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管理制度大全
船员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航行安全和船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船员、机务人员、船舶引航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船长的领导和指挥,共同维护航行安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航海培训和证书,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尊重船舶的管理制度和船员的纪律规定,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
第六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遵守职业操守,保护船舶和人员的利益。
第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知识素质,不断提高航行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船员应当保护船舶设备和设施,妥善使用和维护航行设备,确保船舶设备及时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当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航行任务。
第二章船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十一条船员应当严格履行船长的指挥和管理,服从船长的领导和安排。
第十二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决定船舶的航行方向和速度,制定航行计划,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船长有权对船员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监督船员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求船员服从指挥和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船长有权对船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扣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等。
第十五条船员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工作证,随时待命,服从船长的命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严格执行航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航行记录和报告,确保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状态,不得酗酒滥药,保证身心健康,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保护船舶设施和航行设备,妥善使用和维护船舶设备。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航行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和执行船长的指挥,配合完成航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艇船员管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务艇船员的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务艇的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和其他船员。
第三条公务艇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员管理规定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安全生产、促进船舶经营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勤勉工作,尊重管理,服从指挥,维护船员团结。
第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船舶公共设施、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船舶设施、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护和维护船舶名誉,不得泄露船舶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船舶经济利益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活动。
第二章船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能力,取得相应船员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副船长的管理和指挥,配合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尊重乘客和其他船员,友善待人,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有礼。
第十二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公司和船舶的利益,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活动,为公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公务艇船员的管理机构为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务艇船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二)拟订和推广公务艇船员的培训计划;(三)组织公务艇船员的考核和评价;(四)处理公务艇船员的纪律问题。
第十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务艇船员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
第十七条公务艇船员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和船舶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船员。
第二章船员任职1.船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船员资格要求,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2.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不得有影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酗酒、吸毒、赌博等。
3.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岗位制度。
第三章工作安全1.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定,注意安全防范。
2.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把握适当的防护和救援措施。
3.船员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因有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任何设备。
4.船员应当在执行特定工作时,遵守相关的安全工作引导要求。
5.船员应当适时报告船舶设备或工作安全问题,适时谴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纪律1.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的工作职责。
2.船员应当遵从船舶的工作制度,遵守上班时间和休息布置。
3.船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严禁乱扔废弃物或占用共同空间。
4.船员应当保守工作隐秘,不得向外界泄露机密信息。
5.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维护船舶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以及工作过程中使用不当语言或行为。
6.船员应当对本身的工作质量和对工作环境安全的责任负责,保持工作态度积极且自动热诚。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奖惩1.船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2.船员应当用事实证明他的工作本领和职业素养,为提高工作绩效和贡献气力。
3.船员应当接受船舶公司和上级机构的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办事不利的将受到惩罚,被评为优秀或工作成就显著的将予以嘉奖。
4.船员应当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条例、工作拖延、德行不良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附则1.本规定试行期为两年。
2.本规定的涉及问题,应由船舶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安全值班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四条船员安全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按时接班、交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3. 负责船舶的航行、操纵、锚泊、装卸等各项操作;4. 监控船舶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5. 管理船舶货物,确保货物安全;6. 维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7. 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应设立航行值班、机舱值班、驾驶值班、轮机值班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船员休息时间充足。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不同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值班人员。
第四章值班要求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和技能;2.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航行、操纵的疾病;3. 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接班、交班,交接班时详细记录船舶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货物情况等。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确保通讯设备、报警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值班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员值班情况,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船上人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增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原则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优质地完毕运送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我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根据,全体船员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与我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我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日勺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企业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措施。
与我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企业参照本措施有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日勺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企业对船员实行管理,本措施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J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一般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我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照拥有和控制并举日勺方针,逐渐实现高级船员由企业所拥有,一般船员由企业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取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日勺招收作为高级船员日勺重要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既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我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状况录取。
第八条一般船员的录取企业应根据既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企业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企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船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水手岗位职责管理规定1. 前言本规定旨在明确水手岗位职责,规范水手工作行为,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全部水手必需遵守本规定,并依照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
2. 职责概述水手岗位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 水手岗位职责概述水手岗位职责包含船舶操作、安全监督、设备检修、货物装载卸、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
具体职责依据不同岗位而有所差别,详见后文。
2.2 职责分工水手岗位职责依照船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设备维护和修理人员、舱口管理人员等分类进行分工,各岗位职责明确,相互搭配、协同工作。
3. 船舶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3.1 船舶操作•负责船舶的起停、驾驶、停靠等操作工作;•遵守船舶掌控规程,确保船舶安全、平稳航行;•维护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监测船舶状态,即时报告异常情况;•搭配船舶管理人员进行工作。
3.2 航行安全•遵守航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航行安全;•负责航行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进行导航和船舶通信操作;•参加船舶安全演习和事故应急处理。
3.3 水手职责•搭配船长指挥,保障船舶的安全行驶;•参加船上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工作岗位的乾净和安全。
4. 安全监督人员的岗位职责4.1 安全监督•监督水手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布置并组织水手安全培训和演习;•检查船舶设备的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异常;•发现和评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掌控。
4.2 事故调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分析事故原因,供应防备措施。
4.3 安全引导•供应安全技术引导和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水手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监督水手遵守公司和行业安全标准。
5. 设备维护和修理人员的岗位职责5.1 设备维护和保养•负责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依照维护和修理计划,进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供应设备维护和修理记录和报告。
5.2 现场维护和修理•负责设备故障的现场维护和修理;•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确保安全操作;•协调供应商和其他部门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船舶航行、作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船舶人员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第一:船舶人员管理应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严格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承担船舶航行安全责任。
第四条船员配备要求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客载货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额的船员。
2. 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健康证明等。
3. 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员值班制度1. 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 船员值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3. 船员值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条船员考核与培训1. 船员应当定期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船员职务。
2. 船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员提供培训机会和条件。
第七条船舶安全责任制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职责。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规处罚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定,造成船舶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水上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保护与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含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与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与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含内河船员服务机构与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与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下列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与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与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有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
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家规范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和形象。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船舶上的船员人数应与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所需相符合。
第五条船舶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级别的船舶工程技术人员,确保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船员的配备应根据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来确定。
第三章入职与培训第七条船员的入职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员在培训期间应严守纪律,按时参加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工作。
第四章工作行为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船员应保持船舶清洁卫生,确保船舶环境安全和船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服从上级指挥,按照航海定规操作和管理船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时刻关注和维护船舶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船员应熟悉和掌握船舶的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员应按时履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船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章奖惩管理第十九条船员应当恪守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优秀的船员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船员若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船员管理规定的内容,船员们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为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贡献。
同时,公司将会为优秀的船员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船员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船员考勤管理制度
船员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船员在船上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岗位为船员的人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大管、二管、三管、水手等,其他船员也适用。
第三条船员考勤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船长和船务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处罚。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船员上下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船长和船务管理部根据船舶的航行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七条船员的考勤管理以岗位为单位,根据船舶上下工作的时间划分班次,每位船员应当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签退。
第八条船员签到、签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准时迟到早退的情况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
第九条船员在昼夜交接班时,应当进行交接,并由下班的船员向接班的船员做好相关工作交接记录,以便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离开岗位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发生事故,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急事需要请假时,应当提前向上级汇报,并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船长和船务管理部应当定期对船员的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发现不合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船员在考勤管理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船务管理部提出申诉,船务管理部将及时处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船员的工资待遇将根据考勤记录进行核算和结算,准时迟到早退的情况将影响工资的发放。
第十六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工资待遇也将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请假的情况,将按照规定的请假条例进行处理,影响工资的发放。
第十八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并严格遵守船员的考勤管理规定。
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工作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工作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四条船员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五条船员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应安排至少1小时休息;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应安排至少10分钟休息。
第六条船员在夜间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应安排至少2小时休息。
第七条船员每周应有至少1天的休息日,休息日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八条船员在航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事先征得船长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纪律第九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掌握船舶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纪律,服从船长指挥,团结协作,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时参加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和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浪费。
第十四条船员应遵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防止船舶污染规则,确保船舶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船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船员应掌握船舶安全操作技能,熟悉船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员应定期参加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船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健康与卫生第十九条船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第二十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舶上从事航行、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机务主管、轮机长、水手、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航海纪律,服从船长指挥,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管理、操作和维护知识技能,持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和资格。
第五条船员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压迫行为。
第六条船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享受相应的休息、休假和福利待遇,不得存在非法加班和延时工作。
第七条船员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船长和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港口工作报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工作、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十条船舶公司招聘船员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招聘活动,确保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船员招聘计划,确定各岗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严格审核船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书和资格,确保招聘的船员具备合法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和管理船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做好对新船员的培训和适应工作,确保其迅速融入船舶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船员管理制度和守则,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船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提高船舶船员的工作效率,促进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海事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我国的商船,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或作业的外国船只。
第三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船舶船员在船舶上从事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有效管理。
第五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监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船舶船员安全培训第七条船舶船员在上船之前,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船舶防火防爆知识等。
第九条船舶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舶船员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确保培训内容合理、培训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的费用由船东承担,船舶船员应当全力配合安全培训的开展。
第三章船舶船员安全检查监督第十二条船舶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安全管理程序,配合船长进行安全检查,全力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船员应当熟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和安全装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船员应当参加船舶的安全例会,听取船长的安全布置和安排,认真履行各项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船舶船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要求船长进行整改,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船员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由船长及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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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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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
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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