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由证监会制定,于2001年发布,后经多次修订。
4.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等。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财务信息公司财务信息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4)审计报告。
2. 经营成果信息公司经营成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2)公司的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3)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
3. 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2)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3)公司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或者提前。
3.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5. 适度性:披露的信息应当适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 公司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等。
3.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等。
4.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5. 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3. 其他方式: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途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信息披露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它是公开透明的基础。
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公开其内部信息的行为,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是对政府、社会及投资者负责的一种举措。
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则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公正性的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用于保证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完成有效,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与及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公信度,是保证信息披露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资本市场秩序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度与时限等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对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特定形式下,由上市公司或相关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规范。
信息披露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及公司高管等。
此外,还包括了一些中介代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2)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及范围应该明确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这种披露应该具体细化为报告、公告、披露文件、年报等。
(3)披露标准:信息披露准则应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制执行,以维护公众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当披露、完整性等。
(4)披露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度,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有限度的深度,以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
(5)披露时限:信息披露制度应强制性地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信息披露的时限应该明确规定,及时性规定应该强化,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以全面、及时、透明的方式被公众了解。
2、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减少了不对称信息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使得企业的内部运作对外公开,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规则和要求对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
一、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参与者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确性原则: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对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特定群体。
3.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4.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3.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4.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变动、市场份额等。
5. 相关交易信息:包括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交易的条件、金额等。
6. 公司风险提示:包括市场竞争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7.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收到的重大投诉、处罚决定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报告:上市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信息披露报告,详细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组织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
信息披露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对象信息披露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的各类股东、投资者、客户、供应商等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利害关系密切的各方。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1.透明度原则: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提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2.平等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偏袒某一方利益相关者,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连续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时回应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切和提问。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1.经营情况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范围、市场情况、领导层变动等。
2.财务状况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量等。
3.风险因素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
4.关联交易披露:若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交易,应当披露相关细节,以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5.重大事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重组计划、股票发行及增减持等重大事项。
6.其他重要信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发布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2.临时报告: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或风险时,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以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相关情况。
3.事后报告: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司应当做出事后报告,及时回应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切和提问。
4.网站披露: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官方网站,通过发布公告、财务报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三)经营概况;(四)会计报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七)特别事项揭示.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风险管理概况。
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二)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四)操作风险管理。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企业信息的公开透亮,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在公司内进行信息公开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第三条信息公开披露的范围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1. 公司章程及更改情况; 2. 公司组织机构、股权结构及更改情况; 3.公司业务经营概况和重要财务指标; 4. 公司重点合同、重点投资、重点资产重组等事项的进展情况; 5. 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6. 公司重点诉讼、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紧要人员的情况; 8.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披露的方式1. 网络公开公司将通过建立和维护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公司公告、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并供应下载、打印等功能,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亮。
2. 媒体公开公司将通过主流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途径,发布紧要信息披露内容,以提高信息的传播和知晓率。
3. 其他公开方式公司依据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合法、规范、有效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例如,举办投资者说明会、发布公告、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等。
第五条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限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别信息公开的时限,并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信息公开披露。
如无法定时履行公告义务的,应当在履行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信息公开披露的责任和流程第六条信息公开披露的责任1.董事会:负责审议并通过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有最终责任。
2.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引导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监督和管理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
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
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
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贷款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固有财产与贷款财产之间、贷款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规则所指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规则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公司或可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四)贷款经理和贷款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报告、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公司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条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开始年度报告披露的准备工作,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理财中心,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公司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于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独立董事就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