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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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施行后实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翟彦律师

一、合同双方主体名称规范化

《规定》出台前,《合同法》针对借款合同双方规定的名称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均为该统一称谓。但是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双方一般在合同中记载名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而很少出现贷款人这一称谓。因此,《规定》的出台,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主体名称规范化,合法化。

二、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如若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履行借款合同中出现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即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驳回起诉。

《规定》出台前,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不予立案。《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对该类案件应当立案。但根据《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驳回起诉。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非一律“先刑后民”。

《规定》出台前,各地法院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遵

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案件中止诉讼。《规定》出台后,除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中止诉讼外,其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而不必中止诉讼。

五、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合法有效。

《规定》出台前,对于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各地法院判决大相径庭。《规定》出台后,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合法有效。

六、借款人取得出借人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借款合同生效,视为双方履行了借款合同。

七、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至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八、单位内部集资合法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集资合法有效。

九、《规定》明确列举了几种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十、仅持有借条而没有交付凭证,出借人诉讼时可能败诉。

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规定》出台后意味着出借人如仅持有借条而没有交付凭证,诉讼时可能败诉。

十一、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还款,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规定意味,一旦借款人系通过金融机构转账还款,而出借人又未保留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内如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还款,出借人将面临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

十二、《规定》列举了几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并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制裁: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十三、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必须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中表明保证人身份,否则,仅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出借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十五、以企业名义借款,出借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十六、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十七、借款利息月息不超过2分合法有效,不超过3分借款人如已支,付,亦合法有效,超过3分,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十八、出借人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其它费用之和不能超过月息2分。

十九、没有约定利息或超过约定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自愿支付违约金后同样不能要求返还。上述两种情形超过月息3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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