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很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都会处理定期定额申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的流程程序内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自行申报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意思吗?一、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由所属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经营的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1、核定的范围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2)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1]》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1)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2)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3、核定的程序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2)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表怎么填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如果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背景与意义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
其中,定期定额税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定期定额税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周期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报和缴纳。
为了使个体工商户顺利进行定期定额申报,遵守税法规定并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就设立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以便方便个体工商户的税款申报和缴纳。
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纳税,并能够合理申报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方式。
具体包括:1. 对纳税人的税种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 对纳税人的纳税标准:针对纳税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规定等,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申请前,需要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以便能够顺利进行申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定期定额申请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包括税收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周期等内容。
只有了解了这些规定,才能够合理申报税款。
2. 收集经营数据: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好自己的经营数据,包括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信息。
这些数据是进行定期定额申报的依据,也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四川省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规范“定期定额”征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缴纳税款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征税。
第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其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确定。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的评定按照“典型调查、业户自报、小组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通知到户”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建立购货登记薄、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薄、商品盘存表(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定期定额”征税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一般由个体户代表(行业组长)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评议小组是在税务机关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组织。
主要职责是:宣传税收政策、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定额调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定额评议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典型调查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经济状况,按行业类别确定。
典型调查户的比例一般在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数的5%左右。
具体比例由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时,应作好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典型调查表》。
有关数据要力求完整准确,并经业户签字,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业户定期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前,应召开有关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动员业户如实自报营业情况,认真填写《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自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传或者其他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地方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法定期限的规定1、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V1.6.2文档信息修订状况目录第1章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主要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预期读者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操作准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2章申报清册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错误!未指定书签。
2.1.1 功能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 操作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1 登录系统.........................................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2 申报操作.........................................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3 注意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Word)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编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公章):地址: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电话:合计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四)本表“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五)本表“联系电话”栏,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电话。
(六)本表“纳税编码”栏暂不填写。
(七)本表第1项“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以及稽查查补的销售额。
(八)本表第2项“核定销售额”栏,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含税销售额与按有关规定应减免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
(九)本表第3项“征收率”栏,填写3%。
(十)本表第4项“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一)本表第5项“核定应纳税额”栏,填写数据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第6项“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有关规定应减免的税额。
(十三)本表第7项“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十四)本表第8项“应(补)退税额”栏=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或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数。
即:如果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数值≥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时,由第4栏“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数,反之则由第5栏“核定应纳税额”减除第6栏“减免税额”及第7栏“预缴税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定期定额征税的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税款即可,凭税票就认定贵公司已经申报纳税了,不需要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现在都纳税实名制,要求网上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
步骤如下:
1、首先,在电脑上安装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然后,点击图标进入。
2、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需要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一、个体户纳税起征点:
个体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收入核定30000元以下的,免征税款,不需要申报。
二、个体户报税的具体方法:
定期定额户实行业主自报、税务核实、电脑定税的程序,一般根据业主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做为定税依据。
二、个体户报税的具体方法:。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报表》
纳税人(签章):年月日
业主:
经办人:
如代理人填报,应填写以下内容:
兹授权为我(单位)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我(单位)此项税务事宜,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于此代理人。
授权人(签章):年月日
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代理人联系电话: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虚假申报、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申报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业主姓名
电话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定额调整原因
核定有效期起
核定有效期止
定额比对
上期核定月经营(所得)额
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应税金额
业户自报
经营
情况
经营项目
应纳税经营额
申请定额情况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税率
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声明:此表是我(单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完整、可靠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最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指引汇总
2004年版纳税申报表使用指引2004年版纳税申报表使用指引为适应广东省地方税务新一代征管系统的需求,规范税收征管表证单书的使用,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我局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版税收征管表证单书。
为了让广大的纳税人能够尽快熟悉和掌握纳税申报表的使用,特编制了以下申报表填报指引:《使用指引(一)》是按照业户的征收方式以及经济性质等的分类,具体地介绍不同类型的业户需要报送哪些表格。
详见附件1。
《使用指引(二)》是以表格的形式,对纳税人使用的每个申报表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以及对申报表的“说明事项”中没有明确的事项作补充说明。
详见附件2。
以下《使用指引》仅供参考,具体申报和填写要求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8月31日附件12004年版纳税申报表使用指引(一)业户自2004年9月1日起申报时,需报送的报表具体要求如下:一、查帐计征的业户需报送的报表:(注:查帐征收业户是指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非购花)、屠宰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等地方税的查帐征收纳税人。
)1、内资企业:(1)SB001《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注:已办理“建安项目登记”的业户,还须填报SB004《广东省营业税项目纳税附列资料》)(2)SB005《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报)SB006《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SB007《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年报)(3)SB009-1《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和SB009-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月报)(4)《损益表》;(随SB005《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SB006《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5)《资产负债表》;(随SB005《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SB006《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6)SB031-1《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表》和SB031-2《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续表》(月报)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SB001《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2)SB00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月、年报)(3)SB009-1《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和SB009-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月报)(4)《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随SB00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报送)(5)SB031-1《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表》和SB031-2《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续表》(月报)3、行政机关:SB009-1《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和SB009-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月报)注:如存在应税行为须临时报送SB001《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已办理“建安项目登记”的业户,还须填报SB004《广东省营业税项目纳税附列资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苏国税函[2007]43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1.目的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2.适用范围2.1 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2 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规程执行。
2.3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3.定期定额的核定和调整3.1 核定方法3.1.1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3.1.2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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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Hale Waihona Puke 人:申报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超定额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计税依据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减征减免性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减征比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减减征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第一篇: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一、业务简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一)自行申报。
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