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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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
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红卫科教发【2013】231号
继续医学教 育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级职称卫生
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进一 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开展。
副高级及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1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2分,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教材、杂志、音 像、光盘等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合栺, 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 标准授予学分。
在经认可的刊物(包 括增刊)上发表论著 和综述,发表当年按 一下类别计算学分。
期刊类别
国际学术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 (ISSN)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地市级学术刊物 内部刊物
II类 学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 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 有关知识,应先定出 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 综述幵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 分。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各单位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卫科教字[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0〕30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向全行业管理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了换届,成立了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副主任委员:于鲁明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程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屠志涛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副局长李立明北京协和医学院书记、常务副院长王宪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线福华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委员:肖珣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张铁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处长金春明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邱大龙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许峻峰北京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处长谢辉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厉将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副处长万学志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杨福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副局长曹亦农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副局长谢公芬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副局长何仲北京协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郭桂芳北京大学医学部护理学院院长孟昭群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处长姚树坤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贾建国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副院长谢苗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院长王莒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赵冬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副所长贾明艳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项晓培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朔北京医师协会秘书长孙红北京护理学会会长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毕教委”)在国家、省卫计委的领导下,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医院毕教委的任务是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院毕业后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估;(三)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培训政策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四)审定我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五)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考核;(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经验,完善住院医师培训标准。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医院毕教委由院长、副院长、各培训基地负责人、各科室主任、教育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五条医院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分别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及业务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医院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具体职责是:(一)执行医院毕教委决议,落实医院毕教委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医院毕教委的日常事务;(二)拟定医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三)协助医院毕教委对各基地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导各专业基地培训计划的实施;(四)协助医院毕教委及各专业基地对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进行考试考核;(五)组织住院医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为考试合格者办理《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六)负责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全体委员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履行医院毕教委的各项职责。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0-25条
20.要对卫技人员参加CME活动进行考核(附件2) 21.北京市CME实行登记制度 22.实行CME学分制,≮25分/年,并符合ⅠⅡ类要求 23.CME挂钩制度(年度考核、聘任、再注册) 24.CME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 25.建立CME项目评估制度
世界、面向未来
3.四新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保持高尚职业道德,提
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4.对象:完成毕业后教育或具中级以上职务卫技人员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11条
5.全行业管理 成立市、区县继续教育委员会 6.市继教委组成及职能 -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
-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06年废止
-附件4: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P71
-附件5: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P74
本细则2002.1.1实施,同时废止95年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P80
-京卫科教 2002.2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项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CME基地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 -卫科教发 1997.2号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 号)、《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继医教〔2011〕2 号)和《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保证学分及时录入ICME 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过渡为年度验证,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传到“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六条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1.组织架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 名,秘书1 名,委员35名。

每届任期 2 年,如成员有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科教科。

2.工作职责(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负责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概况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概况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概况一、继续医学教育初始阶段80年代初继续医学教育概念引入我国,开始了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探索。

1988年,卫生部在浙江、吉林、长春市等省(市)开展继续教育试点工作,并组织起草了我国第一个继续医学教育法规性文件《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

在此之后,试点工作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四川、天津等11个省、市、自治区。

为了加强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实行全行业管理,1995年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提出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精神。

卫生部于1996年成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报、认可试行办法》等文件。

正式提出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是: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四新)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性)。

提出了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工作目标。

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和科学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阶段(一)2000年,卫生部召开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卫生部部长出席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来自全国各地150多名继续医学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我国继续医学教育“九五”期间开展情况,表彰了全国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交流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工作经验,讨论修改《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

在原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副部长、卫生部副部长、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等担任。

会后以卫生部和人事部的名义共同颁发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文件。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社团组织、部属单位:为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有关部委、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2、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卫生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条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年(卷),期】2006(3)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总页数】1页(P1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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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医学继续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为了保障医学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而在其专职工作之外进行的持续性的教育活动。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是对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1.组织机构:建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订、执行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政策和计划。

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专职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2.制定政策和计划:根据医学专业发展和人员需要,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和计划。

政策和计划应包括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学分管理:设立学分制度,对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学分管理。

医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足够的学分才能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4.继续教育资源开发和管理:建立继续教育资源库,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教学资源和学术文献,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参考资料。

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活动的资质和质量,确保教育过程和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5.继续教育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活动应根据医学专业发展的需要和学员的需求,精心策划和组织,包括邀请专家学者、确定教学内容和形式、安排场地设备、组织学员报到等。

6.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建立医学继续教育的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继续教育活动和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包括学员的学习成效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监督管理包括对继续教育机构和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的监督。

7.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规规定,确保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和活动进行处罚和惩戒,保护医学专业人员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升。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竺卫生部部长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谦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总后卫生部副部长何维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刘德培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委员: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张朝阳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秦耕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孙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彭东平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局长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程津新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周英杰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沈骥四川省卫生厅厅长乌兰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杨平福建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河北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山东省卫生厅厅长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李虹四川大学常务副校长姒健敏浙江大学副校长李桂源中南大学副校长杨宝峰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黄光武广西医科大学校长王卫平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林嘉滨北京医院院长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杨功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所长吴明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蔡纪明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关键词】继续医学教育;现状;趋势21世纪是一个以生命科学为主导的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战胜疾病、提高生活质量、延续生命也愈加重视,因此医学作为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医学教育又是医学发展的源泉和基石,良好医学教育体系、模式的建立和实施将直接影响医学人才培养、医疗技术资源的拓宽和整个医学事业的持续发展。

医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基础教育阶段和继续教育阶段。

学校教育为医学生提供了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更多的医学知识、专业技术和医学新理论、新进展的学习来源于毕业后的继续教育和长期的医学实践。

继续医学教育是保持教育连续性的需求,也是医学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更是社会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缩写“CME”):是大学毕业后终身性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高层次的教育阶段。

其基本任务是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它对于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掌握有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专业技能,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就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述。

1 国外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与进展继续医学教育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欧美等国[1,2]。

起步早,理论研究成熟,法规制度完善,质量效果较好,社会认同度高,是西方发达国家CME的共同特点。

1.1 明确的培训目标美国把保持、发展和增进医生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态度作为CME的目的,培训目标是知识获取、技术发展、临床验证与决策的施行、卫生保健产品的开发。

在法国,CME通常指完成高等医学院的正规教育,获得“医学博士”或“专科医学博士”的国家文凭,目前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通科医生和专科医生。

CME的目的是使医生通过学习新知识,提高对病人的医疗质量,跟踪医学科学技术的进展。

医疗教学管理制度

医疗教学管理制度

医疗教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教学工作,确保医院教学质量与水平,提高培养医学人才的本领和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章程、医院教育管理制度及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医疗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院医疗教学管理工作应遵从以下原则:1.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长;2.坚持统一规划、分层负责的管理模式;3.坚持科学教学,重视实践本领培养;4.坚持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提高教学质量;5.坚持规范与创新并重,不绝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权限第四条教育委员会医院设立教育委员会,负责医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规划、引导和协调。

教育委员会由医院负责人担负主任,教育处、临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教学工作人员构成。

第五条教育处教育处是医院医疗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医院的教学计划、教学评估和教研工作。

教育处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订立和修订医院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对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3.协调临床科室及相关教学工作人员,做好师资队伍建设;4.推动教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临床科室教学负责人临床科室教学负责人由医院确定,负责本科室教学管理工作。

临床科室教学负责人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负责订立本科室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对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3.协调本科室内的教学工作人员,提高师资队伍的本领和水平;4.乐观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本科室的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学工作人员教学工作人员是指医院内参加教学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师等医疗人员。

教学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本领,参加教学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教学计划与实施第八条教学计划的订立医院各临床科室应依据医学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目标,订立认真的教学计划,并报教育处备案。

教学计划应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教材使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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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远程教育管理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的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

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

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

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

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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