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1.与油田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1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个人暂按2%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纳的2%和企业缴纳的4%共计6%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1%作为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用于激励性年金和支付过渡性年金。
四、企业年金资金归属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和激励性年金(包括投资运营收益)的归属,按以下规定处理:1.依法办理退休、因组织原因调到集团公司系统外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前死亡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属职工。
2.出国(境)定居、劳动合同期满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等职工在退休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中划入时间满5年和激励性年金中划入时间满20年的归属职工本人,其余部分归入企业账户。
3.职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职工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五、待遇支付企业年金实施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六、何为“老人”,其退休后待遇如何?“老人”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同)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年龄,下同)的已内部退养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6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10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制度解读

企业年金制度解读篇1:企业年金制度解读企业年金制度解释提纲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定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企业经济情形,本身乐意建立的增补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成部分。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什么紧要意义?一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二是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加强薪酬调配激励和管束作用的需要;三是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需要;四是吸引人才、稳定骨干,加强企业凝集力和竞争力的需要;五是企业科学规范管理的需要。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有哪些区分?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决议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广阔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年金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适当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缴费水平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缴费水平由企业和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自行决议;基本养老保险接受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的方式,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年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金的最后支出予以担保,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由企业和职工自行承当。
四、企业年金制度与退休人员企业补贴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制度,性质与企业年金制度一样,都是企业增补性养老保险,只是在实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企业补贴是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是缴费确定型。
依据国资委规定,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后就不能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领取其他增补养老性质的补贴项目。
因此,企业年金与企业补贴是替代关系。
五、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有什么好处?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紧要增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金之外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
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可持续的原则。
二、企业年金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实行积累制,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
三、建立与参与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需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自愿原则,并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四、费用缴纳与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和方式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个人账户与管理企业应为每位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个人账户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
六、投资运营与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应进行合法、合规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投资收益应合理分配至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七、税收与财务管理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企业年金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八、方案变更与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经过企业和员工代表协商一致。
企业年金制度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终止,终止后应妥善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九、监督与责任企业年金制度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解读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

解读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退休金计划,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享受稳定的经济收入。
在中国,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年金计划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广泛推广。
然而,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时,很多人会关注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解读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和影响。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年金暂行条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缴费税前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参与年金计划所缴纳的金额允许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划金额从纳税基数中扣除,以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这一措施激励了企业积极参与年金计划,从而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待遇。
2.个人缴费税前免税企业年金计划中,除了企业缴费外,员工个人也可以选择自愿缴纳一部分金额作为个人账户储备。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税收政策,个人缴费金额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免税处理。
这一政策降低了个人的纳税负担,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纳税处理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年金计划还需要对企业和个人在拿到年金收入时的纳税问题进行一定的处理。
1.企业年金计划收入个税适用企业年金计划是在退休后获得的一种收入,因此在分配企业年金时,个税适用的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收入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累积计算,分档递增”的个税计算方法进行处理。
这意味着随着企业年金计划收入的增加,个人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2.企业年金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企业年金计划的发放金额不计入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这一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年金计划的负担,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务筹划为了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可以进行一定的税务筹划。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Reform
此次修订企业年金政策确立了企业缴费归属的三项原则,这无疑将有利于消除制度沉 疴,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扩大覆盖面。我们之所以说着重解决企业缴费归属问题是 《企业年金办法》的最大亮点,概因于此。
R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文=郑秉文
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 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2004年颁布的 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 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 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早在201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 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 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
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转换商业养老保险 年金产品等四个模式。原来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规定或一 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而第36号令则明确规定为四种 领取方式,他们各有千秋,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增加 了个性化选择。按月领取如同基本养老金那样,虽然十 几年来很多企业事实上制定了按月领取的规则,但缺少 政策依据;分次领取与一次性领取额相比可以合理规避 个税,适宜将其用于家庭急需或投资等;购买商业养老 保险产品尤其是购买终生年金保险产品可以分散长寿风 险。
一个最大亮点: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
第36号令的最大亮点是首次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 三原则。所谓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是指企业缴费的归属 行为、归属限额和归属期限。十几年来,由于第20号令 没有对企业缴费归属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雇主缴费的 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利于职工的乱象。企业年金的 缴费由雇主和雇员两部分形成。绝大多数年金计划的缴 费公式是雇主缴费部分进入“企业账户”,雇员缴费直 接进入“个人账户”,于是,雇主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迟 迟不明确归属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态 势下,职工发言权有限,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建立年金 的积极性自然受到挫伤。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退休后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出资设立,对职工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给职工。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务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年金的设立和管理:
企业年金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企业决策程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的资产应该独立于企业其他资产,并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应当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中按照规定缴存养老金。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明细。
养老金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职工的养老金,并及时将应付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支付:
职工退休时,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如果职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企业年金。
监管和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遵循诚信原则,规范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称《办法》。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什么作用?覆盖范围有哪些?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
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
《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问:企业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答: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问: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和程序?答: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问: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可以变更、终止?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践中,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
《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