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如何预防煤矿重大事故发生
如何预防煤矿重大事故发生1. 引言煤矿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本文将探讨几个重要的预防措施。
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2.1 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安全操作方法和预防措施。
2.2 加强监测和预测系统的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煤矿监测和预测系统,对矿井、瓦斯和煤尘等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人员培训和技术提升3.1 培训矿工和管理人员对矿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定期持续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通过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升煤矿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降低人为操作的风险。
4. 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4.1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煤矿应合理布置和设置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确保矿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顺利地撤离。
4.2 强化防爆和防火设备在煤矿内部设置防爆设备和防火系统,提高对瓦斯、煤尘等可燃、易爆物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5. 加强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5.1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5.2 提高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力对煤矿救援队伍进行系统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和抢险救援技能。
6. 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执行6.1 加强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矿的巡查和检查频率,对违规操作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厉惩处,从源头上控制事故发生的风险。
6.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环境。
7.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总结机制7.1 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依据。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08•【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1-8月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2%和22.4%。
但是,8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重大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30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对拉工作面风量,致使工作面风流不稳、风量不足,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8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岗煤矿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0人(其中盲目施救造成2人死亡)。
该矿在井下靠近煤层自然发火区域违章组织施工通风立眼,巷道顶板跨落,造成火区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矿工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平稳发展,国务院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
同时,加大对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为确保矿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应当完善煤矿事故预警机制。
按照煤矿状态、天气变化、设备运行等多种因素开展煤矿事故预警工作,对可能出现风险的煤矿实时进行监控,并采取及时防范和对策措施,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应当加强煤矿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办法、严肃审查煤矿企业证照、假证情况,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煤矿企业严厉惩处,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应当加强煤矿设备及配套安全管理。
对煤矿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对煤矿配套设施进行加固维护,并确保煤矿生产作业设备的完好和故障率的降低。
第五条:应当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把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质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来抓,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应当加强煤矿消防工作。
按照建筑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加强煤矿消防管理力度,以确保煤矿内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可用。
同时设置煤矿贯通通道,进行专业消防队伍合作,以最大化减少煤矿事故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应当建立完备的煤矿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煤矿应急预案,建立煤矿应急管理网络,配备紧急救援人员、专业的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对煤矿事故的迅速应对,切实减少煤矿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同时,建立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沟通的应急信息系统,保证煤矿应急工作的大力开展。
第八条:应当切实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煤矿干部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从基层入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是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乏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地下作业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2019年8月,山西省潞安集团白音汗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致使15名矿工遇难。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落实等,以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然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煤矿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违规操作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是必要的,只有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挂牌督办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挂牌督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稳定。
挂牌督办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挂牌督办制度可以及时识别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煤矿管理者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将严重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煤矿列入监管重点,相关部门将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3.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挂牌督办制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煤矿管理者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防备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避开和减少重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从业人员对本身的工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防备和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安全生产第一位原则,将安全置于生产和利益之上; 2. 防备为主原则,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3.综合整治原则,科学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程; 4. 全员参加原则,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共同参加、共同管理; 5. 依法管理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当订立并执行全员安全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3.煤矿企业应当记录并保管从业人员接受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第六条安全设施和装备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满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制度,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3.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和防护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隐患排查和整改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并将发现的隐患及时记录;2.煤矿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除去隐患,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第八条作业管理1.煤矿企业应当订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要求,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2.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3.未经批准或未进行安全评估的高风险作业,禁止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4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控制,我国推行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在强化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列为重点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落实。
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在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各级政府还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处理。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还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政府还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除了政府的督导和支持外,煤矿企业本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
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企业还要加强与政府、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4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2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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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形成多层级的报告和调查体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流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细化操作规程,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在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特点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及时向地方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的情况和事实。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教训。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实地勘查、听证取证、资料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最新)关于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
芦煤安〔2011〕2号关于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矿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持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出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把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放在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位臵。
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始终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两项重点,严格责任落实,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装备水平,健全系统管理,强化内涵教育,精细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努力构建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长效机制。
2、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瓦斯、煤尘、自燃发火重大事故;杜绝突水淹面和水害伤亡事故;瓦斯抽采量确保完成3735万m3,力争4200万m3。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保证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投入;党委书记是安全宣教及问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生产宣教以及安全问责工作;总工程师是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安监处长是安全监察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经营管理部门、党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资金、物资保障、宣传教育工作;科区、班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其他管技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坚持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不断完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等“18项安全管理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防突和防治水专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分析例会和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项安全生产问题研究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对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煤矿重大事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会对煤矿企业全面生产造成影响,更是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我们部署了一系列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旨在加强煤矿的安全日常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一、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要通过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条例等法规,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取得实效。
具体的措施如下:1.明确分工。
我们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分工,制定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制度等方案,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推进和全面落实。
2.责任落实。
我们要划定煤矿内部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和监督。
3.加强监督。
我们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评估等工作机制,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力度,及时指出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了防范煤矿事故发生,我们要加强技术措施,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科技支撑。
我们要通过引进高新技术和新材料,研发出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装备等,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2.完善煤矿生产设备。
我们要对煤矿生产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修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问题,确保煤矿生产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3.建立行业标准。
我们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行业标准,制定技术标准、检测标准和评估标准等,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保障煤矿生产的全面稳定。
三、加强煤矿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我们要加强煤矿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矿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具体措施如下:1.培训安全工程师。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我们要对煤矿内部的安全工程师进行培训,提升他们对煤矿安全的认识和技能。
2.建立周知制度。
我们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煤矿人员对安全规范的周知和知晓度。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对该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导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行业之一。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权益,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法建立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工人按规定操作,避免安全隐患。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障煤矿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安全生产监督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6. 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相关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机制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整改指导,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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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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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
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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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
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
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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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
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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