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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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招生专业领域暂定为学校课程与教学045171、学生发展与教育045172、教育领导与管理045173三个领域,试点阶段每校招生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暂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009首批试点进行教育博士招生的学校有十五所,分别是: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2018年1月8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审核通过的2017年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2个: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和扬州大学。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Ed.D。
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
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实际工作。
五、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
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六、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符合教育发展对专业化管理者和决策者、专家型教师及教育家培养的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水平;课程结构应体现综合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课程学习采用模块课程和学分制;课程教学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调
查等方法。
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创新性,反映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理论和科学方法探索与解决教育实践问题的能力。
八、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小组集体指导。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相关实践领域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九、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由具有教育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从培养目标看,教育学博士教育注重培养“专业的研究人员”,主要为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培养师资和科研人员,“学术性”是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则旨在培养“研究型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通过博士生阶段的专业训练,使已取得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成就的中小学优秀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掌握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发展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的专业能力,深化对教育专业特性的理解,养成通过科学研究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意识和方法,“实践性”是其基本价值取向。从培养对象看,教育学博士学位一般不强调培养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则要求培养对象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良的工作业绩。从课程设置看,教育学博士学位的课程更为注重基本理论的专题研讨和文献研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则要求更强的结构性和规定性,要求学习更多的课程,课程结构要求体现综合性、广泛性和实践性。从教学方式看,教育学博士学位更为注重个人研究以及师生之间的交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则重视采用团队学习以及各种探究式教学方式,例如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社会调查等,以促进学员的经验共享与合作反思。从论文要求看,教育学博士学位论文通常要求具有原创性,对人类知识体系作出新的贡献,注重研究的理论意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则要求以教育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中心,强调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重研究的实践意义,并通过实践探索创生知识。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2009年2月10~11日,“教指委”组织部分委员和专家在山东师范大学召开会议,专题讨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政策建议,钟秉林教授和叶澜教授共同主持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结果,2009年2月24日,“教指委”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开展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政策建议》。该政策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议将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改组为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审议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问题,对培养单位的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2)为规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保障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严格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条件。
(3)根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专业:教育领导与管理(设高等学校领导与管理、基础教育学校领导与管理等专业方向);学校课程与教学(根据中小学学科设置设不同专业方向);学生发展与教育(设德育与班级工作、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方向)。
(4)招生对象。教育博士研究生主要招收中小学优秀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具体报考条件是: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1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