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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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19日附件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第三条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第四条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二)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发布环境基准。

环境保护部组建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环境基准的科学评估。

第六条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开展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的实验分析手段和能力。

第二章分类第七条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为保护水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制定水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水环境基准、水生生物水环境基准、水体营养物环境基准、沉积物环境基准、微生物水环境基准、病原体水环境基准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PPT参考课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PPT参考课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申报管理要求
柴油机标签要求
在柴油机的使用寿命内,标签必须牢固、容易看到、不容易涂抹掉,在 没有损坏或污损的情况下,不能移动。
标签必须固定在柴油机使用寿命内不需要经常更换的部件上。 标签必须固定在柴油机正常运转所需的辅件安装完成后,常人容易看到
的部件上。 当柴油机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时,为了使标签容易被常人看见并获取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213102006年12月7日2006年12月7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型式核准申报指南型式核准申报指南梁占彬梁占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21310200620213102006年年1212月月77日日内容内容l型式核准申报程序l申报管理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
恒定转速下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 氧机、池塘挖掘 机等); —水泵。
适用于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若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用于船舶驱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授课:XXX
2021/3/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申报、审核和发布程序
授课:XXX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1/3/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申报管理要求
源机的选择
若一个柴油机系族中有多个功率段的柴油机,则源机和该系族内柴油 机的排气污染物值都必须满足相应的高功率段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 要求。可以增选一台(或几台)柴油机进行试验以确定系族中的最差 排放水平。

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范围

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范围

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范围一、概述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氮氧化物是尾气中的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范围,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的相关内容。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含义1. 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是指机动车在燃烧燃料时,产生的氮氧化物通过排气管排放到大气中的过程。

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等成分。

2. 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浓度大小,直接影响着大气环境的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三、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国家标准1. 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5-2013),国家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

2.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不同种类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相应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例如对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等都有相应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监测方法1. 目前,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传统化验分析法、光谱分析法、上线监测仪器法等多种技术手段。

2. 这些监测方法可以分析和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实时浓度,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

五、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的控制措施1. 为了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包括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实施尾气排放限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

2. 针对老旧机动车和高排放车辆,加大淘汰和更新力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对环境的影响。

六、结论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范围是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课题。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裙众的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可以有效改善机动车尾气排放氮氧化物问题,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2年车辆排放标准

2012年车辆排放标准

2012年车辆排放标准
1. 国家标准: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2012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标
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限制。

其中包括对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和颗粒物(PM)等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 区域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一些城市或地区还会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特定的区域标准,以进一步控制车辆尾气排放。

这些标准
可能会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加严,以适应当地的环境保护需求。

3. 燃油质量要求:除了车辆排放标准外,2012年也对燃油质
量进行了要求。

燃油质量的改善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含量,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车型和使用情况进行
分类和制定的。

不同类型的车辆(如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等)以及不同的使用环境(如城市、高速公路等)都有相应的排放
标准。

因此,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环境来确定
适用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2012年的车辆排放标准是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
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促进可持续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关于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关于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关于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17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现批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HJ 2001-2010)
三、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五、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六、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七、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2010)
八、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2010)
九、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2010)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66个项目获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4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函[2004]2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29
【实施日期】200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
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的公告
(环函[2004]247号)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和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

现将第二十六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
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综述2012年,是中国发展征程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

面对世界经济复苏明显放缓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运行总体良好,较好完成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提出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28个省(区、市)召开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6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

二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减少3.05%、4.52%、2.62%、2.77%。

三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

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稳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0个,涉及总投资近1.4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79个,约占总投资的一半;对不符合要求的24个项目采取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 000多亿元;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扩大公众参与,配合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体制改革加快,两批97家试点单位中有22家完成改制,有47家基本完成。

四是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取得新成效。

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全国治理历史遗留铬渣230万吨,是前6年年均处置量的3倍,堆存长达数十年甚至半个世纪的670万吨铬渣基本处置完毕;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55余万人(次),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8 779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1 770件;对生产、已停产或停产整顿的铅蓄电池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完成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检查企业4.3万家,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2 296个,整改2 245个,挂牌督办企业105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中文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5-01目录.1背景.2内容.3发布令背景编辑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

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

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1]内容编辑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所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这个标准是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技术发展等因素制定,并通过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在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汽车尾气排放中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标准。

这些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碳氢化合物等。

二、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会根据不同车型的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包括发动机技术、燃油系统技术、尾气处理系统技术等。

三、汽车排放管理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车辆注册登记、行驶监管、定期检测、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汽车排放符合标准。

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包括汽车制造企业需要不断研发和推广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和尾气处理系统,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行驶监管和检测力度,车主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等。

总之,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4.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
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环境,防范环境风险,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我部组织制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的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8年2月5日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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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2.02.01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10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
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公告变更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
一、摩托车
1HONDA ITALIA INDUSTRIALE S.P.A CBF1000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0830018-00
2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CK125T-3L两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8920031-
00
CK125T-3M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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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
公司
LJ150-6C两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48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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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110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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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125-9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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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150-5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820013-00
YL150-5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820012-00
4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FT175ZH-6A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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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200ZH-3B正三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6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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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WY125-22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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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175ZH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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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250ZH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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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LJ200ZH-2正三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8570008-00
7江门市宝德摩托车有限公司BT150E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690004-01
8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ZX100T-8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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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10-18C两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44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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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10-9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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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12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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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17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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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2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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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7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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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T-10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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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T-11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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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125T-12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430009-00
ZX125T-8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430010-00
ZX150-18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430012-00
ZX150-8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430011-00
9金城集团有限公司JC110-6V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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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25-HV两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78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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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50-AV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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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50-BV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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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F100-5T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8600090-00
11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DY110-28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4720057-00
12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ZF175ZH-A正三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8460010-00
13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IGHTER 150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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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250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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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XF150ZH-20F正三轮摩托

CN MT G3 Z2 05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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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WH100T-G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6450020-02
16益阳金城摩托车有限公司JL125T-29C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5230007-00
17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HR100T-T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2330081-01
18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CF250T-5J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5100025-00
19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LY100T-3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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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150-6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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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DB150ZK-A正三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8960003-00
21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JS110ZH-3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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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50-3C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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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JS150ZH-3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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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重庆市双庆机电有限公司SQ48Q-4A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5080060-00
23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YX110-27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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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YX110ZK正三轮摩托车
CN MT G3 Z2 0457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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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ZS110-61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6260057-00
25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NF150-8A两轮摩托车CN MT G3 Z2 07810008-00
二、轻便摩托车
1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

BT50QT-9F3两轮轻便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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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SL48QT-2T两轮轻便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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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QJ50QT-18D两轮轻便摩托

CN QM G3 Z2 01620111-
00
三、重型汽油车
1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4092FB3G半挂牵引车CN ZQ G3 Z2 02370726-00
2南京市环卫车辆设备厂NW5051XYL医疗车CN ZQ G3 Z2 09050006-00
附件二: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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