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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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道路的基本构造及组成

一、公路的基本组成:

1、路线,是指公路的中线;

2、线形,是指公路中线在空间的结合形状和尺寸;

3、公路中线,是条三维空间曲线,由直线和曲线组成。

公路结构组成包括:

1、路基。路基是公路的基本结构,是支撑路面结构的基础,与路面共同承受行车荷载的作用,同时承受气候变化和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蚀和影响。路基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半天班挖路基三种类型;

2、路面。路面是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与车轮直接接触的结构层,承受和传递车轮荷载,承受磨耗,经受自然气候的侵蚀和影响。对路面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抗滑性能等。

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

3、桥涵。是指公路跨越水域、沟谷和其它障碍物时修建的构造物。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单孔跨径小于5米或多孔跨径之和小于8米称为“涵洞”,大于这一规定值称为桥梁。

4、隧道。公路隧道通常是指建造在山岭、江河、海峡和城市地面下,供车辆通过的工程构造物。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保证公路功能、保证安全形势的配套设施,是现代公路的重要标志。公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四大类。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五个等级。

二、城市道路

是指城镇规划区以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按使用性质,分为4类,即快速交通干道(快速路)、主要交通干道(主干路)、一般道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

(1)、关于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1、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留;

2、低速置右

3、从左侧掉头

(2)、各行其道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P31《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车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

(3)、专用车道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P6《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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