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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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
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
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
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重点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坚持民生为本牢记民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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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9期■张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富民强省”战略,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全面推进能力建设、政策法规建设、服务质量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牢记“民政为民”工作理念,坚持以让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多福祉、生活得更加美好为动力,扎实推进各项民政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社会救助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全省城乡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180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改善。
5年来,全省累计筹集低保资金161.54亿元,城乡低保标准从2007年的月人均153元和年人均727元提高到2011年的月人均267元和年人均1582元,分别增长75%和115%;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从月人均100元和年人均360元提高到月人均226元和年人均1200元,分别提高126%和231%。
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就医难得到了有效缓解,“一站式”医疗救助实现了全省全覆盖。
5年来,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20.36亿元,年救助人次由11.5万人次增加到52万人次,人均住院救助水平由1280元提高到1708元,资助参保参合人员从31.5万人增加到75.01万人。
特别是从2010年7月起,住院治疗最低标准提高了50%,年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年封顶线为1.5万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提高到了1000元,临时救助提高到8000元,基本摆脱了困难群众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困扰。
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了延边州实施的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认定信息比对系统。
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遭受自然灾害和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及时启动临时救助机制。
几年来,全省共筹集资金1.07亿元,向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受灾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分别发放了“两节”补助和物价补贴,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了应有作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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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民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
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
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
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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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19d57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e.png)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7d242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3d.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9•【文号】中办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1.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9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1999年底,我国有667年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https://img.taocdn.com/s3/m/7a6eb8f576a20029bc642d13.png)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粤民区[2003]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3.06.23【实施日期】2003.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3〕6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
要定期对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同时,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经一方要求并报上级民政部门(省级界线、地级市级界线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双方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联检。
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起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
(一)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1.联检的范围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2.联检的内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内容,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a60022227916888486d7be.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民办发[2013]17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动态管理,指导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示范创建目标,规范示范创建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我们在总结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区)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为规范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方法和标准,科学测评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引导各地不断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测评体系。
一、测评目标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是确定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标准,主要对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进行测评,科学、公正、客观地衡量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综合、全面地反映地名公共服务建设成效。
二、测评对象测评对象是拟申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的市(县、区)。
三、测评内容测评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和增值项目六个方面。
具体测评因素及评分方法见附表。
四、分值计算测评总分=总体要求分值×10%+地名规范分值×20%+地名标志分值×25%+地名规划分值×20%+数字地名分值×25%+增值项目分值总分值≥80分且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分值均≥70分的市(县、区),可确定为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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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粤民函〔2015〕136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函〔2015〕136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5年8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5〕1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通过努力,到2016年底,全省民政法制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民政法规制度、法制实施和法治监督三大体系,为民政工作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政法规政策,破解民政发展难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fdde5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06.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粤民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民政部门坚持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审慎严管的审批制度,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
二、职责划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日常运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不受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的影响。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材料上报和有关信息公开。
2.依权限处理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投诉。
3.依权限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5.依权限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落实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1f90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c4.png)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4日民行函[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
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6caaa286f90f76c661371af1.png)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1.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保留。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时提供:计生证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承诺保留。
《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证明事项取消17项》没有要求取消事项。
经与省民政厅咨询,没有取消依据。
3当事人赴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办理公证业务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1455号)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民政部门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直接开具保留。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1455号)明确赴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办理公证业务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遗体火化后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1.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逝者亲属(经办人)在逝者遗体火化的殡仪馆领取保留。
1.《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严格火化证管理制度。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992c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47.png)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促进新时期地名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地名文化对地名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名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化载体,记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民族的变迁与融合、人们生活环境的发展变化,是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
我国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民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地名工作发展活力与动力、推动地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地名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了一批地名文化成果。
但是,我国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地名文化建设的系统性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整体作用发挥不够,地名文化理论研究需要深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需加强,地名文化的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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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民福[200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林业局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民福〔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
现将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各地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用地、生态保护、项目规划、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监督,防范并纠正公墓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b9cb37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a.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厅办函[1996]258号•【施行日期】1996.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厅办函[1996]258号1996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自1982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各级地名档案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了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开展了建档工作。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不仅积累了大量的地名档案资料,而且使地名档案得到较好的开发利用,在为地名管理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和调整,地名档案工作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地名档案工作有所削弱,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归属不一致,工作关系不顺,给业务开展和工作指导带来许多困难。
过去地名档案工作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统一管理,1988年这项工作划归民政部管理后,各地的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这项工作在有的地方归民政部门管理,有的由城镇或土地规划部门管理,还有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同一系统单位内部归属关系不尽相同,情况比较复杂。
二是一些部门将地名档案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合并管理以后,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分工不明,使地名档案处于无人负责,无人管理和闭库封存的状况。
三是有少数地方的主管部门及档案人员对地名档案认识不足,管理不善,造成部分地名档案在机构撤并过程中毁损或丢失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使地名档案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民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地名档案工作,充分认识地名档案不仅是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专门档案,而且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地名档案工作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44e4f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5.png)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最近,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了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系统化建设,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民政厅、公安厅结合我省的实际,也对我省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以来,大部分镇街已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到目前止,全市共设置路、街、巷牌46000余座,楼(门)牌50万块,2008年前我市还将完成市、镇(街)、村(社区)等系列地名标志的设置,形成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标准地名标志,为广大群众提供地名指路、导向服务。
为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地名标志长期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继续大力推进地名设标工作尚未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的镇(街),要按照《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要求,今年底前,要按时按质完成设标任务;同时,全市从今年起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各镇街要大力配合,抓好落实,力争在2008年前达到我市市、镇(街)、村(社区)标志与路、街、巷、楼(门)牌齐全配套,实现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统标准地名标志”的目标。
二、切实加强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一是切实做好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工作,对路、街、巷牌要定期组织清洗擦拭,及时巡查发现缺失损坏的地名标志并及时修复、更换。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60d4f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9c.png)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粤民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区〔20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深圳市地名办公室: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要建立健全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保障机制地名文化建设是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机制,有序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工作。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名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示范引导,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要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机构。
为统筹协调本级地名管理工作,推动地名文化建设工作开展,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机构,已成立地名委员会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地名委员会在地名管理和地名文化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未成立地名委员会或已被取消地名委员会的地区,要尽快恢复地名委员会或依照国家建立地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机构,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要强化经费保障。
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积极向本级财政部门争取将地名文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地名文化建设;此外,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地名文化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b17e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5.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粤府办[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真正把界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民政、科技、民族事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好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好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严格执行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避免因边界不清引发的各种纠纷,保质保量完成联合检查的工作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镇边界双方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联合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重点督促和检查各地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
各地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涉及行政区划区域范围调整的,要在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勘界工作,近年已进行区划调整但尚未完成勘界的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织勘界工作要周密、有序,避免遗漏。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ebb04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b.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粤民函〔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17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及民政部的部署要求,我厅从2003年起实施每五年一次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的联合检查(以下简称界线联检)工作,至2017年底已完成了三轮,2018年起进入第四轮。
为做好我省第四轮界线联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计划(一)省级界线: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第四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74号)安排以及《广东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陆地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2018年完成闽粤线、2019年完成粤澳线、2020年完成粤桂线、2021年完成湘粤线、2022年完成赣粤线的联检工作(详见附表)。
(二)地级界线:与第三轮联检安排相比,第四轮联检安排顺序相同,牵头和配合单位轮换。
2018年完成8条共1497公里、2019年完成8条共918公里、2020年完成8条共1018公里、2021年完成7条共1044公里、2022年完成8条共1228公里的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详见附表)。
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界线毗邻的各有关政府共同对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三方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联检工作,与有关界线的联检同时进行。
(三)县级界线和镇级界线:由各市自行安排,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县级界线年度联检任务安排情况报我厅备案。
二、进度安排(一)省级界线:按民政部的要求,当年3月底前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10月底前完成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联检资料汇总和联检报告上报国务院并报民政部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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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区[2012]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区〔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深圳市地名办公室:
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要建立健全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保障机制
地名文化建设是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机制,有序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工作。
一要强
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名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示范引导,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要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机构。
为统筹协调本级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