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86431d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f7.png)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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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1、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人才强市战略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和工作格局;人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上海已经成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之一;人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服务全国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等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社会的人才意识显著增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队伍实力明显提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3ca43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db.png)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3•【字号】沪卫科教〔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关于印发〈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人事〔2023〕73号)、《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拔尖项目1.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基础,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一定贡献,带领优秀创新团队积极组织或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推动本学科持续发展;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青年项目1.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扎实基础,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有突出的发展潜能,具有较好地了解、学习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新技术的能力;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3.同等条件下,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二、申报管理1.申报人只能选择东方英才计划一个子项目、一个平台申报。
2.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2)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项目的入选者,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3)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浦江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拔尖项目的入选者,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4)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d51c99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b.p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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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https://img.taocdn.com/s3/m/9c6c1de28762caaedc33d44c.png)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
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载体培育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实用类文本沈湫莎《上海密织人才之网,全周期培育创新“第一资源”》阅读练习及答案
![实用类文本沈湫莎《上海密织人才之网,全周期培育创新“第一资源”》阅读练习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28c553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2.png)
(二)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12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4-6题。
材料一2021年院士增选结果日前揭晓,上海再添11名两院院士。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相继布局了一系列面向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计划,目前已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不同成长阶段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各类人才搭建起无缝衔接、拾级而上的人才“天梯”。
随着创新沃土越植越厚,越来越多顶尖人才从中走出,金字塔型人才结构、高品质人才生态正在形成。
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十分强调候选人学术理论水平的超前性。
药物学家陈凯先、空间电源专家李国欣、计算机化学拓荒者郑崇直、精细化工专家钱旭红等,都是先获提名奖再被评上科技精英的。
定位于“科研第一桶金”的启明星计划,30年来也从一点星光发展到群星闪耀:20人当选两院院士,209人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7人入选国家优秀青年,成为上海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蓄水池”。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海科技人才培养、选拔计划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支持广度不断扩容。
参与多年科技精英评选工作的市科协工作人员回忆,最初几届精英们几乎清一色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近年来,人才选育的触角越来越广,越来越多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专家出现在科技精英的榜单上。
从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需求出发,2005年,市科委同时设立启明星计划(B类)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由此培养和选拔一批引领企业技术创新的“青科”和科研骨干。
2012年,为鼓励产学研合作,又增设技术带头人(高校、科研院所)计划项目,参与企业项目研究开发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
今年,为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该计划再次扩容,增设优秀技术带头人(技术转移类)。
截至目前,入选启明星计划和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的企业人才累计分别达816人和650人。
早在1991年,上海就设立了面向3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启明星计划。
这也是国内率先发起设立的面向年轻科技工作者的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2cbd7f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4d.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按照本市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https://img.taocdn.com/s3/m/b1bfd679ad02de80d5d8401b.p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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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 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8db772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8b.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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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上海市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e532f3c8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48.png)
上海市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引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上海市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上海市制定了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旨在建设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提升上海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一、加强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团队在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上海市将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强对高水平科研团队的培养和引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加盟。
其次,优化研究经费的分配机制,确保基础研究的稳定资金支持。
同时,建立科研成果评价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通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优质的科技资源和服务,搭建产学研合作的桥梁。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
三、加强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培育创新企业上海市将加强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通过建立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创业辅导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创新创业者落户上海。
此外,上海市还将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
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上海市将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上海市的产业竞争力。
通过加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同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兴业,推动产业的升级和优化。
五、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上海市将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通过建立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培养更多的科技创新人才。
同时,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吸引更多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创新创业者来到上海工作和创业,为上海市的科技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六、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监督管理上海市将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29c628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d.p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一、征集范围专题一、“一馆一品”研究目标:支持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结合自身特色打造一个成体系、可持续、影响大、市民喜爱的科普品牌。
围绕一个科普主题,形成一套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馆一品”科普活动方案。
执行期限:2020年5月01日到2021年4月30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6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上海市认定的示范性科普场馆单独申报。
考核指标:开展“一馆一品”线下科普活动不少于12场,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600人次;活动信息、报名通道等须在上海科普公共服务平台首发。
开展“一馆一品”线上推广不少于6场次,线上推广视频内容须在上海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展示。
在项目执行周期内,线上推广(累计网络点击量)不低于10万人次。
限项要求:每个场馆限申报一个“一馆一品”建设项目。
专题二、科普舞台剧的创制和推广研究目标:支持创制一台兼具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且科学知识、科学原理表述客观准确、通俗易懂的科普舞台剧并推广。
执行期限:2020年5月01日到2022年4月30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考核指标:科普舞台剧时长不少于30分钟。
项目执行期内,科普舞台剧应线下实践演出不低于6场,其中在市科委指定地点演出不低于3场。
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
![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884c8ed6be23482fb5da4c25.png)
政策名称
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沪科〔2015〕461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 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
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
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
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四) 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五) 申请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六) 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 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 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三) 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站在线填报申请书
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四) 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
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五、提交材料
申请书。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f8767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8.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f7732ae3b3567ec112d8a35.png)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日期】2005-7—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第三条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1、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4、成就奖励;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第五条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第七条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上海市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方案
![上海市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1b253b0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58.png)
上海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大会部署,构建科技人才评价新体系,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方案。
二、评价标准创新1. 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2. 针对不同类型科技人才,制定个性化的评价标准,鼓励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做出水平。
三、评价方式多元1.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2. 探索同行评价,建立评审专家信誉制度,提高同行评价的公信力。
3. 强化用户和社会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扩大社会参与度。
四、评价周期灵活1. 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周期灵活调整机制,根据科技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研究周期等特点,灵活确定评价周期。
2. 对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实行长周期评价,稳定支持其持续开展创新研究。
五、评价结果共享1. 建立科技人才评价结果共享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在政府决策、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应用。
2.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沟通合作,促进评价结果互认互通。
六、评价机制透明1. 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公示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2.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七、评价导向明确1.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鼓励科技人才面向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开展创新研究。
2. 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八、评价体系完善1. 建立科学分类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特点制定评价标准和程序。
2. 优化分层分类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基层单位和一线科技人才的评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de8cf02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8.p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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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
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
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
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浦江计划(A、B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3.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
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二)申报各类型计划的申请者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扬帆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2)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启明星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5周岁。
(2)A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B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有博士学位,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C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经历。
3.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
(2)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中人才结构、梯队配置合理。
(3)学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技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应与依托企业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
4、浦江计划
(1)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2)A类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B类创新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国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类创业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者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支持。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二)浦江计划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类创业类申请书还须经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生创业园区加盖公章进行推荐)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形式审查。
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初评。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由评审专家依据申请者既往研究基础及所申请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择优遴选。
第八条复评。
对通过初评的申请者,组织“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
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在指定日期到会进行汇报、答辩,未能按要求到会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科委依据专家复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
第四章公示与立项
第九条复评结束后,市科委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委反映。
市科委在经过核实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十条市科委发布资助名单并公布。
自申报截止日至资助通知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助通知发布后,依托单位应组织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并与市科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市科委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专款专用。
经费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因负责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执行期三年,浦江计划项目执行期两年。
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应按合同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材料。
依托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市科委验收。
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等成果,经扬帆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Sailing Program”;经启明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经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Academic/Technol ogy Research Leader”;经浦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十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