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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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任务情况1.1 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受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原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原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委托,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在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的领导下,组织全国本领域机构与专家共同研制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立项序号为2012-14-04。

1.2 参与协作单位规范起草单位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北京妇幼保健院、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佛山市妇幼保健院、福建弘扬软件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碟医疗软件有限公司、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公司、中软公司、中科软公司。

1.3 起草过程本规范研制可分为4个阶段:(1)基础业务研究阶段(2004年5月~2007年12月)通过“中国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究”项目,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范、服务记录表单等一手资料,掌握了国家级、各省市妇幼保健各项管理业务开展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完成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研制完成《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网络支撑平台技术指南(试行)》,为信息相关标准研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2)试行应用阶段(2007年12月~2011年12月)上述规范经卫生部发布试行,得到了全国相关业务机构与软件开发企业的大量反馈;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同时组织全国10家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用本标准等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试点示范性建设,并提出了修订的意见与建议。

(3)系统研究阶段(2009年6月~2012年12月)为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提出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思路,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受卫生部信息办委托,承担了“基于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技术解决方案研究”项目,研制完成了《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10〕109号),方案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新一代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功能重组和功能划分、服务(系统)与监管(系统)分层等新思路,为本标准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于2012年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研究与修订完善。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一、系统概述二、登录与权限管理1. 登录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主界面。

2. 权限管理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和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管理员可以分配用户权限,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相应的操作。

三、数据录入与维护1. 数据录入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录入”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录入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按钮即可完成数据录入。

2. 数据维护在系统主界面,“数据维护”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维护页面。

可以对已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四、数据查询与分析1. 数据查询在系统主界面,“数据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查询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查询条件,“查询”按钮即可查看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分析”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分析页面。

系统提供多种数据分析功能,如统计、图表展示等,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数据。

五、报表与导出1. 报表在系统主界面,“报表”模块,选择相应的报表模板,进入报表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报表参数,“”按钮即可报表。

2. 数据导出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导出”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导出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导出条件,“导出”按钮即可将数据导出为Excel、CSV等格式。

六、系统设置与维护1. 系统设置在系统主界面,“系统设置”模块,进入系统设置页面。

可以对系统参数进行配置,如单位信息、数据字典等。

2. 系统维护在系统主界面,“系统维护”模块,进入系统维护页面。

可以对系统进行备份、恢复、升级等操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七、常见问题与解答1. 如何修改密码?在系统主界面,“个人中心”模块,进入个人中心页面。

“修改密码”按钮,按照页面提示修改密码。

2. 如何找回密码?在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密码找回。

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

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

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在当今社会,信息化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而在医疗领域,特别是妇幼保健领域,信息化建设更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规范与标准的制定是确保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影响因素和制定过程。

一、规范与标准的重要性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够保障项目的质量,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各方合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首先,规范与标准能够统一项目各方的认知,明确各方责任和角色,避免信息系统建设中发生沟通和协调上的错误。

其次,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方式,提高数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为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规范与标准还能够规范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

二、影响因素在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一些影响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技术因素是制定规范与标准的基础。

技术的发展与革新对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次,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也是制定规范与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理制定规范与标准可以使医疗信息化建设在政策法规框架下运作,同时提高医疗机构的法律合规性。

另外,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和需求也是制定规范与标准的重要因素。

随着妇幼保健行业的发展,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制定与行业需求相适应的规范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三、规范与标准的制定过程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首先,需要明确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可以指导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其次,制定工作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包括调查医疗机构和用户的需求,研究相关技术和行业标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第三,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制定出适用于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记录和管理系统,旨在提高妇女和儿童保健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该系统由政府或卫生机构开发和部署,以帮助医护人员更好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排诊、诊断和治疗,同时也能让患者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病历和就诊情况。

该系统包含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妇女和儿童的基本信息。

在系统中记录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医护人员在患者就诊时快速定位患者,同时方便日后的随访和治疗。

2. 预防保健信息。

该系统能够记录妇女和儿童的预防保健信息,包括接种疫苗、身体检查、体征测量等。

这些信息的记录可以帮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和预防疾病,保证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3. 健康历史信息。

该系统能够记录患者的病历史、手术史、药物史以及过敏史等健康历史信息。

这些信息的记录可以帮助医护人员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更科学地开展治疗工作,减少误诊和漏诊。

4. 检查和检验结果。

该系统能够记录患者的检查和检验结果,包括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

这些信息的记录可以帮助医护人员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更科学地开展治疗工作。

5. 治疗方案和诊断记录。

该系统能够记录医护人员制定的治疗方案和诊断记录。

这些信息的记录可以方便医护人员及时掌握患者的治疗情况,更好地评估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

6. 随访和复诊记录。

在该系统中,医护人员可以记录患者的随访和复诊情况,包括就诊时间、医生意见、药物剂量等。

这些信息的记录可以方便患者和医护人员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更好地管理病情。

总的来说,妇幼保健信息系统通过集成化、网络化的管理方式,提高了妇幼保健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了医疗错误和漏诊、误诊的风险,真正实现了“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理念。

同时,该系统还具有便捷性、实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减少了纸质记录的繁琐和不安全性,有效提高了医疗机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可以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保健管理工具。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系统安全要求,信息系统各功能之间相互关系、数据共享与协同。

本标准适用于承担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功能的规划、设计、开发、应用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88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1028 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B/T 25063 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评测要求WS 363 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所有部分WS 364 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所有部分WS 376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WS 377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2013年10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7)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卫基妇发〔2002〕147号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2012年)《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妇幼保健信息系统》(2011年)《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10〕10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对各级承担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与交换、分析与利用的“逻辑完整、物理分散”的业务应用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

有关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专业版3篇篇1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专业版甲方(卖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权销售煤矿机电产品,乙方有购买煤矿机电产品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产品价格:______________元/台(人民币)第二条交货时间甲方应于乙方要求交货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产品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1、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

第四条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1、产品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售后服务应及时、周到,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并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向甲方付清合同总金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差,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产品交付乙方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乙方(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均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为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专业版,特此签订。

篇2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专业版合同编号:XXXXX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具有从事煤矿机电产品销售的资质和能力,甲方有购买煤矿机电产品的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及规格1.1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产品售价2.1 产品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台(套/件/吨等)。

妇幼信息系统操作介绍

妇幼信息系统操作介绍

工作要求
一、纸质卡片填写后尽快录入信息系统,不得超 过上报时限。
二、由于卡片保存后即横转至区县妇幼保健院, 因此在点击保存网络死卡信息之前,应与纸质卡 片进行详细的核对。
三、避免死亡卡片的重复录入。
四、如遇系统显示或操作问题请截图,并及时与 系统工程师或妇幼保健院工作负责人联系。
若存在相似数据,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如果在系统搜索的相似数据中 有死者信息,则选中该条相似数据并点击“载入即完成儿童基本信息的录入。
若系统搜索的相似数据中没有死者信息,或不能确定是否为死者信息, 点击“关闭”。
此时系统仍会弹出对话框询问是否需要加载相似数据,继续点击“否”
北京市早期新生儿生命监 测工作培训-妇幼信息系
统操作介绍
进入妇幼二期系统后点击“妇女保健”,再点击“孕产期保健”。 在左侧菜单中点击“早期新生儿死亡报告”,即进入早期新生儿死亡 横转卡上报库。
所有死亡新生儿均需点击“新增”,才能进行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的填 录
录入儿童姓名等基础信息时,需点击“档案管理”进行填录。填写“姓 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后点击对话框任意位置系统开始进行自 动查重。
随即系统弹出对话框,由于“转入机构”根据“填报机构”自动带入信息, 因此直接点击“保存”即可。这时系统提示操作成功,点击“确定”。
目前,填报的死卡在列表中不能显示,以后系统将在列表中显示所有由当前机构 产科录入的早期新生儿死亡卡片,并显示所有卡片的横转去向和上报状态。
本机构填报的死卡在其他机构没有进行操作(如横转、接收等)时,当前用户可 对卡片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死卡已被其他机构操作的,不能删除和修改,只 能查看和打印。
之后点击“保存”,即完成儿童基本信息的录入。
其他项目直接录入和选取,带红色星号的均为必录项。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MCHIS)是一个用于收集、管理和分析妇幼保健领域相关数据的电子系统。

该系统旨在提供全面而准确的妇幼保健数据,以便政府、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能够据此制定政策、规划和干预措施。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通常包括以下功能和特点:
1. 数据收集和存储:系统能够收集妇幼保健领域的各类数据,如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婴幼儿的健康状况、接种情况等。

这些数据将被存储在系统的数据库中。

2. 数据管理和整合:系统能够管理和整合各类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报告。

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和检索特定的数据,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统计。

3. 可视化展示:系统将数据以图表、地图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使用户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数据的分布和趋势。

4. 追踪和监测:系统能够跟踪妇幼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监测妇幼健康状况的变化。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制定改进措施。

5. 政策和规划支持: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帮助政府、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制定妇幼保健政策、规划和干预措施。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对于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数据的全面收集和分析,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目标群体的需求和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提升妇幼健康状况和满足其健康需求。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8年版)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8年版)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总体框架和建设要求,描述了系统主要服务规范、IT基础设施规范及安全规范,提出了系统性能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基于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与国家级和省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接入以及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健康档案数据交互的实现与系统验收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WS 365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 370 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WS 376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WS 377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WS/T 483 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 526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 448 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7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10〕109号)3 术语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3.1.1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reg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latform)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连接规划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业务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卫生机构)各机构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是区域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进行有效信息整合的基础和载体,是多元化子系统整合的一个综合业务平台。

3.1.2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RHIP-MCHIS)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为标准,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并以服务居民个人为核心,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院、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交换、分析与利用的“逻辑完整、物理分散”的业务应用系统。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8年版)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8年版)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总体框架和建设要求,描述了系统主要服务规范、IT基础设施规范及安全规范,提出了系统性能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基于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与国家级和省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接入以及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健康档案数据交互的实现与系统验收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WS 365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 370 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WS 376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WS 377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WS/T 483 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 526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 448 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7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10〕109号)3 术语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3.1.1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reg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latform)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连接规划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业务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卫生机构)各机构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是区域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进行有效信息整合的基础和载体,是多元化子系统整合的一个综合业务平台。

3.1.2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RHIP-MCHIS)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为标准,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并以服务居民个人为核心,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院、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交换、分析与利用的“逻辑完整、物理分散”的业务应用系统。

妇幼保健系统

妇幼保健系统

妇幼保健系统简介妇幼保健系统是一个用于提供妇女和儿童保健服务的综合性管理系统。

该系统集成了医疗信息管理、健康咨询、预约挂号、健康监测等功能,旨在提供方便、高效、个性化的医疗服务,提高妇幼保健水平。

功能一:医疗信息管理妇幼保健系统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信息管理功能,包括病历管理、电子处方、检查报告等。

系统可以方便地记录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信息,包括身高、体重、疫苗接种记录等。

医生和护士可以轻松查看和更新患者的医疗信息,提高诊断和治疗效果。

功能二:健康咨询妇幼保健系统提供了在线健康咨询功能,患者可以通过系统向医生提问,医生会及时回复。

这样,患者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专业的医疗建议,提高自己的健康意识。

功能三:预约挂号妇幼保健系统提供了方便的预约挂号功能。

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医生和就诊时间,避免长时间等待。

同时,系统还可以提醒患者就诊时间,方便患者及时就诊。

功能四:健康监测妇幼保健系统支持健康监测功能,患者可以使用系统的健康监测设备来记录自己的健康指标,如血压、心率、血糖等。

系统可以将这些数据存储和分析,提供健康趋势分析和预警功能。

医生可以根据这些数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帮助患者做出必要的调整。

优势一:提高医疗效率妇幼保健系统将医疗信息集中管理,减少了纸质病历的使用,方便医生和护士查看和更新患者的医疗信息。

同时,预约挂号功能可以避免长时间等待,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优势二:提供个性化服务妇幼保健系统可以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并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和建议。

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医生和就诊时间,同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专业的医疗建议。

这样,患者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健康。

优势三:促进医患沟通妇幼保健系统提供了在线健康咨询功能,方便患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

患者可以通过系统向医生提问,得到及时回复。

这样,患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提高健康意识。

结论妇幼保健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系统,旨在提供方便、高效、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介绍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介绍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介绍如下: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管理系统,旨在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妇幼保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该系统可以涵盖从孕期到婴幼儿期的全程保健管理,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保健、分娩保健、产后保健、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等各个方面。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主要由以下模块构成:
1.个人基本信息管理模块:记录妇女和儿童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姓名、年龄、
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保健管理模块:记录孕期、产前、分娩、产后的各项保健内容,如孕期体检、
营养指导、分娩方式选择等。

3.新生儿保健管理模块:记录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喂养情况、体重发育等方面的信息。

4.婴幼儿保健管理模块:记录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喂养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

5.健康档案管理模块: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病史、家族病
史、检查结果等。

6.统计分析模块:通过数据分析、统计和报表生成,为医护人员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为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保健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方便妇女和儿童随时查看自己的健康状况和保健记录,方便快捷。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八年二月目录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3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12第一章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范13第二章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5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7第四章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9第五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1第六章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4第七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6第八章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8第九章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0第十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2第十一章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4第十二章体弱儿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6第十三章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8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要求,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和指导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保健业务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实现妇幼保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满足国家及各级政府进行妇幼保健工作科学决策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评价各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主要阶段所产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行釆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妇幼保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长期、连续的追踪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的基础,是妇幼保健机构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环境。

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制项目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 ...

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制项目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 ...

附件: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修订指导意见根据《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制项目2006年工作任务书》(简称:工作任务书)的要求,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按时向我中心提交了课题研究文本初稿,并在2006年6月26日举办的项目培训班上进行了大会交流和征求意见。

为指导各课题单位做好初稿修订工作,现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初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修订指导意见汇总如下,供各单位修订文稿时参考:一、主要问题1、编排格式不统一。

各课题单位所编写的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容上基本都遵循了《工作任务书》中对内容格式的基本要求,但在文字的编排格式上尚不规范,部分课题单位没有严格参照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中关于分系统功能规范的撰写格式。

如:正确的分系统段落格式应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等顺序编写,但有的分系统被编写为“第几章第几条”,有的则直接按“一、二、三”的顺序编写。

2、内容与项目主题有偏差。

本项目中“分系统功能规范”是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各分系统在应用软件功能方面需普遍遵循的基本要求,并非指该分系统所支撑的妇幼保健业务工作规范或技术操作规程,也不是某个具体应用软件的详细设计书。

少数课题单位对上述概念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偏差,所提交的研究文本内容不符合课题任务的要求。

其中既有整体内容偏离主题要求的问题,也有某单项内容的问题,如部分单位在“分系统主要设计目标、系统运行要求”等内容方面描述定位不准确。

3、普遍适用性不强。

《工作任务书》在研制要求中明确提出,分系统功能规范应首先“符合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具有适当的前瞻性”。

部分课题单位在编写规范时,更多的基于考虑本地区实际环境条件,在设计目标、某些功能和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过高,如在内容描述中使用“是建立在基于Internet上的网络服务”、“是一个实时的信息系统”等词语;在信息系统实现方式上也过于具体,没有选择余地,如在内容描述中使用“按照C/S方式通过网络传送”、“系统分为11个主菜单”等词语,这些内容都不能表达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实际需求,使该规范失去普遍性指导意义。

妇幼信息录入管理制度规范

妇幼信息录入管理制度规范

妇幼信息录入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妇幼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及使用进行规范。

第三条妇幼信息指的是与孕妇、产妇、婴幼儿健康相关的个人信息、疾病信息、药物使用信息、检查报告等。

第四条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妇幼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妇幼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保障妇幼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章妇幼信息的录入第六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将录入工作委托给非专业人员。

第七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保证信息的质量。

第八条妇幼信息的录入应当遵循标准化要求,确保信息格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妇幼信息的录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妇幼信息。

第三章妇幼信息的管理第十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信息的存储、备份、更新、查找等功能。

第十一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人员有不同的访问权限,保障妇幼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妇幼信息的管理应当建立信息使用日志,记录信息的使用情况,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

第四章妇幼信息的使用第十五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使用信息。

第十六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的需要,保障信息的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不得擅自使用信息。

第十八条妇幼信息的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卫生部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卫生部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制和浪费,保护用户利益,推动和指导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基本依据,亦是现阶段商品化医院信息系统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同时为各级医院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用于评价各级医院信息化建设程度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医院信息系统的定义:医院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贮、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医院信息系统是现代化医院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环境。

第五条实用性是评价医院信息系统的主要标准。

它应该符合现行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能满足医院一定时期内对信息的需求。

它是现代医院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为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六条医院信息系统不是简单地模拟现行手工管理方法,而是根据医院管理模式采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设计建立的。

在建设医院信息系统前,医院必须首先规范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模式。

医院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应是医院自身规范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机制的过程。

第七条医院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系统,功能涉及到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

包括医疗、教育、科研、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病案、人事、药品、保险、物资、设备…等等。

因此,评价医院信息系统首先必须保证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并能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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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八年二月目录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 12第一章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范. 13第二章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5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7第四章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9第五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1第六章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4第七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6第八章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8第九章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0第十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2第十一章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4第十二章体弱儿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6第十三章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8第十四章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40第十五章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功能规范. 42附录. 44 附录1: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组成结构图. 45附录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业务功能流程图. 46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要求,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和指导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保健业务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实现妇幼保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满足国家及各级政府进行妇幼保健工作科学决策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评价各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主要阶段所产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行釆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妇幼保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长期、连续的追踪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的基础,是妇幼保健机构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环境。

第四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六)《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十三)国务院十四)卫生部十五)卫生部十六)卫生部十七)卫生部十八)卫生部十九)卫生部二十)卫生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二十一〕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二十二〕卫生部《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制度》二十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二十四〕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二十五〕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二十六〕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十七〕卫生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二十八〕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二十九〕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十)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三十一〕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三十二〕卫生部《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三十四)《中国计算机安全法规标准》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内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中与临床医疗活动及医院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参照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与妇女、儿童传染病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参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在本规范基础上制定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细则,对系统的组成部分及功能进行必要的扩展。

第二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内容第八条本规范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划分为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等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第九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是建立妇女和儿童的个人基础信息档案,为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共享的基本信息管理和数据接口。

第十条妇女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妇女个案为单位,以妇女保健信息为核心,对妇女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妇女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包括八个分系统:(一)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等个案信息。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个案信息。

(三)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妇女病普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四)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产前检查、分娩登记、新生儿访视、产后访视登记等个案信息。

(五)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高危孕产妇高危评分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完整的流转档案。

(七)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八)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孕产妇死亡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

第十一条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儿童个案为单位,以儿童保健信息为核心,对儿童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儿童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包括五个分系统:(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儿童体检、生长发育评价、喂养指导、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心理保健等个案信息。

(三)体弱儿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体弱儿登记、治疗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四)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信息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五)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是以国家级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为主要内容,对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等信息系统所收集、管理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整理、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的现阶段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情况调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婚前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等国家级妇幼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第十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应主要包括:数据釆集、质量审核、查询统计、数据输出、传输及交换、权限控制等。

第十四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录入和修改功能:提供个案数据便捷、完整性输入功能,对未存档数据提供可修改功能。

(二)逻辑查错功能:能设定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审核关系,实现数据录入时的自动差错检查功能。

(三)个案查询功能:提供对个案数据的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功能。

(四)权限控制功能:能灵活设置不同的操作员使用权限,保证系统安全。

(五)标准参考值:能预先设置、存贮妇幼保健常用检测指标的标准参考值。

(六)评价与提示功能:系统能将个案数据信息与标准参考值对照,自动给出结果评价与提示。

(七)报表生成与打印:能自动生成多种格式的统计报表、图形,并能查询、打印和导出报表数据。

支持报表格式自定义。

(八)传输及交换功能:上、下级妇幼保健数据库系统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数据传输及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导出、打印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数据釆集功能:提供数据直接录入和由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儿童保健信息系统自动转入等两种数据釆集功能。

(二)逻辑检错功能:能设定报表内、报表间以及数据项本身的逻辑关系,具备数据自动检错功能。

(三)汇总分析功能:能按不同统计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汇总分析报表,能提供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统计功能。

(四)动态监测功能:能从指标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人群分布上进行数据比较和动态监测,实现异常情况预警功能,并以图表形式展现。

(五)能根据行政区划变动进行相应的系统调整。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功能:(一)数据管理遵循属地化、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个人识别代码,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基本数据管理单位,建立和管理本辖区的原始个案数据库,搜集本辖区内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服务对象的各项信息数据。

(二)各提供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搜集的服务对象信息数据,应通过网络运行将数据交换到该服务对象常住地所在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汇总、分类统计本辖区报表数据,并通过网络运行实现报表及相关个案数据的逐级上报和共享。

第十七条本规范所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应用信息系统,各分系统功能模块之间,及上、下级系统之间均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相关数据之间也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必须具备外部接口,以支持数据交换与共享。

(一)具备与各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之间的纵向、横向接口,实现数据的分级管理、传输交换和共享。

(二)具备与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实现系统所需要的临床医疗数据能直接从医院信息系统中导入,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和误差。

(三)支持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接口,实现与包括儿童计划免疫信息系统、死亡报告系统等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四)支持与计划生育、公安、民政等社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接口。

第四章数据标准化第十九条数据标准化主要包括:数据元、基本数据集、数据字典等标准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范所指数据元是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的最基本单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文化、业务工作及行政管理等数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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