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养动物危险等级、饲养管理关键人员资质、安乐死指南、管理信息统计、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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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管理技术规范

动物实验管理技术规范

动物实验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实验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实验设计要求、动物实验审查、动物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动物的来源、饲养管理、动物实验数据管理、实验操作要求、安全防护、仁慈终点和安乐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料归档等。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实验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4922.1 实验动物等级及监测GB14922.2 实验动物微生物等级及监测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14925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3 实验动物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GB14924.2 实验动物配合饲料卫生标准GB14924.3 实验动物配合饲料营养成分GB/T 35892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国科发财字(2006)第398号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DB11/T 1457 实验动物运输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用动物 experimental animal适于实验要求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3.2动物实验 animal experiment根据实验目的,选用符合实验要求的动物,根据科学的实验方案,在相应的环境设施中进行各种科学实验并观察、记录动物的反应过程及结果,以获得新知识或进行验证的活动。

3.3动物实验数据 animal experimental data根据实验目的,在进行动物实验期间观察、记录和产生的、可完整重现和评估的动物实验中所有的原始记录及其真实副本,以及后续处理产生的信息。

畜禽类饲养管理技术指南

畜禽类饲养管理技术指南

畜禽类饲养管理技术指南一、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禽类防疫要求,生产区,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染,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进入必须严格消毒。

7,防疫制度建全。

二、动物疫病分类,3类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补灭措施疫苗。

2,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补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苗。

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禽流行性感冒)。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

三免疫禽流感灭活疫苗注意事项:首先应在家禽机体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其次生活疫苗疫病一般需要免疫两次采用肌肉接种,再次是在小日龄家禽做首免疫应尽量避开母源抗体高峰期。

(鸭类水禽接种后可能产生一定副反应)四、一般来说灭活疫苗注射后机体需14天才能产生免疫保护,疫苗的免疫期为4个月,在保证疫苗质量前提下,疫苗须在2°—8°冷藏下保存。

此外免疫接种的时间,品种,母源抗体接种途径及相应的综合防制是否到位都对疫苗有决定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疫苗生产前已感染了禽流感病毒,尽管接种了疫苗同样会发生禽流感。

对鸭类水禽来说,灭活疫苗具有良好的保护性,是预防的主要手段。

在鸭免疫程序为5--15日——去舍。

首先(剂量为0.3—0.5毫升/羽)40--55日龄二免(剂量为0.5--1.0毫升/羽)。

开产前15—20天三免(剂量为1—1.5毫升/羽)产蛋中期四免(剂量1.5毫升/ 羽),鹅与鸭相似,但剂量要加大。

H5n1 重组基灭活苗用水禽效果最佳。

鸡鸭饲养的温度要求,湿度要求:1--7日龄为30--34°之间湿度要求60°---70°7---15日龄以上龄为28°--30°15--30日龄为28°--25°30日龄以上为24°30--45日龄为23°--20°1日龄开食饮水用千分之一高锰酸钾稀释清理肠胃消毒饮水。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应知应会法规政策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应知应会法规政策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应知应会法规政策一、畜禽养殖环节(一)准养有条件:1.畜禽养殖用地应经过备案。

2.畜禽养殖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进行环保备案。

4.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防疫要重视:1.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引入畜禽,要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及检疫标志;市外引进,应当隔离观察30天,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3.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报告。

4.建设粪污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出售先检疫:出售畜禽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投入品应规范:1.应当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使用违禁品及假、劣兽药,并建立用药记录。

2.应当规范使用饲料,《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五)档案需完整:1.养殖档案应规范填写。

2.养殖档案载明畜禽来源、投入品使用情况、防疫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内容,将生产记录录入“重庆智慧动监”,将防疫数据实时录入“重庆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云”。

3.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 1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输环节(一)运输需备案:1.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备案。

2.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备案。

3.跨重庆市的运输车辆,应保存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不少于2个月。

4.从市外输入动物的,运输前在“重庆智慧动监”系统录入动物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

(二)检疫是前提:1.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运输的畜禽以及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三)跨市走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重庆市或者经过重庆市的畜禽,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入或者经过重庆市。

(四)禁运要熟记:1.禁止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18修改)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18修改)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防范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障农牧渔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

第四条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以科学为依据;(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第五条当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不能达到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措施。

第六条风险分析过程应当包括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第七条风险分析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背景、方法、程序、结论和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危害因素确定第八条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应当进行危害因素确定。

第九条危害因素主要是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所列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二)国外新发现并对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三)列入国家控制或者消灭计划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四)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活性物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系统有关单位: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9月7日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兴办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兴办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者应当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实施风险评估,在建设前就选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发证机关征询意见,并接受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是否确认的依据。

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兴办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等概况,图纸须标注说明周边场所(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交通干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厂、禁养区等)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等情况。

重大动物疾病防控需提升六种能力

重大动物疾病防控需提升六种能力

加 大 政策 支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条 件保 障 力度 ,建立 健 全兽 医科 技 人 才培 养 和 引进 的长 效 机制 ,建成 一 支 由
兽 医科 技 研发 人 才 和科 技推 广 人才 组 成 的动 物疫 病 防治 科技 队伍 。充 分 利用兽 医研 究机 构 、 高等 院
建立 健全 各 级人 大 和 政府 法 制部 门检查 动 物 卫生 法 律法 规贯 彻 执行 情 况 的工作 机 制 。实 施 动 物卫 监 督机 构标 准 化建 设 工程 ,重点 加 强 办公 设 施 和执 法办 案 、 现场 快 速检 测 、 调 查取 证 等仪 器 设 备 建设 , 加 强 产 地 和 屠 宰检 疫 , 完 善 可追 溯 体 系 。 加 强动 物卫 生监 督 基础 设 施建 设 ,提 高 动 物卫 生
畜 牧 兽 医 主管 部 门指 导 和
监 督 下 ,以养 殖 企业 和养
展. 做好 新 时期重 大 动物 疫病 防 控 工 作 对 于 加 快 畜 牧 业 在 农 业 中率 先 实 现 现 代 化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1提 升动 物疫 病 区域化 防治 能力
殖 户 为 责任 主体 ,以村 级 动 物 防疫 员 、 执业 兽 医 、 企 业 从 业 兽 医 为技 术 依 托 的 强制 免疫 模 式 。加强 各级 突发 动物 疫 情应 急 指 挥 机构 和 队伍 建设 , 完 善应 急指 挥系 统运 行机 制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应 当健 全 动物 疫情 应 急 物资 储 备
重 大动 物疫 病 的流行 。 不 仅 直接 影 响畜 牧业 的发 展 , 而且 还 会 对食 品加 工业 、饲 料工 业 、 旅 游业 等 相关 产业 产生 严重 影 响 , 并危 及 到 国民经济 全局 。 重 大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怎样分级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怎样分级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怎样分级的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县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含我县在内周边多个县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乡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或2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在我县发生。

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1)、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乡(镇)或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行乡级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毒(菌)中发生丢失。

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与分级响应机制

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与分级响应机制

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与分级响应机制目录一、概述 (2)二、疫情风险评估与分级响应 (3)三、国际贸易与合作中的关键要素 (6)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支撑力量 (9)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措施 (11)六、保障食品安全与民众健康的防线 (14)七、报告结语 (16)一、概述动物疫病不仅影响畜牧业的生产和市场供应,还可能威胁到人们的食品安全。

一些动物疫病是人畜共患病,能够传播给人类,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例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一旦传播给人类,将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因此,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夯实畜牧业保供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设施畜牧业项目,如生猪家禽立体多层养殖、肉牛肉羊高效集约养殖等典型模式的推广。

这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畜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还能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降低疫病防控的难度和成本,从而促进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加快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落实,对养殖场(户)购置畜禽养殖机械、防疫消杀设备等农机装备进行补贴,可以显著提升畜牧业的机械化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畜牧业的现代化转型,还能提高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效率,保障畜牧产品的安全供应,进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畜牧兽医站、兽医诊所等机构,向养殖户和兽医人员传播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水平。

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养殖方式,定制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确保养殖户和兽医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防疫知识。

注重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建立起长效机制,定期进行防疫知识的更新和培训。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与报告体系、强化动物防疫措施以及提升公众防疫意识与应对能力。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养殖场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制度

养殖场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制度

养殖场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养殖场根据生产条件及场所危险性将风险点进行分级,根据风险危险程度,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风险级别,分为“红、橙、黄、蓝”四级(红色最高)。

1.一级风险,即重大风险,指养殖场的生产场所或条件非常危险,现场的危险源多且难以控制,如继续生产,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二级风险,即较大风险,指现场的生产条件或作业环境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现场的危险源较多且管控难度较大,如继续生产,极易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三级风险,即一般风险,意指现场的风险基本可控,但依然存在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诱因,如继续施工,可能会引发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四级风险,即低风险,意指现场所存在的风险基本可控,如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人员伤害,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于现场所存在的低风险,虽不需要增加另外的控制措施,但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加以改进。

针对以上风险实施分级管控。

养殖场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和危害大小对不同等级的风险采用上述多项管控措施进行
综合管控。

一级、二级风险的管控,由养殖场/公司制定管控方案,挂牌督办,场长亲自组织实施;
三级风险的管控,由养殖场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场长负责监督指导。

四级风险的管控,由饲养人员进行实施,各组组长负责监督指导。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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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A.2.11兽药
n A.2.11.1不得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n A.2.11.2育肥后期的储备活畜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
并保持记录,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储备活畜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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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A.5.2饲料饲草检验应符合GB13078、 GB/T14699、NY4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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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A.6宰后肉品质量与检验
n A.6.1宰后肉品质量应符合GB18406 .3的规 定
n 宰后肉品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GB18406 .3 的规定,检验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和设备。 n A.1.3.5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
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管理区入口 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和洗 手的消毒设施。畜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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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A.2防疫
A.2.1人员
n A.2.1.1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 n A.2.1.2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n A.2.1.3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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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活畜养殖场HACCP认证准则
A.2.10监控
n A.2.10.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控方案。
n A.2.10.2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立疫情 报告制度并有效运行。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小动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动物的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小动物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饲养、销售、运输、展览等小动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小动物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级:一级为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小动物;二级为一定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小动物;三级为一般小动物。

第四条饲养、销售、运输、展览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小动物的安全。

第五条饲养、销售、运输、展览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小动物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小动物的健康。

第六条饲养、销售、运输、展览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小动物的供水、供食和卫生条件,确保小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七条饲养、销售、运输、展览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接受卫生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小动物的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饲养小动物的安全管理理制度,明确饲养过程中的权责和措施。

第九条饲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小动物的特点和需要,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小动物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饲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小动物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小动物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饲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清理小动物的饲养环境,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饲养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小动物进行消毒和防疫,确保小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销售小动物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销售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动物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小动物的来源和品质可靠。

第十四条销售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小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确保小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码标价,对小动物的品种、特征、来源等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公示。

第十六条销售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小动物。

第十七条销售小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引导购买者正确养护小动物、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

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不同,动物疫病自身的特点也不相同,因此采取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

动物疫病的分类管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制定动物疫病总体防治规划,有利于制定某种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应急预案,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虽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不再对动物疫病进行A类和B类的划分,而是统一改为“必报动物疫病”,并重新规定了必报动物疫病的名录和报告程序,强调收集和通报动物疫情信息的作用和动物疫情的透明度。

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仍然对动物疫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

如有的国家将动物疫病分为五类,一类是国家负责控制的疫病,二类是地方负责控制的疫病,三类是企业负责控制的疫病,四类和五类则是农场负责控制的疫病。

本法以“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是非常科学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的。

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并根据每类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概括地规定了其含义;对每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即每类动物疫病的范围,则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如出现新发病或由于防控效果等原因使某种动物疫病的危害性提高或者降低时,农业部可以对动物疫病的具体名录适时作出调整。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初探-最新范文

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初探-最新范文

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初探1评估指标评估指标针对养殖户的养殖场防疫条件、有关防疫制度和其执行情况及饲养畜类的营养状况等,是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评估的标准,在对养殖机构进行评估时,需从养殖场的选址、圈舍布置、饲养设施设备配备,养殖管理记录、已做动物防疫等,一般确定风险评估的类型分为3类,即高、中、低3大风险指标类别[1]。

1.1高风险指标类别。

在通过对规模养殖区和当地散养及野生动物的免疫抗体进行检测,实际检测发现本地重大动物免疫抗体水平均低于全国标准、通过对动物疫病原和疫病原环境监测检测,其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再对其他动物的免疫抗体进行测试得到的抗体水平低等综合因素得出,该地区规模养殖的风险指标为高风险指标。

1.2中风险指标。

中风险指标需将养殖场进行合理布局,并严格分割不同功能区,养殖办公管理区域、畜类生产区域、疫病出现畜类隔离区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区分开,保持相对的安全距离。

在各个区域设置消毒设施,比如进入场区时应在场区入口安装紫外线消毒设备,生产区域也必须设置消毒池,消毒池的设计必须按照规定尺寸设置,对废气物处理需配备废弃物无公害处理设施,对外来引进的畜禽类必须出具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入内。

养殖场需要独立设立动物隔离舍区和患病动物隔离舍两大功能区域,防治应对动物疫病的发生。

1.3风险指标的降低。

动物养殖场区的选址建设必须要合理,应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

一般动物养殖场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与居民饮用水源地、畜类集贸交易市场以及学校、村镇等人口密集活动区域的距离。

生产场区应选择远离生活区的下风向,且隔离区排列在生产区的下风向,净到与污道区分开互不相交,在生产区内部,养殖栋舍得距离必须保持5m以上距离,养殖场内要求道路硬化,圈舍内墙面和地面均采用方便卫生清洁的材料,生产区域做好通风和采光工作[2]。

各功能区域交通口及厂内、舍内建立完善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完善养殖防疫档案,有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适合疫苗存放的冷藏设施。

猪场生物安全防疫等级

猪场生物安全防疫等级

猪场生物安全防疫等级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生物安全防疫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猪场的生物安全,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需要对猪场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防疫等级划分。

本文将从生物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对猪场生物安全防疫等级进行深入探讨。

一、生物安全防疫等级的划分根据猪场的地理位置、规模、养殖品种等因素,可以将猪场生物安全防疫等级划分为四级:高、中、低和无等级。

1. 高等级:主要指位于城市郊区、交通便利、规模较大的猪场,这些猪场容易受到外来疫病的侵袭,需要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

2. 中等级:主要指位于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地区的猪场,这些猪场受到外来疫病的威胁较大,需要采取较为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

3. 低等级:主要指位于交通便利、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的猪场,这些猪场相对较为安全,需要采取一般的生物安全措施。

4. 无等级:主要指位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猪场,这些猪场受到外来疫病的威胁较小,可以采取较为简单的生物安全措施。

二、生物安全防疫等级的管理为了确保猪场的生物安全,需要对不同等级的猪场进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1. 高等级:需要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体系,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环境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

同时,需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疫情动态,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2. 中等级: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周边猪场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区域内的生物安全。

3. 低等级:需要建立简单适用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得到基本执行。

同时,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周边猪场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区域内的生物安全。

4. 无等级:需要建立简单适用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得到基本执行。

同时,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周边猪场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区域内的生物安全。

NY5126—2021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126—2021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126—2021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牛饲养场在疫病的预防、监测、操纵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场的兽医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126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27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 5128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动物疫病animal epidemic disease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病原体pathogen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动物防疫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4.1 环境卫生条件肉牛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 388规定的要求。

4.2 肉牛饲养场的卫生条件4.2.1 肉牛饲养场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等必须符合NY/T 5128规定的要求。

4.2.2 具有清洁、无污染和水源,水质应符合NY 5027 规定的要求。

4.2.3 肉牛饲养场应设治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类堆贮区、病牛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应相互隔离。

净道与污道分设,并尽可能减少交叉点。

4.2.4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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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资料性附录)圈养动物危险等级根据凶猛程度和能够对人造成的伤害以及伤害程度,将圈养动物划分为3个危险等级:A.1 危险等级1级:危险性很大A.1.1 界定根据动物伤害和潜在的伤害风险,以及中毒或疾病判断,无论参观者年龄和健康状况怎样,与1级危险动物接触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

A.1.2 管理A.1.2.1 1级危险动物在展示时,必须使用合理设计的栏杆与公众隔开,避免人员与动物发生直接接触;或者得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由专人在现场监管,在无危险的情况下,允许人员与动物安全接触。

A.1.2.2 取消阻止公众与动物直接接触的隔障,需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A.1.2.3 根据动物的年龄、性成熟状态、现场监管、训练、个体过往历史、兽舍大小及设计等方面的优势,或其他相关因素,如果动物饲养负责人有理由确定1级危险动物不会导致伤害公众,且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可该理由,在有经验且被授权的员工的监管下,动物可以移出笼舍进入公众区,或者是允许公众进入动物笼舍。

A.2 危险等级2级:危险性较小A.2.1 界定根据动物伤害和潜在的伤害风险,以及中毒或疾病判断,无论参观者年龄和健康状况怎样,与2级危险动物接触时,有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但不至于威胁生命。

A.2.2 管理A.2.2.1 2级危险动物有轻微的伤害或疾病风险,通常情况下,动物与公众之间需要有隔障隔开,但是该隔障无需禁止动物和公众间的所有肢体接触。

动物饲养负责人有责任评估2级危险动物所需的隔障种类,动物的行为以及任何相关的其他因素。

A.2.2.2 有些2级危险动物饲养在自由放养,自由飞翔或者步行的展区内,有足够的空间和隐蔽所。

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必须引证相关经验,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证明这种展示方式是安全的、合理的。

管理者还要证明这样的展示方式不会引起动物对公众的伤害。

A.2.2.3 如果2级危险动物有过某种伤害行为,或者极有可能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管理者应按1级危险动物管理。

A.3 危险等级3级:危险性很小A.3.1 界定没有划入危险等级1级和危险等级2级的动物自动划入危险等级3级。

A.3.2 管理A.3.2.1 3级危险动物并非对公众没有危险或风险。

此类动物种类繁多,目前还缺乏圈养知识和经验。

因此,管理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适当的隔障。

A.3.2.2 如果3级危险动物有过某种伤害行为,或者极有可能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管理者应按1级危险动物管理。

表A.1 圈养动物危险等级分类名录附录 B(规范性附录)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关键人员资质要求B.1 动物饲养管理负责人B.1.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动物饲养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动物饲养管理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五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B.1.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饲养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接受动物饲养管理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三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B.2 质量技术管理负责人B.2.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质量技术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质量技术管理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八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B.2.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质量技术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野生动物、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接受质量技术管理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五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B.3 动物档案管理负责人B.3.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动物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动物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三年以上动物档案管理经验。

B.3.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接受过动物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技术培训;b)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c)或一年以上动物档案管理经验。

B.4 主管兽医B.4.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主管兽医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执业兽医资格;b)或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4.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主管兽医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b)或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5 兽医B.5.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兽医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执业兽医资格或乡村兽医资格;b)或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5.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兽医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b)或兽医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6 动物饲养保育员B.6.1 饲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野生动物,动物饲养保育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接受动物饲养管理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c)或三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B.6.2 饲养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饲养保育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接受动物饲养管理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b)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c)或一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动物安乐死指南C.1 一般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一般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见表A.1。

表C.1 一般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C.2 其他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其他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见表A.2。

表C.2 其他脊椎动物安乐死方法C.3 禁止使用安乐死方法禁止使用安乐死方法见表A.3。

表C.3 禁止使用安乐死方法C.4 常见巴比妥类药物安乐死剂量常见巴比妥类药物安乐死剂量见表A.4。

表C.4 常见巴比妥类药物安乐死剂量C.5 常用安乐死方法对比说明常用安乐死方法对比说明见表A.5。

表C.5 常用安乐死方法对比说明附录 D(资料性附录)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信息统计D.1 野生动物年度存栏报表信息野生动物年度存栏报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物种中文名和学名;b)保护级别(国家I\II级、CITES附录I\II\III、地方重点\一般、“三有”动物);c)动物危险等级;d)本年度内1月1日和12月31日动物存栏数;e)本年度所有渠道引进的动物数量;f)本年度所有出生或孵化的动物数量;g)本年度所有死亡的动物数量,包括淘汰的动物数量;h)本年度所有调出的动物数量,包括出售、借展、租用、赠与等;i)记录要求:必须同时记录雄性、雌性、绝育动物、性别不详动物的个体数量,数据格式为A.B.C.D,其中,A为雄性动物个体数量,B为雌性动物个体数量,C为绝育动物个体数量,D为性别不详动物个体数量。

示例:某物种的数量为“5.3.7.10”,其含义是雄性5只,雌性3只,绝育7只,性别不详10只。

D.2 野生动物个体档案信息野生动物个体档案或批次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分类学属性和学名;b)动物来源(即动物是来自野外还是人工繁育,如果是人工繁育的动物,要注明动物父母的信息和出生地点,以及之前生活的地点);c)入园时间,什么机构代办,从何处引入;d)动物出生或者孵出的确切或估计日期;e)性别(如果知道的话);f)特殊标记,包括刺纹、烙印、环圈或芯片;g)病历资料,包括所接受治疗的详细记录和日期;h)行为和生活史信息;i)死亡日期、尸检结果以及实验室检测报告结果;j)发生过的逃逸,损毁设施设备或伤害其他动物,或者被其他动物伤害等,还要记录发生的原因,以及预防补救措施;k)日粮和日常饮食情况。

D.3 野生动物伤害伤员信息表野生动物伤害伤员信息表,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咬伤或蜇伤的时间和部位,造成伤害的动物种名;b)随伤员携带的可参考使用的抗毒血清及其详细说明书;c)最近的中毒治疗中心的电话号码(县级或省级);d)单位电话号码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电话号码;e)有必要联系的相关专家的电话号码;f)在可能的情况下,员工的医疗记录;g)接触过有毒物种的兽医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

D.4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安全警示信息D.4.1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安全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提醒动物有毒信息,伤人信息;b)禁止恐吓、惊吓、喂食信息;c)防火、防盗、防逃逸信息;d)其他安全警示信息。

D.4.2 需要提供安全警示信息的场所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a)游客、员工与动物可能接触的区域或场所;b)可能导致游客、员工受伤的危险动物的笼舍或栖息场所;c)游客可能掉落的所有边缘地带;d)任何存在危险的建筑物;e)所有电网内外两侧;f)非游客参观或禁止游客参观的区域。

D.5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绩效考核指标野生动物饲养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a)动物疾/疫病发病率、治愈率、病死率;b)动物非病理性伤残率、死亡率;c)母兽妊娠率、产仔率、幼崽成活率,人工育幼成活率;d)动物疫情、动物伤害、动物逃逸、人兽共患病发病率、安全生产事故率;e)员工体检率、劳保用品发放率、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率、设备维护保养合格率、应急演习等指标;f)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事故、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节能减排指标;g)饲养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违法违规事件。

D.6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自检自查信息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完好情况、安全隐患等;b)员工职业技能检查与考核,作业规范和安全检查;c)员工健康安全、动物健康安全检查;d)饲养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检查;e)疫源疫病防控、环境卫生检查。

D.7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评审输入和输出信息D.7.1 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饲养管理自检自查结果和外部审核结果;b)顾客、社会、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对饲养管理的建议、需求、投诉、满意度等;c)饲养管理指标完成情况;d)对自检自查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及其有效性的监控结果;e)以往管理评审提出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改进结果和完成情况;f)可能影响饲养管理体系的各种变化,包括内外环境的变化,如法律法规的变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等;g)饲养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价与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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