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下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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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下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马云说,“商道的根本在于诚信的积累”。确实,商业诚信体系的缺失是商业交易的最大障碍,在传统的地面交易如此,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商务更是如此。
众所周知,近十年来中国的电子商务借助于互联网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由于诚信的缺失,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滋生了不少如欺诈等现象,尽管这些负面现象不是主流,亦不能阻挡互联网交易的时代潮流,但其带给消费者网上消费的不安全不踏实感,已成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此大背景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顺势于2010年5月31日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互联网交易之下诚信之商业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互联网交易进行强制规范。尽管该暂行办法中许多规定在规范商业交易的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其集中于一部法律规范为规范网络交易这一特定目的,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网络交易发展电子商务之高度重视。故,本人相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中国的电子商务将迎来一个春天。
因此,无论中国的纯电子商务企业,还是借助公司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营销的传统企业,深谙其法律责任,之于其企业借助网络交易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本人,自一年前关注网络营销以来,一直在研究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以期指导从事网络营销的企业与个人。在此,综合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就“网络实名制下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与诠释,以期与从事网络营销企业及个人共同创造中国电子商务的春天……
本文的网站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不可违”,网站经营者不违法,首先必须清楚懂得网站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网站经营者担负着如下法律义务与责任:
一、必须公示经营者真实身份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之下的地面交易中,无论公司还是个体户,均要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以公示其真实存在的交易身份。
同样道理,网站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站经营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这也是建立互联网交易诚信秩序的第一步。
对违法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交易禁止交易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交易物有准许交易物、限制交易物与禁止交易物之分。如毒.品、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管制刀.具等均属于禁止交易物。
同理,网络交易中,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很多的网上商城,均对限制交易物与禁止交易物均进行了列举。
三、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同理,网站经营者在经营网络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无论是地面交易还是网络交易。
因此,网站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电子格式合同公平
公平交易,这既是基本商业道德,也是我国民法的原则。
网站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即时电子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上述情形,也归于无效。
六、出具交易凭据
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证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七、保密客户信息
网站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得虚假宣传与表示
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九、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网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身份审查义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如B2B、B2C)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监督检查义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如B2B、B2C)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即接到被侵权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保存交易记录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