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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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会员是中评协设立的个人会员最高级别会员类型,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可根据本规定申请资深会员。

第三条资深会员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受理申请及评审的时间由中评协发文通知。

第二章资深会员的申报条件第四条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一)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三)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申请人近3 1 年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近3年签字报告均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四)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积极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援助、执业质量监管、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会员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第五条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相关工作经历,申请人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三)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援助、执业质量监管、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资产评估法全文

资产评估法全文

资产评估法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22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3.03
【实施日期】1995.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中评协〔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24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予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申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会员不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向中评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中评协会员的申诉申请、受理、处理及决定等申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为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中评协理事会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申诉与维权工作。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评协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会员对中评协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评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无法申诉的,应当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受到的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并在前述因素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

第六条申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自律惩戒决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未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诉期限;(四)有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包括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未提供过的或虽已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提供,但中评协在原自律惩戒决定形成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的、影响自律惩戒结果的证据。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中评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第八条会员申请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诉材料:(一)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执业会员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评估机构会员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申诉诉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3.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1999.03.18•【文号】评协字[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评协字[199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建立非执业会员管理制度。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贵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不得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非执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中央单位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并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号理工作。

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协会管辖范围内非执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条凡合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者,可凭考试合格证明或认定证明进行会员登记,领取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

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fP制、编号,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4期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评估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

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

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

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在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06.18•【文号】中评协〔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政策安排(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

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于7月3日上线。

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

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

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中评协〔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有关工作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完善后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2月2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信息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

第四条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中评协负责制定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七条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估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的信息,以及对评价其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中评协[2005]90号【失效依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5日中评协[200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1.港澳台评估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中评协〔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8月22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8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会设特别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管理全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

第二章会员条件第五条单位会员条件:(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1.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或研究评估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发文字号】中评协办[2016]2号【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办﹝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对《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6年1月2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

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中评协建立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评协、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中评协〔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2月21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资深会员的评审第四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3.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拟制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19条,在现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基础上,结合联合监管要求,同时兼顾报告防伪等需求进行拟制。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内容(附件1、2、3)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统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

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来渊电话:010—88339674邮箱:***************.cn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备案信息表3.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库表4.意见反馈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3月12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方便协会不同身份的会员管理,便利会员执业和参与协会活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会员卡。

第三条会员卡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会员号码、本人相片、会员条码。

会员卡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第四条会员卡分三种颜色:金色用于资深会员的管理;银色用于执业会员的管理;蓝色用于其他类会员的管理。

会员卡(式样见附件一)由中评协统一制作,根据会员管理权限由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发放。

第五条会员号码是每个会员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会员代码,中评协发卡部门按照会员卡号码、编码规则编制。

第六条会员卡基本功能:进行会员身份识别;进行各种管理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各管理系统之间相关信息的联系。

第七条会员申请领取会员卡,应当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见附件二)交验。

资深会员会员卡由中评协发放;执业会员会员卡由执业注册的地方协会发放;其他会员会员卡根据会员申请地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下发。

第八条执业会员在申请执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会员卡的申领。

申领其他类别会员卡,可通过中评协网站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上传到中评协会员管理系统,同时下载打印纸制表格报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汇总、审核后报中评协会员管理部门;中评协根据申领信息制作下发会员卡;地方协会收到后及时组织发放。

第九条会员类别等发生变更时,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记载变动事项。

会员卡内的信息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更新。

第十条会员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卡;会员卡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卡;换领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会员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新卡。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会员卡,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应当自会员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员卡;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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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国家部委、国家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
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证券评估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

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本会设立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深会员的评审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地方协
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深会员每年评审一次。

首批资深会员由地方协会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方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或地方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地方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
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和地方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携带会员证到转入地方协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六条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见习会
员应当接受本会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会或地方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和资产评估行
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5
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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