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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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二)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三)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农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1. 农村农房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各级农村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房建设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农房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的区位、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布置建筑格局、规划用地和绿化空间,确保规划合理、结构稳固、美观实用。

3.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三、建设管理1. 农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及当地具体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农房建设应当科学选材,合理设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并监督建筑施工质量。

3.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案,确保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4.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进行水土保护和绿化工作。

水电气等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四、管理监督1.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级以上农村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 农房建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并落实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3. 对于违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服务保障1.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帮助农户规划建设农房。

2.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农房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达标。

六、扶持政策1. 加大对农村农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农房建设贷款和补贴。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村民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做好村民建房资格的初审,鼓励建立村民登记册制度。

村民委员会将登记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登记册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公示后15日内报备。

村民委员会保存的登记册与备案的登记册不一致的,以备案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备案的登记册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就建房资格发生争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户籍落户登记不作为认定农村村民建房资格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审批审核,受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规划审批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强化农村住房建设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好村民建房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住房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村民建房数字化档案建设;建立协调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村民建房资格认定指导等工作。

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1.0 引言为了规范某乡镇农民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乡镇辖区内所有农民建房的审批、建设、维护和管理事宜。

3.0 农民建房的审批和建设流程(1)初步评估:农民需要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建房规划图和用地证明。

乡镇政府将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通过。

(2)村民评议:经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人需向所属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提交评议结果。

(3)乡镇审批:乡镇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村民评议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必须在审批15个工作内做出决定。

(4)建设报告和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进行建设,完成后需进行竣工验收。

4.0 建房要求和标准(1)规划设计:农民建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乡镇规划标准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时应确保建筑安全,考虑自然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不得影响邻里关系。

(2)建筑材料:农民建房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材料品质应达到国家要求。

(3)建筑面积:农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在地和农村的相关规定规范建设,不得超出规定建筑面积。

(4)建筑施工:农民建房应按照国家和乡镇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运用的建筑技术和方法必须符合建设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5)国家安全:农民建房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5.0 建房维护和管理(1)责任主体:农民建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建房申请人,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应承担全部责任。

(2)日常维护:申请人应对农民建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完整性及外观卫生。

(3)产权转移:在土地流转、乡镇改变规划等情况下,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所有人,确保农民建房的不可分割性。

【住建办法】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办法】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办法】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行为,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农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审批、民主管理、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办理转用报批手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五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县城 (镇、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村庄规模,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户和灾毁户外,不予审批建房。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和细化农村建房工程管理的一套组织架构、运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旨在确保农村建房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农村建房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验收等。

二、组织架构1. 农村建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的主体。

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建房工程管理办公室,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运作流程。

2.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工作,是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撑。

该部门应当建立建房工程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和沟通。

3.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工作,是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的基层执行主体。

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建房工程管理科,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日常监督和巡查工作。

4. 村级建房委员会:由村民代表组成,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本村范围内的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工作,是农村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的基层自治组织。

该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农民意见,解决问题和矛盾。

三、运作流程1. 规划设计阶段(1)农村规划编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农村规划编制,确定建房分区和用地限制,保障农村建房愈加合理和科学。

(2)建筑设计审核: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建房的建筑设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安全和质量。

2. 招标采购阶段(1)中标单位选择: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农村建房的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程序,确保透明公正。

(2)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3. 施工阶段(1)施工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农村建房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质量。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长县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和《长沙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村民居住生活房屋建设活动。

第二章规划选址与设计第三条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第四条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第五条完善设计。

县规划建设局应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向村民推荐。

某某县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

某某县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

某某县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为统筹抓好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改革聚合效应,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建设科学安全和规范有序管理。

(二)工作目标建立"县主导、乡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多规合一”和“房地一体”的农房建设管理措施,统筹农村建房技术指导、风貌管控、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的基础上,到2025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采用率要达90%以上,确保全县农村居民建房水平、乡村建筑风貌显著提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明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农房建设规划选址、建设审批、图集推广、风貌管控、质量安全等过程管理,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者城乡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县住建部门的工作指导。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和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 ,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 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 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房原则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执行。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3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

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

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

三、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一)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3.4米。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建房活动进行管控的规章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建房活动也日益频繁,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资源有限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建房活动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建房活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首先,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征收拆迁规定、建房审批程序、建筑设计规范、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合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合法征收和拆迁,严格审批程序和规范建筑设计,严格环境保护要求等措施,有效地管控农村建房活动,确保农村建房的合法合规和对土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其次,《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对于农村建房的主体和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规定了农村建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规定了农村建房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

最后,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也需要不断加强和监督。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与教育,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措施,才能确保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
有效实施和落实情况。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最终实现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目标和效果。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和管理农村建房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努力和广大农村居民的配合,可以实现农村建房活动的科学、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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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

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建设第六条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

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

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置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

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

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审批第十条农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

对农民已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

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办、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办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镇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7.镇建设办应按月向县住建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镇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

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在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至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县执法、住建、国土管理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罚款。

第二十四条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和县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征迁拆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严格问责。

第二十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户占用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农户持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报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公布5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镇建设办、国土所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报镇分管负责人提交会议研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镇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的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7个工作日内发放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2农户占用农用地建房审批流程图农户持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报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公布5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镇建设办、国土所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报镇分管负责人提交会议研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持农用地转用材料,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和县农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建房户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家庭合计人数人其中:非农人,农业人,是否独生子女是口否口现有住房情况建筑面积M2建筑占地面积M2申报材料1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4现有居住面积的证明材料建房地址(规划点)建房性质新建翻建扩建(用“√”表示)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批准内容及应遵事项宅基地面积(M2)建筑层数建筑占地面积(M2)建筑总高度(M2)建筑面积(M2)建筑退让其它事项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意意见经办人(章):年月日见经办人(章):年月日乡镇规划建设办意见须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派员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经办人(章):乡镇分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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