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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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美国遗产税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

【摘要】遗产税作为公平社会财富、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美国遗产税开征较早,税制也较为完善,为其他国家所借鉴。本文通过介绍美国遗产税,分析我国现行经济形势,提出我国应当开征遗产税,并阐述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目标。

【关键词】美国遗产税形势启示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解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趋势。而美国遗产税开征时间较早、税制较为完善,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遗产税的特点

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97年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现行美国遗产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总遗产税制,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

从税制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制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而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它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嘱的管理人,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立减免额,但不考虑继承人的纳税能力。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其优点在于税源可靠,税收及时,计算较为简单,且征管便利成本低。但是其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公平原则。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对于共有财产,无论在谁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财产,不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在死亡者名下财产全部是遗产,在配偶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由此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从而减轻税负。

2、遗产税的免税额逐渐提高,并相应降低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抵扣额是一体的,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称为统一抵扣额。它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如表1

表1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抵免额

年度最高边际税率(%)统一抵免(美元) 免征总额(美元)2002 50 345800 1000000

2003 49 345800 1000000

2004 48 555800 1500000

2005 47 555800 1500000

2006 46 780800 2000000

2007 45 780800 2000000

2008 45 780800 2000000

2009 45 1455800 3500000

2010 废止废止废止

3、对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境外的财产不作为遗产。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由美国公民配偶继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由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原只抵扣10万美元,2002年调为11万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不论由美国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继承,只享受11万美元的抵扣额和6万美元的相当免税额,即超过17万美元的部分课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形势

1、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而随之产生的收入分配不均及贫富差距扩大已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经济和社会

问题,因此中国将迎来一个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机遇,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相应的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根本性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及个人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到达一定的规模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⑵开征遗产税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手段

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调节作用,实现收入公平,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互相配合、互为补充。遗产税能够弥补所得税与消费上的局限性,更有效地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主要表现为所得税和消费税的转嫁性比较强,高收入者和财富的富较多的人可以通过合理避税使自己承担的税负减轻。而遗产税在征税的范围上较狭窄(财富的净余额),可以防止富人避税行为,是因为其课税对象多为固定资产,税负不容易转嫁。而对于他们所拥有的保险、债券、股票等权益,应建立比较完整严密的核算制度,加强征管力度,从而使得其达到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⑶改善社会分配不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我国目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日益突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贫富差距的突出矛盾,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缓解中低收入阶层因贫富差距产生的对立心态甚至“仇富”心理,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可以使富人的部分财产收归财政,进入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政府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这部分税收收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改善其生活质量。从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可以得出结论,征收遗产税可以有效的改善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⑷鼓励富人投身慈善,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步,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在我国显现出来。同时,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各项需求增加和突发灾难频繁。这些都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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