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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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酒精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项目建设工程中施工用水用电(包含临时生活用水用电)的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参与单位及个人(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设备厂家等单位和参加施工的临时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
4.1.1工程项目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理。
4.1.2计划财务部负责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结算,落实施工用水用电管理的各项考核。
4.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4.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5.1.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方可正式搭接水电管线。
(1)施工单位应填报施工用水/用电申请表(见附件二/附件三)并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
(2)用水用电申请的内容包括用水用电方案、容量、地点及时间。
(3)提供施工用水支路布置图、380V动力回路及照明回路系统图。
(4)施工单位指定1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系工作。
5.1.2施工用水用电设施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批准方可施工。
(1)供水母管由主干网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架接,供水支管由用水单位自行安装,供水支管费用包括材料费、安装费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可使用钢管、塑料管、PVC管等;生活用水供水支管应使用镀锌管、PVC管。
(2)施工用水管道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图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路径,以保证取水点的合理布置和供水母管的压力。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水源接入点处安装计量表计,计量表计应选用容积式水表并配有合格证,口径≤50mm使用流量≤16m3/h的水表,口径超过50mm 使用流量超过16m3/h的水表。
(4)用水设施的管辖范围:
a.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运行维护的用水设施包括:水泵、供水管线及管线内设备、过滤器、阀门、厂区内供水主干网等,施工用水变频柜、断路器、隔离开关、熔断器、低压配电设备、压力变送器等。
b.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接口计量表计后的用水管线及管线内设备、阀门和计量表计等。
(5)用电设施的管辖范围:
a.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运行维护的用电设施包括:10KV施工用电线路、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及附属设备、10KV配电室施工电源进线开关柜、出线开关柜及附属设备、箱式变压器、电缆等;
b.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接口计量表计后的用电线路和配电装置等。
(6)电源分布及变压器配置:施工电源自10KV变电站引接。
(7)变压器的布置方式:
a.变压器应采用户内布置方式,建设变压器配电间。
b.变压器若采用户外布置方式,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在不低于
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8)临时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的场所及
热力管道。架设高度应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低压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 mm2。
(9)厂区内采用铠装铜芯电缆或铠装铝芯电缆,根据箱式变压器容量和直埋电缆要求选择电缆型号。1250KVA及以下箱式变压器应选择电缆型号为:
a.铠装铜芯电缆型号:YJV22-3×50mm2(10KV级)
b.或铠装铝芯电缆型号:YJL V22-3×95mm2(10KV级)
(10)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1.5m,平行敷设的两根电缆最小净距,应不小于150mm,电缆水平偏移不应超过设计值或有关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
(11)直埋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电缆的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mm厚的砂层,并加盖保护板(或铺砖),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12)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电源接入点处安装计量表计,计量表计应选用合格产品,精度为0.5级四合一电子计量表计,电流互感器应为0.2S级,并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应满足供电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14)计量表计的校验、安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完成,禁止自行安装。当计量表计损坏,施工单位应尽快更换,损坏期间水/电费按最大月份用水/电量扣除。
(1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项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闸箱。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5.1.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装置有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7)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8)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9)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0)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5.1.3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批准后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5.1.3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1.4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1.5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出力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5.1.6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应首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7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8在施工用水用电期间,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二级配电箱。
5.1.9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批准后应按指定时间恢复所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和施工单位负责送水、送电。
5.1.10施工单位发现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以便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5.1.11工用水用电运行管理:
5.1.12施工用水用电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不得无故停止水电供应,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停止水电供应应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