。

3.2.1 规划投资部负责落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建设部负责落实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的同时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篇等)。

3.2.2 生产部等其它部门自行负责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其自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装置的同时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篇等)。

3.3 项目的施工组织部门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组织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由设备动力处对监督检验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工作。

3.4 安环节能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术语

4.1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 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和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生产部等其它部门自行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

防雷、职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做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4.4 “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5. 管理规定

5.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落实政府有关工作指示和要求。

5.2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设立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安全试生产备案、安全验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试生产审批、环保验收、消防建审、消防验收、防雷设计审查、防雷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手续。严禁出现未批先建

5.3 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公司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

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4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5 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

5.5.1 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

a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b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c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d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审查)。

E 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F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5.2 初步设计阶段

a 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文件、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b 安环节能部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c 安环节能部将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d 安环节能部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行政部门审查。

e 安环节能部将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篇及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防雷评估,并报气象管理部门审查。

5.5.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工程建设部门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5.4 施工建设阶段

a 工程建设部门应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b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c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5.5 装置试生产前

a 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地方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b 由生产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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