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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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到的劳动法知识

企业用到的劳动法知识
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额,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中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⑵试用期的风险
①违法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的风险。《劳动合 同法》第八十三条对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 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中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1、约定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2、法定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的;
3、不得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4、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A、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B、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应注 意的问题
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定的情形是前提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面临破产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的情形:
⑴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病的健康检查。 ⑵患工伤及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⑷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合同中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 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 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 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发布日期: 1995.04.27生效日期: 1995.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劳部发〔1995〕第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第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1995年4月27日附件: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状态的不断改变,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呈现出了纸漏,例如,出现了合同期限不足的问题以及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我国重新颁布了改良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沿用至今。

中国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一法律颁布以来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工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教育,从各个方面获得了信息,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对自身权益的防范和控制意识,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提高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逐步完善,工人的教育水平和获取信息的速度不断提高,对自身权益得失非常敏感。

劳资纠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就业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解决工人们提出的疑虑和劳动斗争。

人事管理人员要熟悉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法,才能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降低雇佣机构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同时,熟悉劳动立法的员工管理者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允许发生劳动纠纷,但是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的劳动斗争仍然很严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降低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2010年富士康“XX跳楼”事件可谓众人皆知,郭台铭对接连发生的职员投身自杀事件进行了道歉。

2017年又发生了第12次“跳楼”事件。

富士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10多名员工从楼上坠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之后富士康提高了工资,选择转型和内部转移,支付巨大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无形费用。

这一事件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差异,能否处理好理性和法律的关系,将会拷打企业的良心,给许多企业敲响警钟。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王新富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必要前提。

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或是出于主观目的、或是限于专业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时,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

这些隐患既破坏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又会导致后续劳动纠纷甚至经济赔偿,为企业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不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后果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含义表达包括两方面,一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为便于发生纠纷时举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刻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为这样可以规避法律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工作表现不满意可以自由辞退,即便产生劳动纠纷被员工告上法庭,也会缺乏有效证据而不了了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刻生效。

所以,劳动合同并非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只要员工举证出其他依据,如出勤记录、工资条、监控录像等,经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核实采用后,劳资关系依旧成立。

此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论何时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很难免除责任。

2.超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对于延期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企业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作者:姜菁来源:《职业》2007年第08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涉及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成千上万企业的权利维护和义务的履行。

从各方的反映看,法律出台后如何实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就此问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质特点是倾斜保护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劳动法室,王文珍主任正在忙碌地进行着《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的法律调研工作,办公室的电话不时响起,电话内容大多是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文的理解所进行的交流与咨询。

当记者问到作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参与者之一,你对这个法有什么评价时,王文珍说,说参与者不敢当,我只能算是参与了该法的一些讨论和意见。

我认为这个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确实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实施二十多年来的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滥用、劳务派遣的新情况、就业形势多元化等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其实,劳动法自二百多年前问世的那天起,它的本质就是倾斜保护,这是由它的使命和本来目标决定的。

《劳动合同法》也延续了这个本质特点,又兼顾了劳资双方利益,从草案第一稿到最后出台的法律条文的变化,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因为我们制定法律不是为了“宣言”,而是为了执行,如果一部法律不能适度兼顾各方的利益,执行起来就会很难。

企业:最重要的是以积极的心态守法王文珍说,对《劳动合同法》,尽管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但现在首要的是要履行守法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发扬了空前的民主,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用人单位的意见,并吸纳了不少意见,可以说是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

在法律出台前,人们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是十分尖锐的意见。

但当法律出台后,就必须认真地执行和遵守它。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23年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自2023年实施的新版劳动合同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

然而,新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以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

一、执行问题之一: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劳动关系争议处理的流程繁琐,给雇主和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根据新法,劳动者和雇主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然而,这个流程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对策一:简化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进行简化。

可以引入更具弹性的解决方式,比如强制性调解或者更加灵活的仲裁机制。

这样一来,劳动争议可以更快速地得到解决,从而降低了各方的成本,并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对策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可以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该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样的机构,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问题之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新版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脱节的问题。

这导致了劳动者和雇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甚至出现了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

对策一:加强实际操作指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的指导。

可以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雇主和劳动者普及新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以减少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脱节。

对策二: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 拒不 改正 的。 么何 为 “ 那 严重 违反 ” “ 重失 职” “ 严 重大损害 … ‘ 严重影 响”?
地修 改完善 , 程序和实体上 都与 《 在 劳动
合 同法 》 有相抵 触的地方 。

企 业 在 执 行 《 动 合 同 法 》中存 劳
同样 , 四十一条 中的 “ 第 生产经 营发生严
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 自用 工之 日起超 “ 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 与劳 动者订立 书面
于按 照 《 劳动合 同法 》 的规定规 范用 人 。
企业的人力成本必 然上 升 , 因此有 的单位
五 、 树 立 爱 岗敬 业 , 法 为 民 的思 要 执 想 道德 品 质
行好路政管理工作职责 。 同样在治超执法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李 辉
《 动合 同法 》 以完善 劳动合 同制 劳
度, 明确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 和义
行 。 因是 多方 面 的 , 原 第一 、 用人 单位 对
劳动合同的 , 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 劳动合 同法 》 的立 法原意缺乏正确的理 解 , 视《 忽 劳动合 同法 》 对企业 的保 护作
重 困难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2 少数 法律 条款无法有 效执行 。 劳 、 《
1《 、 劳动合 同法》未能得到正确全 面
动合 同法 》 是一部切 实维 护劳动者权 益
的法律 , 对构建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 系具有
经 济情 况发生了对企业 的约束 ,
的工资 ” 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让 劳动者 。
有维权 的抓 手和获益 的动力 , 从而得到执 行。 但是我们 也遗憾地发 现 , 该法在某 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则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报酬。

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

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

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一个企业在运营和操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风险,经营决策是否正确、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等等外部风险;而在企业内部,虽然和员工经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也同样面临着风险,那么,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一个企业在运营和操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风险,经营决策是否正确、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等等外部风险;而在企业内部,虽然和员工经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也同样面临着风险,那么,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一、企业常见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常见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签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身份不明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但罚责不重,即企业违反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成本不高。

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反可以规避社保、解聘责任等法律义务。

因此,许多企业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这部分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与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企业可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可能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等。

一旦这些劳动者发生侵害他人、公司利益或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因身份不明,很容易发生纠纷。

▲2.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法律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企业对此负无过错责任。

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如能通过工伤理赔的,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企业损失也较小,主要的问题发生在一部分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事故,比如,一些临时用工,一些试用期内的员工,专项项目工作需要招进的农民工等,这些劳动者往往因未正式成为企业的职工,企业也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问题责任重大。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7•【文号】劳部发[1995]202号•【施行日期】1995.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在当前新 旧用 人制度转换过程
,
( 二 ) 造 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
作为 一 次性的过渡办法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可 以根据 当地情况

从保护
失的
,
应按 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
;
工 作时间较 长职 工 的利益出发
、 、
作出 一 些特别规定
保护津贴和用品

关干长 期病 休

放长假和提前退 养职 工 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放长假 和提前退 养的职工
,
( 三 ) 造成劳 动者工 伤

医 疗待遇
企业 中长期病 休 待着劳动关系
,
仍是企业 职 工
,
与用人 单位 谋
,
损失的

,
除按 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 供工
,
按照 《劳动法 》 关于 建立 劳动关 系应 当订立 劳动合同的规定


伤 医疗待遇 外 还 应支付劳动者相当
5 % 的赔偿费用 ; 于 医 疗费用 2 ( 四 ) 造成女职 工 和未成年工 身体
2 5%
还应 支付相当于 其医
;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
》 实施后
为了继 续保护这部分职 工 的利益

的赔偿费用
应执行这 一 规定

〔 五 ) 劳动合 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用人 单位经 批准招用农民 工 从事非 有害身体健 康工 种 合同期限
,
岗位工 作 的
,
其劳动


可 以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确定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法对现行的《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也将给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此,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特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参考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一、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应聘者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不是全然不受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或沉默。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

既然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那么就应该好好的利用该权利,对应聘者入职审查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了解的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信息。

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所以应当严格审查。

(2)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残疾等。

建议用工之前进行体检。

(3)是否达到16周岁。

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是童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当连带责任。

(5)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工在入司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就是劳动者不敢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员工聘用后一个月内通告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

二、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建议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否则予以聘用。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服劳役劳动者,严禁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严禁建议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归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反感三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二个月;三年以上紧固期限和并无紧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严禁少于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可以签订合同一次试用期。

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反感三个月的,严禁签订合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的赔偿金。

开拓: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辞职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须要交纳违约金吗?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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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如:合同法定 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义务、生老病死与企业 无关等。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一方不具备 法人资格或就业资格、一方规定或承诺不参加社 保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报酬。报 酬数额按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报酬确定。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 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几个问题
1、签订1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多少?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还未履行的, 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已履行,但 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单位是否承担赔偿 责任?
该企业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多少赔法?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
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欺 诈,如:单位提供虚假劳动条件、待遇;劳动者 提供假证件、假文凭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 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签订合同,如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拖欠工资方式等。
二、关于劳动合同
在本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最多, 涉及以下情形:
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未将合同交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违法约定试用期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面证明 共涉及第81条、82条、83条、86条、87条、
关于整改、处罚、赔偿
关于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不执行整 改指令将受处罚。
关于警告:是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中属较 轻一种。
关于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第 120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包括人 身伤害的和财产损失的两种,要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除了要求物 质赔偿外,还可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内容要合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等。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 动纪律、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
三是程序要合法:
1、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实施过程中,尊重工会和劳 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修改完善。
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 者。
2、无效合同是一方或双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 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过错的,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和本法第84条执行。
不签书面合同超过1月不满1年, 就要承担责任,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月内必须签订; 二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1月内订立的是口头合
同,违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三是未满1年的,承担每月2倍的工资。
另外,超过1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要承担2倍工资的 责任。
89条。
(一)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 未将合同交劳动者的责任
(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不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劳动报酬。 3、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
案例
张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约 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工资800元,试用期满 后月工资为1000元。张某工作8个月后,由于 想到其他更好的单位工作,于是向劳动保障部 门投诉该企业: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一、关于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几点启示:
一是本条仅限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事项。有关其他事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 若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则可不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李某于2007年5月8日进入某企业工作,该企 业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了2008 年8月8日,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企 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企业与其签 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2倍工资。
该企业应当从什么时间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 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关于精神赔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请求: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健康权、名誉权、 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
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
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 系或近亲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 人有权。
4、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已履行,并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是否还支付工资?
本条主要是针对第19条有关试用期 做的规定,三层含义:
1、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还未履行的, 责令改正,不支付赔偿金;已履行,要责令改正, 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已履行,但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不支付赔偿金。
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规章制度方面 劳动合同方面:文本、签订、试用期、解除或终止等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方面 劳动方面:暴力手段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危及劳动 者安全、劳动条件恶劣等 招用职工方面(扣押证件、担保、收取财物、已有劳动关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方面 承包经营方面 劳务派遣方面 劳动者方面:违法解除合同、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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