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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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公司(中心)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三公”消费行为,有效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公司(中心)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公”经费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每月的上报、审批、核算、累计等基础性工作。每季末,在公司党委会议上公开上季度公司和子公司的“三公”经费支出执行情况,同时在公司内网予以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的监督。
二、公务卡制度。
由综合部负责,拟办理公务卡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开立公务卡,其他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的、内容、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信息。公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度向党委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勤俭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和各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
算从各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度末,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该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政等部门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单位财务部门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报财政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
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要按程序报经单位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从xxx年起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要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用车成本公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中列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付应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
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截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为部门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样式参考本规定附件1和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细化解释说明。“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口径执行财政部统一要求,公开方式为政府公报、各级政府或部门对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便于公众知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三条各地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所有市和50%的县级政府xxx 年要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XX年底之前,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全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