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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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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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结算

甲供材由于供应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同以及供应价格和退还价格不同,在发承包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和甲供材退款时往往会产生争议。甲供材在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数量、结算单价、退还数量和退还单价应如何界定呢

1 定额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

工程结算和退还甲供材的数量的确定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一般会存在甲供数量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情况。当甲供数量大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材料浪费等情况,实际结算时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当甲供数量小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管理水平较高、材料损耗率小,实际结算时仍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也就是说无论甲供材的供应数量是多少,退还时都应按甲方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进入工程结算的数量与甲供材数量无关,都是按定额含量结算,无论乙方是浪费材料还是节约材料,此量差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供材计入结算的价格的确定

甲供材也必须和乙方自己购买的材料一样,计入工程费用并计取各种费用、税金等,在乙方退还甲供材的价值时应在完成全部工程的含税造价中扣除应计取的采保费等内容。甲供材计入结算的材料价格也必须符合材料单价的构成,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号)的内容,材料费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采保费,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论甲方提供的价格是出厂价、到厂价还是其它价格,也不论甲乙双方对于采保费的分担比例,进入结算的价格都应是包括全部四部分的价格,和其他乙方自行购买的材料价格组成是一样的,不能再按该项材料在定额内的预算价格。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统一规定,采保费费率为%,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3)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现甲方供应螺纹三级Φ20钢筋运到现场的价格是4000元/t(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甲方付款供应,按上述(1)、(2)两种方法计算:(1)甲方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保费4000×%=100元/t,全部归甲方;钢筋的单价为4000+100=4100元/t。

(2)钢筋运至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采保费4000×%=100元/t,建设单位计取40%为40元/t,施工单位计取60%为60元/t。钢筋的单价为4000+100=4100元/t。

虽然采保费二者分担不同,但是计入工程结算的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单价为4100元/t。

甲供材退还时的价格的确定

因为在乙方的全部建安工程费用中包含了甲供材的费用,所以乙方实际得到的建安工程费用中应该扣除退还给甲方的材料款。由于采保费的问题,接上例,在退还时的价格也按两种情况考虑:

(1)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付款、运输和保管时,甲供材退还时的材料价格为:4000+100=4100元/t。

(2)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付款、运输,施工单位保管时,甲供材退还时的材料价格为:4000+40=4040元/t。

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是施工单位保管,在甲供材退还时不能按4100元/t的价格,而应扣除施工单位的保管费60元/t,应按4040元/t的价格退还。

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

2.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

计价规范对于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第条的规定[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的表格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

该条款明确了发包人(甲方)如果自行供应某些材料和设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以及投标人获得这些信息后如何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组价中考虑甲供材价格的问题,下面根据这些内容分别进行分析。

投标报价时甲供材的数量和价格的确定

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提供的单价计入到相应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一般这个单价类似于“暂估价”,可直接按此价格作为材料单价使用,暂时不必考虑采保费等问题,报价时不能使用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材料价格。至于在一览表中标明的数量在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中可不考虑,表中数量和单价的乘积可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数。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表1的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的要求[2],表1中的两种材料分别用于“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2)中的相应项目。

在投标报价组价时,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综合单价中用到的钢筋材料单价为4000元/t,这个价格是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保费。报价时的工程量一定是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相同,而不能按供应表中的数量。因为供应表中的数量(200t)一般是材料的消耗量,但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量(196t)是该项目的工程量(净用量)。投标人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详细列明了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为:人工费320元/t,钢筋的损耗率为3%,焊条用量是t,单价为元/kg,其他材料费为元/t,机械费80元/t,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合计为人材机之和的8%,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为:

(320+×4000+×4++80)×(1+8%)=元/t

这个价格就是投标方应填入到“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价格,表2中的钢筋项目的数量是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196t,施工方的投标总价中是包含甲供材的费用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参考比例一般为1%,所以在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的“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中应包括:200×4000×1%=8000元。

结算时甲供材的数量和价格的确定

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乙方实际用量可能大于或小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甲供材数量,结算时按双方核定后的数量按实结算。首先根据工程图纸、可能发生允许调整工程量的方法由甲乙双方核定完该项目的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如表2中,螺纹三级钢筋项目的结算工程量双方核定为180t,施工方实际领用的数量可能为190t或175t,施工方实际消耗的钢筋数量为182t。这里的三个数量关系必须要明确。180t是根据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不是钢筋的消耗量。那么结算时,应把表2中的196t调整为

180t,这个数量与甲供材提供的数量(190t或175t)或乙方实际的消耗量(182t)无关。

下面再来看结算单价,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实际购买的钢筋价格为:三级20螺纹钢价格为4200元/t,这时应调整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是把投标报价表中钢筋的综合单价组成中的单价(4000元/t)替换为新的单价(4200元/t)。查找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目的是获得施工方投标报价时采用的钢筋损耗率和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调整后的单价为:(320+×4200+×4++80)×(1+8%)= 元/t,结算的综合单价应由元/t调整为元/t。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180×=928008元。从这个单价组成中可以看出,进入结算的钢筋的消耗量为180×=。

在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的“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中应调整为:180××4200×1%=元。应注意的是,“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基数时应采用材料单价乘以工程中双方核定的工程量乘以(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损耗率),而不应是实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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