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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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经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续安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程序:(一)业主协商。

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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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辽住建〔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2〕9号各市住建局、审批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资质审批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资质仅可以简化方式申请一次。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将其具有的专业承包资质转出的,如需再次申请同专业的资质,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

二、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申请将住建部颁发资质转出时,需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三、省内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职能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和相应专业电子版报省厅备查。

联系电话/传真:************/23447677邮箱:******************.cn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2月2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建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扶持企业发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简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部分指标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程序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程序一致。

二、申请延续材料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要求准备,其中对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要求的指标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执行;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更改为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和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因特殊原因未办资质延续,资质已过有效期或临近有效期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可放宽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请延续期间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期间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版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8日——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

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

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建市监函[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4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建市监函[2014]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郭晓先等171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4月21日附件:郭晓先等1717名符合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天津市(29人)郭晓先王津华肖军左玉花杨作光马军王仲民马聪利张涛方家言李茂兴张轩孙丽芳赵建辉宋长江吴玉明邢树军杨彩云许志鹏张颖王连军徐勇杨建东于过伟姜染全康艳孟刚许庆郑杰河北省(182人)安丽惠刘宝田胡建强胡瑞良刘兴旺王建峰王玉平杨建龙付鹏举耿漫英郭泽利徐桂莲李庄田亚滨万树兴吴文君邢福生张雨华刘洪俊杨洪林毅勇杨建军郑克琦李小雷郑岩徐晓莉杨丽杨震王梦华宋丽蓉陈玉民崔益民韩卫东靳晓阳李芳王志刚辛东升张林太赵晓君周树英吕江涛姚聪敏冯志强乔立明王曰筠部保成藏建国谷耀杰韩静轩刘江涛刘艳杰石金成杨爱力庞维纲李国华李青茂田利良王建英张世文郝立卫刘文杰尹晓明朱金城杨中军郜洪强何振玲贾兰举李新生刘建国刘彦召刘志彬王长城王会壮王永波赵会杰李庆丰刘义林武建斌朱向东白冠林刘志县杨春轩李英涛谷晓波李新杰任晓黎王晓峰杜英勋高春萍李立杰刘向锋刘新平徐荣香董云芳杨树云 XXX宽冯永超时发录郑荣秀窦博华樊静义韩景凯李德谦刘亚侠杨云玲张学全赵玉鹏周昌莲解汉军王志刚袁浩田荣文于映惠李翠侠王桂玲曹立久冯晓英席妙文张志强李际坤吉海松曹桂玲林志亮杨小川揣淑华李燕马丽霞赵炳申胡嘉庆黄益民李海成王复海马军科赵风崔金彪邱振勇王振虎祝佳宇穆晨生丁敏杰李存德周捧珍卢春茂毕文香李宏民杨宝良朱振民党永平郭子兴刘振东王志标褚桂霞刘义新汪胜海杨树贵赵志东安会军王立民王仕富孟宪茹宋文丽肖盛藏杨长军杨光尹秀红张翠英张秋实赵东赵彦斌李占全彭刚黄玉华卜宝祥闫再忠周建忠柯彩霞孔震方于进水程淑娟刘继新宁军王久军山西省(61人)潘军郭玉社李贤有刘小林任清民徐尚煜赵玉林李慧民吕孝冯建勇谷兰英郭业福胡开香刘亚红刘岩朱少青贾浩陈永军郭庆祥李兴和王敦惠杜毓怡白海平梁建军孙拥军吴忠玲武鹏海徐海东闫如耀杨立生刘飞祁龙胜于天庆庞龙范晋梅王克俊郭凤翼屈鸿泰王敏李学亮刘德尚毛志文孙庆刚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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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安杨成伟杨淑惠宗治安谭建领王奎高秋夏侯亚斌蒋建坡吴忠森闫合庄张国华张秀东王小红范荣奎孙绍武张海宏简世锋刘瑞冰董长林高武勤任仙胜董小云郭立锋贾福喜靳廷斌李俊明李涛刘铁仁宋韶敏宋晓辉王瑞波王子原张二伟张伟江彦宾王健张敢徐新喜史东明孙惠英张朝晖张宗波冯浩张晓静焦金华郭艳辉罗礼斌潘规化任敬飚王国喜张棣民张珂马小忠汤琼君姚立祥成连武冯令先冯钰伦郭爱玲郭东霞何静刘秋生张利云张文明吴英浩肖亮群杨晨霞杨光原张学炜常继斌郭建鸣胡平贾献宽张杰张巧霞武京勋王怡杰吴广庆赵虎臣张士军连新强王晓辉张金钢张靖张银汉曹林英范玉霞刘泉孙楠王修康朱正李学富苏训灵王敬国蔡洪川吕红友王启辉张在忠胡朝辉蔡爱进贺东升罗戎许晓玲楚雅莲丁庆甘德勇王宾杨金山刘军强陈文华耿兰峡吕昌裕倪建舟饶明强宋小岩田盛波王民强张旭辉赵杰湖北省(46人)蓝雪伍重文龚友祥雷文举胡菲赵志伟李世运何德华段智斌朱纳显江浩黄智慧宋崇斌王峰武刚肖钢材余俊奇吴风洋柯于连刘军刘仁华杨云鹏牛克甲袁旭何卫华王益东王超曾祥明肖爱香何跃智李松刘祖雄李宗德周林莉马向锋余志明唐斌谭平生晏建斌张义徐基忠杜波冯建平王洪想麦红燕徐强湖南省(63人)李文君宋新明肖先玉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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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建市监函[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批准2011年第五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建市监函[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甄光烨等2419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111人)甄光烨张世杰季扣建陈以衍徐连涛张世民赵军孙玉珍李锦刚方砯朱占山袁少东杨桦王文强丁晓明白家璋李京凡盛敬亮邱昌杰张允歌高锋利黄庆华王静孙丹华林海蔡绍刚李传柱苏建华刘军俞友月周俊岐葛根堂王莉王赟孙辉朱继营王富强申凤华李路伟马惠平邹小林李炜顾景泉谢立平纪思冲高淑杰王海波何翼鹏李洪浩柳长奔彭勇刘拖琴李双忠李锋李源尹红喜文晓云吴金水邱淑娟赵振举韩珠江杜显亮游怀仁曹国忠包建红刘政刘小栋鲍斌杜振忠汤亚微严广兵张福来蒋明张金堂王荣榜肖传卿孙福庆葛树高唐哲郑利杰章敏龙颖萃王吉锋李燕芳王得江邓连东张国华王永刚杨建光 XXX 张增林王冠忠王亚凡米振远刘铭米振国于凤革闫宏涛孙秀梅宋玉殿韩玉明唐迎春刘志利种秋菊刘雪云陈静王万征严建雷孙前进王景涛张保国天津市(24人)刘颖厚庆云刘路政王琦孙敬春张景岩赵维录王少哲岳军武姜洪岐田巧莲赵刚黄妙荣刘志清张富余杨维翔李之久张其滨郑晖陈西动王晓羽 XXX 王建青马军河北省(78人)刘林通孙希香郑清山王兴元吴勇夏文刚程兴华韩强贺洪录孟庆恕王印朝杨增林赵彤坤贾书红高华敏王艳东胡朝平赵文坚谷增惠王宝发刘振忠丁伟霞车宏斌孙如旺王长云肖万英李丹孟凡儒刘秉禄张桂芬邵明华王玉琴田红伟刘忠敏李志杰苗强王国鑫敦永杰高福源李文楚张锐图孟太平国喜岷顾占昌彭佳齐王风巧胡建强高海燕汪建生李艳芳韩兴龙贾建英刘文宣米志峰孙素萍张俊虎刘林宋欣红刘胜利李翠肖刘艾华孟学鹏牛永青宋纪东邢承峰陈丽高玉祥焦振锋金祎白京华张俊芹古建辉孙丽萍 XXX 刘建敏刘云甄永刚张保生山西省(63人)郭志斌吕文华刘福明乔红斌王秉清郭建华马步宏陶秀春张桂林陈国平王红斌梁刚关姣兰官保军韩志霞魏继云张素英孙玉生周银柱成晓君刘志强于素珍李丽荣姚向红魏宁光张明星邹军范卫东冯斌李振华刘枫森王美英王耀军肖景艳张波张铎张向欣赵俊柴华青刘晓燕张君仁张勇邢丽华窦莉冯晓建刘贺龙聂新明钱光明田克敏王春俞红泉张兵彭存田任永莲杨果林李秀峰崔建民李金明王海燕赵海明李永文李艳军高保学内蒙古自治区(19人)张军锁吕新宇陈林陈生亮高增祥韩蕙泽秦志王晶谢金奎周明新巴治国李来发鄂纯峥丛林戴智杜红建文平任雪丹袁洪涛辽宁省(152人)孙秀显耿素荣郭继荣包玉洁朱雁桑小永徐海生闫建伟范永芝王婷婷李玉芝于传玲佟玉杰张冬梅周晓喻高学礼刘东江王颖苏彧王铁成梁志军张福林王益民徐永刚迟勇强王春江董晓红刘长波郭春伟王非吾王洪春傅春光郭永涛刘大庆孙彦洪刘婷张洪庆王艳伏守君王永春甘宏江洪斌刘其凤龙文欢童轶赵丽娟董骥李杰珍汪忠明赵鲁侠王子恒白世和刘杰孙艳王振兴边素清董长均韩月萍姜克磊韩建华翁均李玉冰张彤敏王志航薛佳宏薄建民高兴亮吕云芬王东青马杰孟德军王玉礼张化冰张瑞舟周兴华毕凯段旭明郭策许维忠张东君姜信涛迟利伟柳新波宋毅王慧竹王宗军姚盛涛张诗涛董宝凤金龙闫文政姚洪峰张简夏东旭杨倩于明明张连仁张誉侯丽王柏松冯丽华刘艳丽张文革谢子刚岳殿宝赵润川王旭霞张杨刘智单志刚沈立新王继新盖永林顾喜才滕惠博赵忠良崔岩刘贵昌崔万军卢长恕王安宏杨子群张仁义何忠艳尚作波孙振洲陈常斌敖国强鞠德富李恩钊刘国忠刘怀彪马军王东风张善庭赵小玲武福生潘晓艳李平靳海龙李彦涛刘常福梁大庆董健孙宇王春兰许丽高杰安立新赵立民安玉杰马骏吉林省(50人)曹琪刘玉和赵旭升吕迪吴会军李东侠张印欢李宏彬杜大志耿淑琴梁晓兰陈磊高倩李淑艳梁宏李宇松杨学斌丁立国李雅莉徐丽陈永春代剑涛王冬梅张轶辉刘淑悦亓晶华权林学王宝池李欣史有春金玉粉张金霞卞延彬张明顺韩慧平单斌董永坤朱强姜德贤王伟张守玉郭洪冰贾巍孙智洪英李润林徐东风王彦杰侯艳丽张晓冬黑龙江省(64人)刘锡平张波李文孙宏波栾林学杨玉珍金明华孙兴福孙玉梅吴永昌张金芳白云峰杨晓光陈秀英吴庆福崔海涛张金海于朝光王东王林张翼翔崔金钐王福胜徐世伟谢世培刘金凤吕学通张广民梁晓杰王继恒刘丽萍王晓冬武勇衡慧萍李金施鑫泉张宏周方录徐宏志薛明刁兴海师红朱庆福韩志涛田立忠杨显志于春滨耿宇风潘建起刘贵福王彦洲吴静涛刘明国李大伟李晓林周强戴中于宏滨张春林白广明佟强刘艳峰刘永梅孙彦明上海市(79人)唐国昌裘士方刘国祥白如菊徐毓莉郁蔚赵肖斌孙伟李泉陶骏达顾尔文孟昭君吴涛闫德全张桦民张智成高桂园林小妹张嘉秋毛品良袁同其刘学俊王兆誉干烨翁志鸿李岗张小东姚纲张正光吴文利张沛庄立青陈明方方杰王育青李广益潘乐强高伟忠江和银张伟军陈俊顾国荣夏超张永生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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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王广英桂杰张加坤刘栋冯拥军林松琴胡海波刘立勇张存明王全勇王淑花张绪亮牛金怀马登军叶琪杨志湖李建明王传科厉呈伟马开志金鹏白洪田田炳秀王增浩刘辉李志刚 XXX 杨雪松周耀寿徐从兴郑云峰纪鹏翟志敏XXX 宋协军时长利李树良安宝芹李炜 XXX 杨魁洲张仁宝潘德亮王颖范延琪马学祥徐淑波徐桂杰李文胜虞家云陈文荣河南省(130人)张会宁门聪慧李清云吕文杰刘爱军张小衡柳士凡赵广军马越王浩生闪海燕陈恒张述伟邵梅成有利王忠明郑战明刘昊黄浩馨刘建国张光辉牛飚刘瑞云甘楠郭胜雷刘继杰尚连红时建伟王润霞贾一凡赖恒亮马冠骅马焕民张强于永军张利莉郭丙银宋红光王营刘睿陈智勇谷宝玲兰干群李长照王玉光杨海平张维东李瑞利杨守奇周振军张利云杨芹朱广宇冯秋保胡殿彦王元澎崔建立侯伟华张风彩孟宪柱王筱敏李风仙郭爱玲郭东霞袁亚利王东颖芦燕平孙德永尤大龙吴冲张爱玲张洪宇常笑棠贾其伟刘丕现王红旗吴东丽杨华张志强唐晓生高建生李鹏波邓培兰刘振伟王合印钱伟许录明韩德宏王宏凯岳位起王建萍杨太文井瑞祥倪新贤姚成荣王建刚叶辉韩杰刘迎忠惠东李俊平王富强王美英王锐李光前杨波柳勇程爱军郭鹏华刘健民石克利张朝红付瑞芝李松超冯双华吴秋红郑向明郁继东毛复青冯雪梅顾庆生刘登峰李艳玲姚建洲刘永中任玉谨苏洁闫高翔袁真秀朱周胜湖北省(121人)廖春江刘洋汪新春孔凡辉吴盖化徐胜庆李龙尚学会史智祝建华金会容王锐张文起宋志涛张文勇薛兵邹岩罗晓松陈汉祥陈江鹤梁爱玲彭久红曹传柏谢志敏王丽娟桂来兴王同林朱国朝王丽云方学周黄海军杨先辉杜建明杜兴义徐建勋卓强朱伟邵志华张康周轶何德荣闻正高张永久李庆尚文勇王翔王扬吴雄鹰熊伟熊焰杨剑锋张文彬陈珊王世意梁福戴晓林易振斌吉祖鹏尹海平周立林吴国忠唐潜肖才平金继红康栋才刘学明欧安吴中文张晓明钟岚刘力危金成陈梅刘成文刘红生刘铁军孟德光彭卫国盛勇汤于昌唐卫平王家维王中南谢建岳谢理民熊占军徐祥凯岳林赵辉进汤虹玲秦永祥周工宣张润贵聂显彦张轶梅满宇轩鲍隆清耿菱任艳余红兵余正喜刘世祥张兴祥程志高张文利周昌胜杨才力陈似鸿陈嗣春周红斌张辉智任明元张保强白帆吴明亮凃红钢陈兵李兵吕小清孙兆明王泽健湖南省(109人)常启全蒯玉根王红梅黄延国王琛杨焕辉侯令明龙朝伦乔兴友张正先赵明龙延年陈美元胡义生魏胜李维东雷励胡为良彭晟蔡进阳康启良傅浩罗德怀聂小泗唐晓英王桂娥刘金初王贞美张吉田方绵生王思真袁旭安蒋星红陈建清陶钧杨干雄刘认民黄瑜张赛辉张立宏谢先友贾承良谢继武陆晖陶仁贵熊珲唐友根刘旭桃阳亮徐沪欧阳向荣徐振卿王正兵徐玉平叶建功符爱祥李耀武曾旭慧郭晖罗会平曹龙章邓伟平卢劲松田伟左平强沈晓峰孙平贵杨建军李春梅梁红罗正良易立明聂永华唐姝娟刘国文蔡文忠匡军杜震球万少华王顺喜伍兴中谢文宋彩霞杨毅芳李剑陈阳成文光周国清曾超军孙旱年何代连刘晓岚聂红兵段贤立姚小华高春英肖敏付仁达黄晓红周玉兰徐志革欧亚非陈凯丰明加发陈顺连胡群发谭国庆杨振华周森国广东省(211人)王文锋刘家强陈远中巫宗计李军万启连李月山邵华吴文东马世华曹晓初潘沙滨杨广文董建伟齐志勇李威华宋德军范宗杰黄利文吴新兵李晓春朱斌夏雷鸣王涛张昌桂付生林陈立黄子哲彭景强武乃文陈若谷王蕾吴功南文成岚郭智才莫土尧邓飏明周敏曹小勇杨敏黄海石文高周邠平李维嘉崔骊珠蒋高鸽李新苗聂健强杨绍海陈炳良郭镇亚廖晓群王龙黄昕姜长波王剑钟红兵麦家顺陈军冯晓军王宪革柯文俊赵凤武王宏伟周胜君周立峰祝建平周新就蔡汉桥宋宏忠刘定德李巨民夏京何喜谷孙世信张坦贤黎树海陈北生符小武李志能易太良陈建华黎宝燕崔国欣张克杰王翼曾英光蔡霞郑海燕黄家箭梁昌勇陈国鑑黄静玲陈凡盛刘志刚唐万波万荣华黄淑权朱小琳杨巍XXX岚蒋建华陈增杰吴华南童绥咏江凤谊王天森何冲赖向农骆文超陈红艳郑炼刘瑞峰邓社房周远华胡栓堂殷振中刘印梁岩杨放波王智彬陈雪贵张红叶荣欣黄华实付叶邱立臣熊安军程小龙徐春平艾利萍黄惠光陈友胜闫广林曾回路郑育生黄小国林虹林永才苗建力田映辉岳睦生张红旗易鹤尹小路刘粲宋虎魏运暄郑继鹏李转宇刘仁辉李小荣张文勇刘文洲邱润平夏万祥黄超武孙宁邓振明李结友蔡庆安李建龙余富强赵明喜叶小明张世鑫张延陈新胜钟明伟徐卫东戚波苏伟冬黄悦波王智坚李松陈立功李友琴刘向东郭云虎杨武林陈振起周文祥张文斌卫东王小平林国贤吴加宝董俊英陈世平胡湘农李春华郑明亮刘伯清彭国新张小进全修造罗葵明黎维军李岗翟平义张晓民曹新宇刘文红黄驰郭国平王光灿戴其昌王强郑赛波裘峰戴建文广西壮族自治区(67人)刘树东崔晋莉唐小芬张青文黄勇梁德安梁文鞭刘宏兵李强李春荣韦俏丽彭章林全昭吉徐日升廖虎刘辉仕韦善凡徐小杲张武华黄军友黄科夫李静刘平黄兴奋庞福初黄太基蔡利军王万昌徐廷武卢惠坤黄福真陈艳芬杜玉进彭海刘玲青周斌刘传林朱敬唐秀雅刘志坚纪承多陶郁王纯伟钟柱文周瑞祥唐厚博杨安明刘健符世波徐立光冯功劭邓黎莉潘海峰彭智坚薛文举周勇青温伟萍周宇蒋红星秦燕军陶遇春秦海彬甘丹宁钟芝敏关德川叶伙刘冀海南省(8人)孙斌李鹰陈夷齐邢雄杨仲习学林王文岭韩玉荣重庆市(68人)黄国禄包亚西吴志宽王志芬文秀成吴学伟叶贵李亚涛李照明秦增富苏波张灿张德江余礼杰潘洪武郝永宽刘艳华阮可茵郭彦萍贾仕喜李兴平李忠黄超权彭成荣薛巍黄劲柳朝阳雷斌叶胜李国礼袁夫见杜清尹洪李金霞李学林邹杰李波张锡荣邹凤洪张勋斌章庆学郑文礼赵勇王雄童斌刘裕 XXX 刘满群黎洪罗忠尧肖宏袁永斌张明富梁英黄小勤王晓斌杨廷武黄玲珂李旭东李松吴秀荣蔡斌李国才王文刘启达袁朝志袁秋黄沁四川省(51人)杨文璟杨蜀梅王蓉江鹏何明琴刘国光李超游翔何森全谢富存张谊刘小梅王勇韩玉彦帅万新邓芳力王斌邓智松徐军张高信张长忠陈燕玲阚文芳邱仁松赵鹤鹏冯光平王芳袁岷胡定坤朱纮文张西福姚勇甘从容乐江楚阮正芳吴华叶立赖鹰喻玲付书云刘漫红钟小平李绍仲曲建华张金东段平潘裕平罗友李强宋怀玉刘昌明贵州省(13人)杨湘龙杨太成杨晓昆雷东桦宋寿丽周红燕伍庆丰朱祖兰杨荣和吕国曜李忠伦李富江张红玲云南省(42人)李永辉路美玲杜陶先李德林刘晓松戚绍勇祁振坤王朝刚魏涌吴道录张佳斌张征杜保成王娴吴清申周天荣熊定满杨东姚俊祥贾瑞芳吴正昆邓明文吕家书嵇鸿鹰普学金陈自立崔汝静杨育才李飞王雪明高文杰李竹琼沈学祥曾晨燕吴捷周海鹰谢华清廖永红杨玲朱从卫袁伟邢学东西藏自治区(2人)李高先王声陕西省(64人)王艳民曹富平韩虎忠王伟于靖马平利柴灵芝王瑞莲唐通张净红郭新忠洪兰生费英张平飞王建利王乔明王晓琴安新孝敬晓玲吴延峰胡小平邱宪平豆宗录田杨张继军黄志奇王士鹏杨宝泉杨光晏晓明杨建军文玉荣康建新黄林周柴乃建李文如郝安徽安军汪柏琴夏远福梁建勇卢闽军郭朋军沈彦李善文李喜成 XXX 姚双王明明徐国明王育新白晓林谢强龚智军刘武嵘张美如高明昌李西娟黄岗金辉赵阿莉李海江贾新斌彭紫健甘肃省(46人)贾琼康国林王亚飞甄建强侯守建沈榜来温召玉张利平梁旭文苏国治谢永东杨庆军张海平陈学梅任其平王福平魏今顾生杰刘蔓青李奕潘思亭王耘张育泽唐永昌杨兆忠冯长才马高升李旭升张重岭丁维春许永刚张成明柴有胡业教蔡文华李慧明王康平范仲林李军光刘雅丽张宁钱兴成谭志晏饶英惠李志军孙铁军青海省(5人)包越海李向前王飞刘风才曲鹏展宁夏回族自治区(10人)张福生张建东郑景华李文星卜风斌裴正刚张俊伟韩映宏张国保金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5人)高燕王倩张振迎王学贵刘端徐海英刘英俊陈新泉汤江燕辛杰李军闵繁成张新合张艳朱付珏陈国栋高新平李红艳罗萍任存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辽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13号各市建委、统计局,建筑业企业: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缺席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要求,同时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入库纳统,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全省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年度和2019年月度调查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辽统协调办字〔2018〕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范围在我省辖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中没有省、市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其中于2018年8月30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为本次动态监管对象,9月1日之后取得资质的仅需填报附件1。

二、监管方式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自查是指建筑业企业对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建办受理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6]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

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

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日。

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主管部门的公函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原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各市建委,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拟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录主体省内施工企业和已办理跨省承揽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具备补录资格。

由施工企业申请补录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业绩,可自动关联至项目涉及的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相关企业。

补录端口省内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沿用2017年业绩补录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省外施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企业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同。

二、补录范围(一)项目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可以补录项目全部过程信息。

过程信息指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同。

(五)已经进入平台,但仅采集到部分过程信息的项目,可以将其它过程信息补充完整。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本次补录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企业通过平台首页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一)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1、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

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企业自行上传附件两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辽住建〔2019〕14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辽住建〔2019〕14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辽住建〔2019〕147号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市城管局、审批局:2019年,是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一年。

根据《辽宁省整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住建发〔2019〕3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76号)以及《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辽住建〔2018〕206号)有关要求,各市于2月起开展专项行动和市场检查,住建部于5月对我省建筑市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省厅于6月起对各市进行了全面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总体整顿成果2019年,各市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逐步提高,按照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统一安排,在整治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打击围标串标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扫黑除恶以及执法检查中,克服困难,积极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

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共检查项目2940个,查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545个,已处罚金1790.2万元,6家企业停业整顿,省厅累计将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44家企业计入全省不良记录,力度为近年来较大。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有力地打击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住建部抽检情况2019年5月,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第二检查组对沈阳市5个在建项目进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59个,其中违法发包问题2个,未批先建问题1个,管理人员不履职问题9个,其他问题47个。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住建[2011]35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9.07【实施日期】2011.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1]356号)各市、绥中县建委:为打造我省建筑业的领军人物,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激发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促进行业发展,省厅决定开展“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

现制定《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使“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活动更加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省建造大师评选依据:1、《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2、《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一);3、评选办法未予明确的事项由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师评委会”),负责对省建造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师评委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造大师以及行业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四条大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合作与行业发展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申报省建造大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执业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观念,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大师评委会决定可以放宽);4、累计从事建筑施工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计算截止日期);5、作为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两项“鲁班奖”,或一项“鲁班奖”、一项“省世纪杯”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辽住建发[2014]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1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为做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07•【字号】辽住建〔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19〕131号各市、沈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7日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
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企业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新世界花园一期A地块商业项目等28项工程为2015年度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 201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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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
相关资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经各市初审、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审批前网上公示,决定批准以下44家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

附件:201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201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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