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童工和未成年工通常缺乏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劳动权 益的侵害,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
保障健康与安全
各国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禁止任何 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和未成年 工。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童工和未 成年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他们在工 作中受到伤害和职业病。
禁忌从事的劳动。
救助措施与方案
发现机制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未成 年工权益的行为。
紧急救助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非法侵害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工 会等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法律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已雇佣的未成年工,企业应提供必要 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
经验三
交流
政府、工会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 打击非法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行为。
与会者分享了各自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 遇到的问题,探讨了如何更好地保护童工 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未来挑战与展望
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呈 现出新的特点,如网络诈骗、未成年人从事性交易等。
提供教育机会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 让童工和未成年工有机会接受教育和 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国际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应制定最低年龄标准,禁止任何企业雇佣未满该年龄的青少 年从事劳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等,要 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权益。
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导读: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相信很多朋友在电视电影中看到过工厂使用童工的例子,电影中使用童工都是有苦衷或者其他原因,但是使用童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使用童工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
施
童工和未成年工是指在年龄未满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参
与劳动活动。
对于这些年轻的工人来说,他们是脆弱的群体,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验、技能和成熟的思想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挑战。
因此,国家为了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首先,国家明确规定未满18岁的工人不得从事危险性较大、身体劳动强度较大、视力耳力负荷过大、超时劳动以及夜间劳动等特殊劳动项目。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国家明确规定未满16岁的工人只能够从事轻松、
简单的劳动工作,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0小时,并且每日劳动时间必须在课余时间排班,保证未
成年人的学习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还规定未成年工作时间必须与学习时间相适应,保证未成年人的学习不受影响。
国家通过加强与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学校、家长和雇主共同保障未成年工人的学业和就业中的权益,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此外,国家加强了对劳动法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和处理,同
时还会对劳动用工进行检查和修正意见,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从而杜绝童工问题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同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尽量避免雇佣童工或未成年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背景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活动。
这种劳动不符合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发展需要,可能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教育缺失。
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必要且紧迫的。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禁止任何形式的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通过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政策和惩罚措施,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儿童友好环境。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以及政府机关。
管理原则1. 禁止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剥削和虐待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3.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得到良好的发展机会。
4.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儿童和青少年权益,宣传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危害。
管理措施1. 单位和组织应建立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不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单位和组织员工对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认识。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举报涉嫌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
4.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进行惩罚和曝光。
处罚措施1. 对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
2. 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惩罚结果将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单位和组织。
督导与评估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单位和组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和组织进行纠正和指导。
总结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举措。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我们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希望的环境,为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未成年工指虽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成年的自然人被录用为劳动者。
其中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法律具体规定。
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
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中,凡年满15周岁单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录用位工人的,可称“未成年工”。
我国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地被关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并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一、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雇佣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禁止雇佣。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儿童是禁止被雇佣的,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少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进一步确保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教育培训国家还通过开展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他们将学习到更为实用的技能,不仅可以为自己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也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保护在工作场所,童工和未成年工也需要得到健康的保护。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于有害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的噪声、射线等都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以避免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对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其劳动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提高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保护、修改其工作合同、扩大其社会保险覆盖等措施,鼓励企业为其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险待遇。
五、对侵犯童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严惩在我国,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所发生,国家也加强了对此种侵犯的打击、完善了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让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总之,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非常多样化,旨在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其健康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石之一,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
童工是指未成年人在劳动市场上从事有害、危险或剥夺其正常发展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首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年龄通常在15至18岁之间,从而允许青少年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发展。
这个年龄段的人正处于学习与成长的关键阶段,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学习和培训来构建他们未来的职业生涯。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可以确保儿童在工作环境中受到妥善的保护和关爱。
儿童体质弱小,缺乏成年人的经验和技能,无法适应复杂和危险的工作环境。
过于艰苦的劳动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发展。
此外,童工可能面临欺骗、剥削和虐待等问题,这些对他们的发展和人权构成了严重威胁。
第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童工通常被迫从事低技能和低薪的工作,这不仅剥夺了他们得到更好机会的权利,也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使成年人失去就业机会和合理的工资待遇。
最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部分。
在可持续发展的愿景下,我们需要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让他们得以实现自己的潜力和权益。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我们可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教育、健康和安全等基本权益,为他们的未来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尽管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存在,但在执法和执行方面仍然面临挑战。
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困难和缺乏监管措施,仍然存在大量的童工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帮助这些国家改善劳动标准和执法能力,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总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一项关乎社会公正、儿童权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它的存在和合理执行可以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危害,保障他们的教育和发展权益,并促进一个公平、健康和可持续的劳动力市场。
同时,国际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为那些仍然面临童工问题的国家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实现全球童工问题的消除和保护儿童权益的实现。
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文件类别
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文件编号:T-198 三阶文件 生效日期:2012-01-03
版本:E/0 页次:1/1
核准 审核 制订 为保护童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中,本公司生产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则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
动者。
本公司绝对禁止招收童工,部分可能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原则上不招收未成年工,对于因各
种原因招收进厂的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员工,对照国家劳动法,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保障。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的忌从事的劳动。
2. 向当地卫生防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现各种职业疾病,公
司将考虑给予或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充分满足员工的要求。
3. 公司对待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它员工同等岗位或相当等级待遇。
同时享有相同等级或岗位的
员工的各种福利(工伤保险;劳保用品的数量、质量;有薪年假,免费岗位培训等)。
4. 公司禁止对未成年工有任何歧视或强迫性劳动的行为,未成年工有权申请辞职,内部调动、加薪、
公司将根据制度给予办理,不得有任何阻扰行为,如:非法扣押工资、处罚、转岗损失等。
未成年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公司对于触犯制度或规定的所有员工,将一视同仁。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规范员工招聘程序,我们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童工被定义为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未成年工则是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人。
我们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并遵守用人程序。
XXX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应聘者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还需要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其中,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XXX和各部门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1.⽬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及未成年⼯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动。
2所有曾在本⼚的童⼯及正在本⼚的未成年⼯。
4.定义4.1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定义为“童⼯”未成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拯救⼉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和⾏动。
6.⼯作程序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国务院《禁⽌使⽤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6.2⼈⼒资源部在招⼯时须对⾝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伪后⽅可聘⽤。
6.2.1证件必须是原件。
6.2.2如对年龄等证明⽂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需提供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2.3⽆⾝份证或持伪证者⼀概不予录⽤。
6.3按公正、⾃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事档案。
⼈⼒资源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复查。
6.4为防⽌疏漏和避免有⼈假冒代替已办好⼊⼚⼿续的员⼯上班,⼈⼒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抽查:6.4.1对员⼯年龄产⽣质疑。
6.4.2其他⼈员提供某员⼯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6.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童被错误招⽤,应⽴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6.5.1⽴即令其停⽌⼯作;6.5.2.安排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6.5.3.公司派⼈护送回家或由监护⼈接回,并且监护⼈在接收函上签字。
6.5.4护送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援,促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童年龄为⽌。
6.5.5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活费⽤。
6.5.6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
对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由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劳动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定义
禁止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应对招用的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健康档案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或加班加点。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安全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等。
全社会共同参与
03
未来,全社会将更加关注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案例分析
06
案例启示
企业不应使用童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一:童工受害案
总结词
非法使用童工,权益受损
详细描述
某制衣厂大量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并强迫他们长时间工作,不提供足够的休息和最低工资保障,导致多名童工身体和心理受损。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和安全进行了全面保障,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
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童工与未成年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违反童工与未成年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根据童工与未成年工的需求,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
聘请专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教师
除了理论知识外,提供实践性的培训课程,让童工与未成年工能够掌握实用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提供实践性的培训课程
在职业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方法。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对未来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
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童工与未成年工相关 的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和管理要求, 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加大对童工与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的宣传教 育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度和认识水平。
强化监督检查
创新管理方式
加强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 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培养
社会责任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如企业内训、行业会议等,对企业管理者和 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教育,提高他们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履行 意识。
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如支持教育事业、关注弱势群 体等,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为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保护贡献力量。
04
01
02
0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童工与 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童工与未成年工 权益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童工与未 成年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进 展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和评价。
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和机制
事件概述
某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涉嫌使用童 工,被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罚。
处理过程
企业被发现使用童工后,相关部 门立即介入调查,并对企业进行 了处罚。企业随后进行了内部自
查和整改。
结果分析
该企业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罚, 同时企业形象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内部自查和整改有助于企业规 范用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
案例二
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为童工与未成年工提供更好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2010年以来,富士康数万名学生暑期工在生产线上加班加点,被曝出“青春生产线”现象。富士康对此进行了整改,并规范了用工制度。
富士康的“青春生产线”
2013年,肯德基被曝出使用“童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肯德基随后也对此进行了整改,并规范了用工制度。
肯德基“童工”事件
企业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的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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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制定劳动安全保障政策
根据童工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保障政策。
加强劳动安全培训
加强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严格监督检查
加强对童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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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的实践和案例
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等机构发起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呼吁人们随手拍照上传,帮助寻找乞讨儿童并联系其家人。该行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
“爱心父母”
一些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自发组织起来,为城市中的流浪儿童提供帮助和庇护,引导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这些爱心父母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流浪儿童,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问题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的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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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童工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制定职业教育政策,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指导等。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职业教育策略
制定职业教育政策
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职业教育服务。
建立职业教育机构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网络,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便捷的职业教育服务。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职业场所从事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工作。
未成年工定义
涵盖所有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
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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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童工与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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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使用未成年工单位年度审查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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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长期从事高强度、高噪音、高频率等有害作业,易导致神经系统疾病,应加强个人防护和工作环境改善。
神经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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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与未成年工的未来展望和社会责任
童工与未成年工数量的增加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劳动市场,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数量呈增加趋势。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卫生保障
提供文化教育和心理辅导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的工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工作做出展望
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完善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其实施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雇佣和使用。
加强宣传和教育
怎么认定童工和未成年工

怎么认定童工和未成年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l8周岁的劳动者,其不同于童工。
我们经常在社会新闻中听到童工和未成年工这种词语,可是,具体什么是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童工和未成年工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是否犯法呢?今天,法律小编就为您一一介绍一下。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l8周岁的劳动者,其不同于童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一般不满16周岁。
法律明确禁止企业雇佣童工(从事体育等特招工种的除外).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罚管理职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该处罚力度上再责令限期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监护人,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童工未成年工的区别以及保护

The empty the carriage, the louder the nois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童工未成年工的区别以及保护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未成年工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大,在我国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的很多孩子由于负担不起学费而辍学。
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们往往会选择外出打工。
但是由于他们的年龄普遍的偏小因而大多都是童工未成年工,并能够很好的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因此国家对童工未成年工进行了相关的保护,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区别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二、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一、专题界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
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
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
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
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
厂方以小勇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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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一、专题界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
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
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
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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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
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
厂方以小勇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1.确认电镀厂与小勇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电镀厂支付小勇全部医疗费;【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小勇,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小勇在工作时致伤,电镀厂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特别是技工劳作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年龄,并且检查相关证件,确认其已经成年或者16岁以上。
不能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贪图便宜使用童工,否则将会给企业和员工都带来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童工谎称成年工,出了“工伤”谁之过【案例】:2003年10月10日,王羽经一家名为“用德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羽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
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羽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羽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羽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羽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原来2003年,14岁的王羽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德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法庭上,王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羽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羽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陈某辩称,王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羽的诉讼请求。
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羽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羽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评析】: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羽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价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
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够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比民法通则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 对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
工厂把关不严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则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
因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据合同法,王羽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
因此,工厂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劳动年龄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而王羽也因隐瞒真实年龄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协商处理较为妥帖。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即便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童工也要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招聘部门和人事管理人员在使用年纪较小的职工时一定要把好关,不能因一时疏忽而错用童工。
案例三:未成年工也要“同工同酬”【案例】:小张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某服装长从事缝纫工作。
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签定劳动合同。
由于小张此时只有17岁,人事主管考虑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监察很多,企业会有额外支出,因此坚持每月800元的工资,而同小张一起来的成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
人事经理告诉小张,等他满18岁后,公司将给他同等待遇。
小张没有明确反对。
但是,5个月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找到小张,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小张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拒绝公司的建议,提出补足工资,并进行经济赔偿。
双方分歧不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了这个公司。
仲裁委判决如下:1.该公司应立即补足小张每月的工资,按1200元发放,五个月累计2500元。
2.小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200元。
【评析】: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从事的职业,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招用未成年工的职位来说,未成年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因为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因为使用未成年工而要担当风险而对未成年工差别对待,克扣工资。
凡是未成年人能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和其他人相应的报酬,这样,等未成年工成年后成为熟练工作人员时,公司可以继续和他保持劳动关系。
处理好未成年工的待遇问题,其实质上是为企业培养潜在的熟练工作人员。
案例四: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关某开办了一家私营生产皮鞋的工厂。
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
这些孩子,大多在十六七岁。
于是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并把农户孩子和乞儿分来管理,对乞儿实行体罚,又打有骂;对农户孩子则温柔些,不在身上留一点伤痕,但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
两者间食物也有很大差别,农户的孩子还是把自己吃的很胖,但脸有菜色。
由于长时间低头劳作,大部分的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脊椎变形和炎症。
在关某雇用的未成年工中,有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长期体力严重超负荷,多次因心力衰竭而昏晕,但关某怕让他回家会使得使得自己的行为被过早发现,于是让这名儿童干些杂活,但是劳动强度仍旧很大,被发现时,这名儿童身体弱的像芦柴棒一样。
长期的超负荷干活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
一位姓刘的孩子食指和中指被划破,关某将其送进了医院,当得知治好小刘的手上需要不小的一笔钱时,关某就让另外一名未成年工作为家属签字,把孩子的整个右手掌全部截掉。
手术后第八天,未完全恢复的小刘被强行停止治疗,带回工厂。
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这起非法使用未成年工案才被发现。
【评析】:无疑关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
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拐骗、虐待童工和未成年工者应该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另外,某些患有非残疾性的未成年工也有其禁忌的劳动范围,如本案中提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法律规定,不得让他们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在招聘工作中一般对禁止招用童工问题比较重视,而对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往往安排工作与成年的职工一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