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最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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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最简洁)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税方法。随着社会各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增长显著,在沿海开放地区,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中已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直接缴纳,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从2011年9月1日起,它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财务经理2014年3月取得月薪收入5000元,取得2013年度一次性奖金30000元。该经理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 )3月份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 x3% =45(元)(2) 3月份取得的2013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_0 + 12 = 2500(元)先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30000 x 10% -105 = 2895(元)(3) 3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5 +2895 =2940(元)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 x 20%(2)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 (1 - 20% ) x 20%(3) 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x (1 - 20% ) 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值得注意的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例:2013年8月歌星刘某应邀参加C公司庆典活动的演出。按照协议刘某演出四场,每场出场费为15000元。刘某演出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税所得额=1500(^4父(1-20%)=48000(元)应纳税额=48000 x30% -2000 = 12400(元)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外籍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例:—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13年度1月至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根据税法规定,其2013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1) 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税法规定,该

人员于20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 由于其2013年度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于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6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度该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 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月薪应纳税所得额=15000 -4800 = 10200(元)任职期间应纳税额=

(10200x25% -1005) xl2 =18540(元)(2) 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境内工作期间月薪应纳税所得额=(15000 +40000) -4800 =50200(元)境内工作期间应纳税额=(50200 x30% -2755) x6 + (50200 x30% -2755) x [1 - 40000 + (15000 +40000) ] x6 =93965.45(元)四、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王某2013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

入66000元,从A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则王某2013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月工薪收入=66000 + 12 = 5500(元)(2) 月应纳税额= (5500-3500) xlO% -105

=95(元(3) 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扣限额)= 8000x(l-20%) x20% =1280(元)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只能在抵扣限额内抵扣1280元。剩余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4)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95 x 12 = 1140(元)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确定。(1) 个体工

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42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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