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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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法律、法规依据
适用范围
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的时间
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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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一: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
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并且合 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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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法律、法规依据
适用范围
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的时间
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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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
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三次 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 境外A企业第一次投资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次投 资人民币400万元。2016年1月8日,A企 业与B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人民 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C企业 30%的股权给B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 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同时第四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 得税报告表。因此该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 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而3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 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之日。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该在相关款项实 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 10 款。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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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
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解读
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假设2016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 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 民币,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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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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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二: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
用费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各项 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即非 居民企业实收100万元,如何计算扣缴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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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所得税税率) =100÷(1-10%)=111.11(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扣缴税额= 111.11×10% = 11.11 (万元)。 根据9号公告,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 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是相等的,则:增值税应扣缴税额= 111.11×6% = 6.67(万元) “境内企业包税合同金额”100(万元) “境内企业实际支出的金额” 100+11.11+6.67=117.78(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0(万元)
700万元(100+200+400) 本次交易转让比例为75%(30%÷40%) 被转让的C企业30%股权对应的成本则 为525万元(700×75%)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475万元(1000-525)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47.5万元(4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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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 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 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 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 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16年2月10日、 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 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如何做税 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三: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换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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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处理
37号公告与原24号文新旧对比
24号文
37号公告原文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
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删除该条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后,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取消了合同备案、税款清算且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及各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和协同管理等进行了修订。
同时37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及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及其他非居民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
施行了近9年之久的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698号文,随着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将履行完成其历史使命。
为了帮助亲们有效理解和运用37号公告,TPPERSON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整理分享亲们。
今天分享亲们的是《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法律依据37号公告原文学习笔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公告2017 3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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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答【税务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
问答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
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
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PART 0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7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定 义: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 政策的主要内容 之一,是指在中 国境内有实际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
0 1
扣缴义务人的责 任:负责按照税 法规定,对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进 行扣缴,并按时 向税务机关申报 和缴纳。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增加国家财政收 入: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确保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的 及时缴纳,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0 1
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简化税收 征管流程,提高 税收征管效率。
0 2
促进税收公平: 源泉扣缴政策可 以确保非居民企 业与居民企业之 间的税收公平, 防止税收流失。
0 2
扣缴义务人的义 务:确保扣缴税 款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防止税款 流失。
0 3
扣缴义务人的权 利:在履行扣缴 义务的同时,享 有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的权利。
0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政策
的主要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实例
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监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
效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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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政策目的:确保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的税收合规,维
护国家税收权益。
政策定义和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是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 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 税法规定进行扣缴的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非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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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否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是
完成扣缴义务
否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源泉扣缴有新规 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源泉扣缴有新规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在非居民企业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等方面带来重大变化,其影响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注。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变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资产原价并已摊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点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37号公告延续了2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
对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时间,24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于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如果支付在前则在支付日)发生。
由于股息、红利不存在到期应支付的情况,这一条款曾引起业界的广泛探讨。
可喜的是,37号公告废止了这一条款,将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重新定义为实际支付之日。
这一变更将有助于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也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协定待遇、准备备案资料预留了充分时间。
与股息类似的还有股权转让所得。
37号公告允许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采用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可分期纳税,且分期款项可先视为收回投资,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所得并扣缴税款。
这将给诸多分期付款的股权交易带来重大利好。
税款计算有调整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计算涉及收入全额、财产净值,较为复杂。
对此,37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导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在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同时,由支付义务人按照一定比例扣缴的税款。
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其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中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应纳税款。
本文将介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等内容。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1.1 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以非居民企业享有、取得的所得为计税依据,由支付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同时,扣缴相应的所得税款。
源泉扣缴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率、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1.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它们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物品销售所得•其他与中国境内有关的所得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如下:3.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0%,但根据具体情况,税率可能存在特殊规定。
3.2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的应纳税金额。
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应纳税所得额、减除项目和税收协定等。
3.3 计算公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所得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如下:1.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所得税率。
2.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3.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将剩余金额支付给非居民企业。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探析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探析作者:蔡梦雅来源:《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摘要:2017年12月1日新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7号公告”)对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产生了新的影响。
文章对新出台的国务院第37号公告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新规的亮点以及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尚存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给予建议。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新规亮点;建议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2-0085-04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简称“放管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从源头上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调控,大幅改进税收征管效益,从而使税收款项能够按时足额进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对源泉扣缴在非居民企业领域的规制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基础理论概要(一)源泉扣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确立源泉扣缴制度,时至今日,该项制度仍在我国税收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何为源泉扣缴呢?源泉扣缴是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负有扣缴义务者在给付税收款项或者征税时将应纳入库的税款扣缴或者收取,继而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税收征缴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
我国确立源泉扣缴制度,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能够使我国的税收源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国家财政得以充备,避免偷税漏税等。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一直呈现增长状态,近年来,其增幅虽有所放缓,但收入额仍在逐年递增,成为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
对于一些在本国境内未建立工作机构、办公点的非居民企业,或虽有办公场所、组织,但所获收益与该组织毫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其获得的源自本国的一切应当征纳税款的经济性收益,实行源泉扣缴。
(二)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重点即在于非居民企业,我国法律规定,按国际通行惯例,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者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此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应当承担全方位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方法)
学习笔记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下一篇来自古成林的解读分析《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方法)》供亲们参考。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方法)2017-10-30 古成林税立方一、替非居民负担税款的税务风险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能否在税前扣除,是办理非居民税收业务的一个常见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税务风险点,曾经就有企业因为这个问题受到稽查部门的处理,其所替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税款都不得税前扣除,损失很大。
那么在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呢?这次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可能会有小伙伴提出,第六条为什么没有明确解读这种替非居民承担的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这其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有关部门不可能告诉大家替非居民负担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
毕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稽查部门按照这条标准进行处理也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以上第六条就真的什么用都没有吗?当然不是。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次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第六条,给了大家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非居民承担税款的情况下支付给非居民的含税所得可以扣除吗?例如,合同约定总金额100,各项税费10,则实际支付为90,非居民含税所得为100,正常情况下,这里的含税金额100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非居民不承担税款的情况。
如果合同总额为90,各项税费10,则实际支付为100,非居民的含税所得也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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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
问答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
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
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