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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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处时间:2012-7-20 0:00:00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6】10号1996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具体规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民社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粤府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粤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2月27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原有机构撤销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有的转为行政机构。

2024年学生会体育部工作总结例文(五篇)

2024年学生会体育部工作总结例文(五篇)

2024年学生会体育部工作总结例文“感受精彩世界,生命在于运动”这句话精准地阐述了体育部的职责与初心。

体育部的核心目标即在于唤醒同学们的体育锻炼意识,鼓励他们在学习之余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以增强体质,为学业和未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基于此,本部门策划并组织了众多富有成效的体育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活跃了我院的体育氛围,还选拔出了一批杰出的运动员参与校级竞赛,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体育部秉承“务实、高效”的原则,在土木系篮球赛和足球赛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这些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提升了体育运动的氛围,增强了班级凝聚力,更赢得了广大同学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一、工作原则本部门始终坚守“为学生服务”的宗旨,秉持团结一心、务实高效、积极创新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成效1. 优化体育部内部架构,统一思想,强化团队协作,实现有效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体育部充满活力与激情。

2. 有效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发掘体育人才,精心组织活动,使我系在院级体育活动中屡获佳绩。

3. 扩大活动影响力,充分激发同学们的参与热情,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4. 深化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使我系体育部成为受广大同学欢迎的部门之一。

三、工作简报1.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第____届运动会:于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在安交院北校区举行,土木系荣获团体第一名。

2. 土木系“新生杯”篮球赛:于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在安交院北区大篮球场举行,造价二班荣获冠军,港口班获得亚军,高管班获得季军。

3. 土木系“新生杯”足球赛: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在安交院北区操场举行,检测专业获得冠军,港口专业获得亚军。

4. 土木系学生会“和谐杯”部门篮球赛: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在安交院北区大篮球场举行,体育部荣获冠军,治保部获得亚军。

四、工作不足1. 由于学校及学院活动资源有限,体育活动组织频次较低。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粤民函〔2021〕360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1〕360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如下:我省应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765个。

截至目前,实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707个,报送率为92.42%。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58个,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18个。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7月21日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省莞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潮新科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华南养老护理研究和服务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地大珠宝研究院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粤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靶向肿瘤干预与防控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南方土木建筑科技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金甲搏击俱乐部广东省南方职业教育资讯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华标产品质量安全研究院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广东新城技工学校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新亚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与服务中心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晓武太极拳俱乐部广东走向未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广东省乾望海理财职业培训学校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新里程旅游技工学校广东省建安消防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安之家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溯源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南粤技工学校广东省通用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珠江太极拳馆广东天赋田径俱乐部广东省坤银一村一品农业创新设计研究院广东捷胜国防交通应急保障中心广东南方电影工程技术研究院广东音像制品进出口服务中心广东弘康健康咨询公益服务中心广东智诚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岭海档案馆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附件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省母婴职业培训学校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粤信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附件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

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民间组织对外交流活动日趋活跃,增进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我省民间组织的国际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省民间组织在涉外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仍有不少民间组织不履行事先报告的职责,在办理年检时也不如实填报涉外活动情况,给规范管理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严肃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纪律,规范民间组织涉外活动行为,更好地推动对外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外事要求,省厅决定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的事项(一)我省民间组织开展以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

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

二、严格执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监管,及时掌握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情况,促进民间组织对外合作交流健康、稳步发展。

0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0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检报告书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报告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民政厅制
年检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除《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外, 须另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党建工作总结(打印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打印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年检报告书》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字迹要清晰、工整, 其中的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年检报告书》中数据以上年度末累计为准。

四、所有年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五、年检材料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于4月30日前送登记管理机关。

一、基本事项
-1-
二、本年度经济状况
本年度收费情况
三、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四、本年度工作情况
五、年检意见。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14•【字号】穗府[1990]55号•【施行日期】1990.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第十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

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

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目录1 总则2 术语3 评估原则与方法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 内部治理要求6 业务活动要求7 财产管理要求8 信息公开要求9 评估等级管理附录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

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本部分关于社会团体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66]10号);——《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2〕192号);——《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深圳市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1〕50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4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21〕12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21〕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2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广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三)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分类指导。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粤民函〔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函〔2021〕10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五、“〖&NBSP;〗”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事项说明。

属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应由审批机关牵头制定,民办学校章程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粤民社[1999]46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9]4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民政部委托我省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

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年检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六条年检程序:(一)民间组织于每年初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二)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检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检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年检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 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 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 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等,会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同时,对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获取更多指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十日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二)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29•【字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定要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单位或公民自行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

列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社团及所属的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第三条成立社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政府主管社团的审批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和各市、县民政局。

第五条成立社团必须制订章程,先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应载明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地区、工作对象、主要发起人情况、成员人数、业务主管部门、会址或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

经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后,方可宣告成立。

第六条成立社团的审批权限:全省性的社团,经省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在市、县内活动的社团,经所在市、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跨市的社团,经发起人所在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成立的社团,由所在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应直接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八条经登记的社团,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自行安排内部事务及人事任免等权利。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指南 .doc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指南 .doc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指南一、年检范围、时间、地点:年检范围: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6月30日。

年检地点:1.行业协会、区级社会团体及各级慈善会、义工联等公益类社会团体需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年检材料;2.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镇级社会团体、社区社会组织递交年检材料地址请查看附件。

二、年检程序: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请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或辖区所属镇(街道)相关办事窗口。

行业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执行。

三、年检材料:(一)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加盖公章);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加盖公章);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5、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6、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如慈善团体和义工团体)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加盖公章);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加盖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5、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供已年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代替年检报告书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三)注意:《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可在南海区民政局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内下载,网址:四、工作要求:请自觉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我局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育部总结感受(优秀8篇)

体育部总结感受(优秀8篇)

体育部总结感受(优秀8篇)体育部总结感受篇1“感受精彩世界,生命在于运动”这句话恰如其分的诠释了体育部的职能与初衷,体育部存在的意义便在于唤醒同学们的体育锻炼意识,在学习之余,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为学习和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基于此目的,本部门组织了许多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

在活跃我院体育氛围的同时,也选拔出不少优秀的运动健儿参加校级比赛。

体育部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在各个部门的协助下,在土木系篮球赛和足球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活跃了我院的体育运动氛围,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同时也得到了广大同学的认可与肯定。

一、工作原则以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团结一心务实高效积极创新。

二、工作效果1、完善体育部内部机构。

统一思想,加强团结,形成有效分工,责任到人,使体育部充满活力和激情。

2、有效开展常规工作,努力发掘体育人才,有效组织活动,使我系在院体育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3、扩大影响,激发同学们的最大热情和参与度,丰富内外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4、加强为同学服务精神,使我系体育部成为受院内外同学欢迎的工作部门之一。

三、工作简报⑴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第十一届运动会:比赛时间:__ 年 11月 4日--__ 年 11 月 6日,比赛地点:安交院北校区,比赛结果:土木系团体第一名⑵土木系“新生杯”篮球赛比赛时间:__ 年 11 月10 日--__ 年 12 月 2 日,比赛地点:安交院北区大篮球场,比赛结果:造价二班冠军,港口班亚军,高管班季军⑶土木系“新生杯”足球赛,比赛时间:__年12 月 5 日--__ 年12 月 18 日,比赛地点:安交院北区操场,比赛结果:冠军检测专业,亚军港口专业,(4)土木系学生会“和谐杯”部门篮球赛,比赛时间:__年 12 月 6日--__ 年12 月 12 日,比赛地点:安交院北区大篮球场,比赛结果:体育部冠军,治保部亚军。

四、工作缺陷1、受制于学校活动,学院活动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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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民政部委托我省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

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年检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六条年检程序:
(一)民间组织于每年初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民间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八)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登记手续的;
(九)不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

整改期间暂停活动。

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和印章。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二条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一)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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