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民政部委托我省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年检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六条年检程序:
(一)民间组织于每年初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民间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八)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登记手续的;
(九)不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二条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一)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