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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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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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
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两大变化,个体工商户也适用这些变化,具体如下:(新政策的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免税额度从45万降到30万: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征收率从免税变为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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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

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具体如下: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咨询业务的营业额是多少。

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的。

其内容除告知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前面所讲的5点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19•【文号】国税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1997年6月1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经营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的.
(1)增值税按3%.
(2)城市维护建设税7%.
(3) 教育费附加3%
(4)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广告业) 3%(特定行业需要)
(5)个人所得税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
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个体经营所得税税率表最新202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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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所得税税率表最新202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税率表查看全部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3年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范围,应该把年度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等的收入余额。

企业年度收入包括提供劳务所获收入、销售货物所得、股息等投资的收益、租金收入还有捐赠收入等。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以知道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是有五个级别的。

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缴纳适用税率为5%至35%,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营所得税税率表2023年2023年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范围,应该把年度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等的收入余额。

企业年度收入包括提供劳务所获收入、销售货物所得、股息等投资的收益、租金收入还有捐赠收入等。

以下内容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式应该扣除:1、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2、财政拨款;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以知道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是有五个级别的。

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缴纳适用税率为5%至35%,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年最新个税税率表)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6920;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52920;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85920;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81920。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准备好以下资料直接到附近的工商局办理即可,很简单的,一天搞定,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呢?下面是整理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帮助到你。

先到附近工商局跑一趟,问清的行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如从事美容美发等特殊行业要先办理健康证,100元左右,办理时间一个星期左右。

如小卖部,要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还有其它如;如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看什么行业。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准备好以下资料直接到附近的工商局办理即可,很简单的,一天搞定,前提是材料准备好,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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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个体工商户10万以内免营业税,但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有人说个体工商户10万以内免营业税,但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有人说个体工商户10万以内免营业税,但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展开全文“营改增”已经好几年了,这里的描述指的应该是增值税吧。

关于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还交不交的问题,以下来说说。

1. 个体工商户的两大税。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最主要的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都分别有些新的变化。

增值税:这个大家都知道是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个免征是有条件的。

(1)这个个体工商户得是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这个免征政策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不是对所有个体工商户的。

因此,先判断自己是不是小规模。

(2)开的发票得是普票。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免税了。

(3)如果是按照季度来计算的,那么整个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营业额,也是可以享受免征的。

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多数情况下都是核定征收的,如果是查账征收,那么要注意今年费用扣除标准的上调。

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有可能是定额,也有可能是定率。

各地的个体户情况有所不同,那么核定的方式和附征率也不尽相同。

比如,某地的核定征收是按照以下标准,那么可能2万以内的营业额就享受免征了。

有些地区规定3万以内的免征。

所以,各地可能是有不同的,需要向当地税务详细了解自己的征收方式和适用标准。

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注意两个点(虽然实际中采用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比较少):(1)今年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跟工资薪金一样,从3500元/月上升到了5000元/月。

同时,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同样适用的。

有这些扣除的,要充分运用。

(2)计算了基本扣除,那么业主的工资薪金就是不能再扣的。

发给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扣的。

2. 个人所得税还有没有别的减免?这个是有的。

除了上述的扣除和各地不同的起征点,还有一些优惠的事项。

主要是针对特定人群的。

一般地区的优惠是针对几类人员,残疾人、孤老、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国企下岗职工等。

经过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详情可以询问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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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业:2%-5%。

四、附征率的确定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昆明市区域内的征收管理户,按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附征率执行。

五、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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