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小产权房”官司一场接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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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人闹了3年

卖房人补了近10万元给买房人

一套“小产权房”,两家人闹了三年。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小产权房买卖违法,判决买房人返还房屋,卖房人赔偿市场差价近10万元。

■商报记者王红伟

通讯员孙燕刘娜

卖主告买主

买主告卖主

我不卖了,你还我房屋

2003年,郑州市民代女士与靳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靳先生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卖给代女士。代女士先付了5万元钱,双方约定,余款等房屋过户手续办好再付。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房子属农村集体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依法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没能过户到代女士名下,靳先生也没拿到余款。

2007年,靳先生找到代女士,要求返还房屋,遭到拒绝。靳先生将代女士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小产权房系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代女士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买主告卖主

你赔我近10万元损失

2008年2月,代女士又将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因房价升高带来的损失及装修花费共计24万余元。认为靳先生在明知该房屋用地是村自主开发的集体用地的情况下,仍然承诺能够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靳先生对合同的解除存在明显的过错。

靳先生不认可,提起反诉,要求代女士支付5年来的租金近4万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靳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代女士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近10万元;代女士也有一定过错,则须支付靳先生5年房屋租金2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靳先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靳先生作为房屋出卖人,及时交了房,但未能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代女士作为买受人,支付了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靳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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