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办法精品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间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间人活动。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以经营、提供服务、迅速匹配需求与供给为特征,促成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平台等。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居间人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六条居间人在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九条居间人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垄断、限制竞争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服务的要求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十四条居间人应当制定运营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第十五条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易中的信息泄露、被篡改等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不涉及附件。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居间人:又称为中介人或者平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协调、联系、促进角色的个人、机构或者平台。
⒉经营资质:指居间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的经营居间服务的合法资质。
第七章结束。
居间人管理办法-(双份)
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居间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商业信息。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或者骗税。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居间合同管理第八条居间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四)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居间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居间人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居间人有权拒绝违法要求,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居间人。
居间人管理办法
弘业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弘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管理第五条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间人登记表》,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七条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协议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居间合同。
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居间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一、引言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为中介方发挥着协助各方合作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和可靠性,制定本居间人管理办法。
二、定义1. 居间人:指在商业交易中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居间人有权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商务活动的调研、证明和核实。
2.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3. 居间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对商业交易进行相应的撮合和协调。
4. 居间人有义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交易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5.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尽力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6. 居间人应当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正当和透明性,不得有任何妨碍交易公正进行的行为。
7. 居间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和资料。
8. 居间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四、居间人的禁止行为1. 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2. 居间人不得借机索取交易各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3. 居间人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 居间人不得干扰交易各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五、居间人的附加责任1. 居间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2. 居间人应当自觉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并及时做出解决和回应。
3.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进展情况的汇报和更新。
4. 居间人应当定期向交易各方提供相关市场及商业信息,以协助其进行决策。
5. 居间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六、违约与处罚1. 居间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2. 居间人如因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居间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居间人指在交易过程中以提供信息、协调、撮合、协助等方式,促成交易的商业实体或个人。
第三章居间人的资质要求第三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2. 具备相关行业从业资格或经验;3.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4. 接受有关居间人业务培训。
第四章居间人的权益与责任第四条居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合法获取和使用交易主体的信息;2. 合法收取居间服务费用;3. 合法开展居间服务活动。
第五章居间人的义务第五条居间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筛选交易主体信息,确保其真实、完整;2. 提供准确、全面的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3.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交易主体可能存在的风险;4. 确保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欺诈行为;5. 提供协助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6.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居间服务费用第六条居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居间服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收取居间服务费用,但应依法合规,不得存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
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七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居间人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或撤销居间服务资质;4.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居间人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以提供信息、协调、撮合、协助等方式,促成交易的商业实体或个人。
【注】本模板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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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居间贸易、居间金融、居间服务等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在履行居间活动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履行居间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居间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居间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居间活动。
第二章居间活动的范围第六条居间贸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仓储物流、代理销售等。
第七条居间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等。
第八条居间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市场调查、推广等。
第三章居间人的义务第九条居间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向交易各方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在交易过程中保密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根据交易各方的要求,提供居间服务,协助达成交易协议,并及时进行履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合理的居间费用,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财产利益。
第十二条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所属行业的规定,从事禁止的居间活动。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建立健全居间活动的记录、档案,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居间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并如实反馈居间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居间人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示居间人的资质、信用等情况。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居间经营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二:居间活动合同范本附件三:居间人考核评估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一:居间经营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二:居间活动合同范本附件三:居间人考核评估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居间贸易:指一方或多方通过居间人进行商品买卖的交易模式。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居间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在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以介绍、撮合、协调等方式,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咨询、投融资推荐、合同洽谈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居间人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业务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居间人的基本义务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融资信息;(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商业秘密;(三)提供专业、客观的咨询和推荐意见;(四)履行诚信义务,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与投资人和融资人订立的合同;(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人和融资人的风险能力评估机制,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融资客户管理制度,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
第三章居间人的经营行为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在经营行为中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投资人和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中介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三)确保投资、融资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四)不得隐瞒投资、融资项目的重要信息;(五)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误导投资人和融资人。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对参与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当根据投资人和融资人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投资、融资方案,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活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居间人作为促进交易双方达成合作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间人的定义与资格(一)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充当订约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居间人的资格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
3、熟悉所从事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有权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2、有权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义务1、如实向委托人和第三方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保守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尽力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的交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涉交易的正常进行。
4、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报告交易进展情况。
四、居间合同的签订(一)合同内容1、明确委托事项、居间人的服务内容和范围。
2、约定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3、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二)合同形式居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居间人的报酬(一)报酬计算1、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算。
2、若未约定明确的计算方式,应当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二)支付方式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不得无故拖欠。
六、居间人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主体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督内容1、检查居间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审查居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违规处理1、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依法取消其居间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一)协商解决当委托人与居间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居间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居间业务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居间人定义
居间人是指在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个人或机构,但并不参与交易本身。
第三条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居间人登记
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居间人资格
证书。
第五条居间人权利与义务
1. 居间人有权获取合理的居间服务费;
2. 居间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居间人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和第三方的信息。
第六条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人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第七条居间服务费用
居间服务费用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居间服务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纠纷处理
居间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旨在为居间人提供一个清晰的操作框架,确保居间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所有参与方的权益。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咨询等服务,促使交易达成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或资料,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流,促成交易的成立,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居间工作。
同时,居间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居间业务范围第六条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居间人可以发布交易信息,向交易市场提供相关行情和交易动态信息,帮助交易各方了解市场状况。
2.协助交易各方沟通:居间人可以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流,澄清双方意图,解决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分歧。
3.提供交易撮合服务:居间人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的需求,撮合交易双方,促使交易达成。
4.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居间人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帮助交易各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三章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居间人有权从交易各方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认,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忠实履行居间工作,按照交易双方的意愿进行撮合或协助交流。
2.保护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交易相关信息。
3.在交易的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有关交易的重要信息。
4.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
第四章居间人的责任第九条居间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交易的重要信息的居间人,交易各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管理办法
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加盟:134****5767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与贵金属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各级别会员、会员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居间人。
第二章 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的概念、种类及职能第三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是指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有业务拓展或客户资源,从中进行居间活动,促成客户与交易中心合作,进行交易中心业务的个人。
第五条 交易中心允许设立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分为分公司、营业部。
分公司、营业部在会员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交易中心允许的居间人应接受相应会员单位的管理,会员单位有责任对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进行培训、规范,确保居间人居间活动的合规开展,并对其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予以负责。
第三章 分支机构、居间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会员单位设立规定数量应参照当地市场情况,并审核分支机构的相应资质予以设立,不得随意、无度、无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半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违规经营受到交易所处罚,且不存在因违规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等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情形;(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需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确认,且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交易中心要求的从业人员资格;拟设分支机构至少具有财务岗、客服岗。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会员单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健全,对分支机构的运营能做到有效指导;(四)会员单位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与分支机构的经营计划相适应;(五)拟设分支机构具有独立、固定、符合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八十;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八十;(七)会员单位应对已开业分支机构及时检查、有效管理,方可申请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八)经批准已开业的分支机构守法合规经营;(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间人管理办法(两篇)2024
引言概述居间人管理办法(二)是指对居间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办法和措施。
在现代社会中,居间人在各种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如房地产交易、股票交易、金融业务等。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合规或不道德的情况,为了保护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背景、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
正文内容一、背景1. 居间人的定义和作用居间人是指在交易中代理双方进行协商、撮合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机构或个人。
居间人在交易中起到了疏通沟通、促成交易、提供专业意见等作用。
2. 居间人管理的必要性尽管居间人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操纵市场、不公平待遇等。
因此,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管理是必要的,并能够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状1. 居间人管理的现状目前,国内居间人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和机构、缺乏统一的居间人注册和执业标准、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等。
2. 居间人管理的国际实践国际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居间人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如美国的证券行业监管规则、欧盟的金融中介指令等。
这些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问题1. 信息不对称由于居间人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容易导致交易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损害交易参与者的利益。
2. 操纵市场一些居间人可能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给交易参与者带来损失。
3. 不公平待遇在交易中,一些居间人可能对不同的交易参与者给予不公平的待遇,使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4. 缺乏专业素养一些居间人的专业素养不足,可能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提供错误的建议或引导,给交易参与者带来损失。
5. 缺乏监管和处罚目前对居间人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遏制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四、解决方案1. 建立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居间人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居间人的定义、经营范围和资质要求,规范居间人行为。
居间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居间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居间工作的员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居间工作是指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而提供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居间人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居间人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居间人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居间人离职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离职报告。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业务档案,对居间业务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居间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诚实守信、自愿协商;(三)合法合规、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开展居间业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居间业务进展情况,对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居间人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对居间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居间人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完成情况;(二)客户满意度;(三)工作态度;(四)合规性。
第十六条对考核优秀的居间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居间人,公司给予警告、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一、概述
二、管理范围
居间人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中担任居间角色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人、代理商、中介机构等。
三、主要内容
3.1 居间人的职责
居间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参与并协助交易的顺利进行。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和建议
履行交易中约定的中介义务
3.2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费用
获取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
要求交易双方遵守交易协议
3.3 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泄露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或者故意误导交易双方
3.4 居间人的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居间人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对居间人的资质有一定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知识
取得相关的居间人从业资格证书
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暂停或撤销其居间人资格证书
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五、附则
六、总结
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交易双方的利益。
因此,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它可以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和管理,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居间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撮合交易等方式,促成交易参与方之间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机构或个人。
三、居间人的职责1. 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参与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等关键信息;2. 维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正、公平进行;3. 撮合交易,推动交易的达成,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4. 定期评估交易参与方的信用状况,及时通报风险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安全;6. 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四、居间人的权利1. 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具有代理权,可以代表交易参与方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2. 居间人有权对交易参与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相关交易的资质;3. 居间人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条件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交易,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4. 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参与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五、居间人的义务1. 居间人应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始终站在交易参与方的立场上,维护其合法利益;2. 居间人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参与方提供交易信息,并解答其提出的疑问;3. 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4. 居间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5. 居间人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6. 居间人应定期向交易参与方披露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风险。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居间人,监管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业务许可等;3. 居间人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的业务材料和信息。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第三条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我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居间人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期货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居间人的权利:(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居间人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四)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居间人管理,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和责任,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居间人是指在商业交易等活动中,以中介的身份促成交易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个人或机构。
居间人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居间活动的个人或机构。
二、居间人的定义与类型1. 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中介角色,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个人或机构。
2. 居间人的类型:居间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 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活动,代表交易双方的利益,获取佣金。
b. 代理商:以机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获取代理费。
c. 平台公司:运营在线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撮合服务,获取服务费。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责任1. 权利:a.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b. 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
c. 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双方解决交易中的问题。
2. 责任:a. 居间人应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交易双方的信息。
b. 居间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不得利用交易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c. 居间人应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尽力协调解决。
四、居间人的准入条件与管理要求1. 准入条件:a. 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相关证书、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等。
b. 居间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无不良记录。
c. 居间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居间人的其他准入条件。
2. 管理要求:a.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居间人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公示合格的居间人名单。
b. 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居间人的行业管理,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居间人的专业水平。
c. 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居间人的行为。
五、居间人纠纷解决机制1. 居间人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纠纷、违约行为、诚信问题等。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居间人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在交易双方之间扮演着桥梁的角色。
由于居间人的行为可能对交易双方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居间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清晰定义居间人角色、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居间人行为、加强居间人监管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五个大点,对居间人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居间人的专业化和合规性,同时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正文内容:一、清晰定义居间人角色1.明确居间人的基本概念和职责:居间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协调沟通、促成交易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2.确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居间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基本原则。
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1.制定居间人准入条件:要求居间人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行业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
2.建立居间人退出机制:要求居间人在丧失准入条件、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交易双方权益等情况下,被取消居间人资格。
三、规范居间人行为1.明确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居间人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交易等行为。
2.规定利益冲突防范措施:要求居间人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妥善处理自身利益与交易双方权益的关系,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3.强化合同约束力:要求居间人在与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居间合同,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4.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居间人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5.加强居间人培训和教育:要求居间人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培训和教育。
四、加强居间人监管1.建立居间人监管机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对居间人进行监管和管理,同时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和操作指南。
2.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要求居间人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交易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公示,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居间人作为双方之间的桥梁和沟通纽带,在各个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介绍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定义和范围1. 居间人: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和协商。
2. 居间业务:指居间人从事的各种交易和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
三、居间人的资质要求1. 注册登记:居间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等。
2. 专业素质:居间人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种交易和协商事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3. 遵守法律法规: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四、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权利:居间人有权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和协商,代为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
2. 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须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风险提示、费用等。
3. 保密义务:居间人应对买卖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4. 咨询和建议义务:居间人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五、居间人的监管和评估1. 监管机构:负责居间人监管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2. 评估考核:定期对居间人进行评估考核,评估标准包括居间人的业绩、合规情况、客户满意度等。
3.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六、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应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尽力达成一致。
2. 仲裁和诉讼: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并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居间人的风险防范1. 风险识别和评估:居间人应具备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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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贵金属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
权益,维护贵金属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贵金属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从事贵金
属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相应的居间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
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居间是指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客户协议书》的机会或提供《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客户协议书》中介服务,由我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居间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于我公司和投资者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人;
2、具有开展贵金属居间业务的能力并至少为我公司成功推荐了一名签署
《客户协议书》的客户;
3、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4、法人机构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5、法人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6 法人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7、法人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第七条居间业务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
下列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人提供:
(1)居间申请书(见附件二);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本人签字的个人履历表;
(4)本人银行帐号原件和复印件;
(5)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2、法人申请人提供:
(1)居间申请书(见附件二);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年检并加盖公章)
(3)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
(9) 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资格认定程序
1、居间业务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公司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
2、我公司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
3、我公司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并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立档案;
4、我公司对已签订居间协议书的居间人信息公示。
第四章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与投资者提供签订《客户协议书》的机会。
2、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3、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权利。
本公司对居间人首次开展业务进行免费
上门培训和指导。
4、对贵金属交易业务和居间业务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居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公司的相关制
度。
2、独立性的原则:居间人与签订《客户协议书》的任一方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我公司订立《客户协议书》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
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
3、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应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我公司
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我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4、如实告知的原则:居间人应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包括向投
资者充分揭示从事贵金属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贵金属的风险或故意
扩大投资贵金属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
©
rr_苏犬岡匡泰赍佥屆現赏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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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传,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得隐瞒居间身份。
5、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
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客户协议书》、代签交易月结单、代
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代理客户调拨资金。
6、保密性原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
场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居间业务仅限于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业务范围内,不得同时经营其他平台贵金属业务。
第十二条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和标识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居间业务人员不得以我公司员工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章居间报酬
第十三条居间报酬是指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产生佣金收入。
第十四条居间报酬计提比例在居间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居间报酬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
为。
第十七条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和本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
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