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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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客体和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的基本构成要素。版权来源于《安娜女王法令》。

一、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者,是指通过自己的抽象思维活动,采用一定的客观表现方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作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物质形态,如书刊、磁带、胶片、模型等,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口头语言、形体动作等,既可以是原创的,也可以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再创的;既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也可以是未公开的。这些不同领域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是人类的智力劳动。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财产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主体形态分

1、公民。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幼儿园儿童的绘画、书法、唱歌、跳舞等活动均可产生著作权。案例:

2、法人。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包括两种:一是依法进行登记单位或团体,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研究会等,这在合同法和诉讼法中也能成为主体,被称为“其他组织”;二是组成法人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如大学的系、学院、教研室,法院的审判庭等。对第二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有学者表示反对,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著作权法讲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3页)。他反对的理由是这类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理由不能成立,5岁幼儿也没有财产承担责任,但世界上基本上均承认其成为版权主体。有趣的是,〈著作权法讲座〉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编”,把培训班这种临时机构也作为著作权人。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2、外国人

第二节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该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大量的版权纠纷都与作者认定时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有关。如刘国础诉叶毓山歌乐山烈士群雕案,刘德彬诉罗广斌、杨益言〈红岩〉版权案,李淑贤诉李文达〈我的前半生〉版权案等。

4、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

仅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也不能成为作者。作品的认定问题后面详讲。

(三)作者与常见相关术语辩析

与作家、撰稿人、执笔人、主编、审稿人、编辑之间的关系

三、视为作者的单位

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

1、作品的创作活动由单位组织

2、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意志

3、由单位承担责任

常见的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况有:政府工作报告、大型百科全书、单位工作总结等。这类作品可以从理论上称为单位作品。须注意的是,单位作品不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职务作品。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这一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作者在有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在理解推定原则时要注意下面几点:

1、作品中署名的人并非都是作者。应注意将其中的非作者区分开来,如丛书的顾问、策划人、校对人、审稿人、编辑等。

2、作者的上民署名应是完整意义的署名。如《眼病图谱》案中“协助创作”之类的表述不能适用推定原则。

3、有相反证据证明署名的人为非作者或者真正作者未署名的,应当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节其他著作权人

一、其他著作权人的含义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以外,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他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中的一类重要主体,范围较广,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原始主体,又有继受主体。

二、其他著作权人的类型

(一)职务作品中作者所在的单位

一般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的制片人

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三)委托作品的委托人

(四)作者的被继承人

(五)其他根据法律或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认定

一、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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