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企业日常运营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它为企业提供了短期资金支持,以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三、贷款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计划,以证明其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还款能力。
(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明确、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一)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确定。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一)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借款人信用状况和金融机构的定价政策确定。
(二)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六、贷款审批流程(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借款人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的审查。
(二)初步审查通过后,金融机构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抵押物状况。
(三)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提交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贷款发放与支付(一)贷款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
(二)贷款资金的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自主支付是指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自主使用贷款资金。
八、贷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后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一、单选题
1、《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由()发布。
A、林业局
B、民政局
C、工商局
D、财政部
A B C D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由财政部发布。
2、()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A、农业银行
B、人民银行
C、招商银行
D、邮政储蓄银行
A B C D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多选题
1、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单位资金包括()。
A、资金收入管理
B、资金支付管理
C、支付更正管理
D、资金退回管理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均正确。
三、判断题
1、《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为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
()
对错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该题表述正确。
2、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
()
对错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该题表述正确。
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引言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愈发复杂。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公司决定对现行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和需求。
本次修订的目的在于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提高资金运作的灵活性和效率,减少资金风险的发生,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稳健的运营。
通过对资金管理制度的重新规定,公司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未来的发展需要。
一、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1.1 资金使用均需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符合国家政策及公司章程的确立。
1.2 资金使用应当坚持谨慎稳健的原则,不得存在贪污挪用、非法侵占、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1.3 资金管理应当合理规划长、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并且合理配置存款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1.4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杜绝假冒伪劣和违规交易。
二、资金运营决策程序2.1 资金预算管理公司将建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资金预算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预算编制和实施,确保公司的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合理、合法、准确。
2.2 资金调度管理公司将建立资金调度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利用的灵活性,有效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
资金调度部门需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合理进行资金的调拨管理,提高现金利用率。
2.3 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将建立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并按照公司的战略规划,根据风险偏好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和产品。
同时,加强对投资标的的风险评估和把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4 资金融通管理公司将建立资金融通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融资与融资监管工作,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增强公司的还款能力。
三、资金风险管理3.1 利率风险管理公司将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利率风险监测和对冲操作等措施,降低公司的利率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2 汇率风险管理公司将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外汇风险管理工作,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
中国⼈民建设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贷款项⽬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第三章合同及担保第四章贷款的发放和监督第五章贷款的回收第六章综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综述为了加强对利⽤信贷资⾦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正常科学的内部⼯作秩序,提⾼经营⽔平和贷款效益,按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管理暂⾏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条贷款管理原则建设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发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纳⼊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2.执⾏有关贷款办法和本管理规程;3.集体审定贷款项⽬,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4.借款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保证⼈担保;.恪守信⽤,严格执⾏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章贷款项⽬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第三条贷款审批权限1.基本建设项⽬和按⾏业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简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更新改造项⽬的贷款,由总⾏审批。
2.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更新改造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贷款,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简称各分⾏,下同)审批。
各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定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贷款项⽬的选择和评估1.申请建设银⾏贷款的⼤中型基本建设项⽬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总⾏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上报项⽬建议书后,应及时征询有关分⾏的意见,并决定对项⽬建议书有关⽂稿的会签与否。
总⾏接到国家计委对项⽬建议书的批复⽂件后,即可通知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可⾏性研究⼯作并进⾏项⽬评估,并在接到总⾏通知后四个⽉内(在国家计委批复设计任务书会签⽂送到总⾏之前)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总⾏。
未经建设银⾏指定的咨询机构评估的项⽬,总⾏不予会签项⽬设计任务书(或可⾏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批复⽂件,也不承诺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5.27•【文号】银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27日银发[2010]167号)外汇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夯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决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适应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统一金融宏观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认定和分类,强化贷款统计数据的同质性、协调性和可比性,促进信息共享,降低统计成本,保障贷款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提高贷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金融统计标准体系的建立,现印发《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附件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统计中贷款的统计分类、概念及贷款统计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所使用代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文印发)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初定)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三章支付方式第四章账户开立及使用第五章支付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机构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用途明确、方式约定、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设立责任独立的贷款支付审核部门(岗位),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并按照职责分工不同,支付审核岗由办贷网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兼任。
第六条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一)审核借款合同约定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审核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三)审核受托支付申请或提款申请用途的真实性;(四)审核自主支付金额、用途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一致性。
第三章支付方式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农村信用社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九条受托支付的范围:(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单笔支付金额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自行合理制定;3、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2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监管工作信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第2期(总第195期)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及有效解决路径探析针对辖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从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资金需求量分析、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五家有代表性的国有、中小股份制、城商行、外资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了现场座谈, 模清了辖区银行机构执行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受托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初步探索出一些适用新规的良好监管实践。
一、基本情况口流贷新规实施以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加强培训与学习,监管部门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月度监测、经验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严格督导,推进流贷新规稳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21年10月末,辖内各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依据的实施细则及合同均己按《流贷办法》要求修订完毕,各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受托支付标准均己明确规范,有的银行建立了更为详尽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有的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执行受托支付,切实将流贷新规落实到了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中,并在信贷业务中严格执行。
按人民币贷款口径统计,截至10月末辖内当年累计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843. 24亿元,其中受托支付802. 33亿元,受托支付比例为43.概。
经监测,口2021年7月以來,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上升了 3. 8个白分点,受托支付比例逐月上升。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标准的实际应用率不足。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综合估算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真实需求,并结合其口有资金实际情况和未來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简单按照测算参考的公式,多数情况下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不符。
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我国贷款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贷款资金支付安全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银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活动的监管。
二、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1、贷款资金支付业务应该实行内部授权、内部复核、内部审计、专责管理等原则。
2、银行应当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采用风险管理原则,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审查、信用评价和资产评估,并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必要的查证,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标准。
3、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贷款资金支付流程制度,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贷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对每笔发放的贷款资金进行严格的结算监督。
4、银行应按照《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支付的程序环节、操作规则、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依法依规进行。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程序1、银行应当按照贷款资金支付安全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的控制。
2、银行应在贷款资金支付的前期,按照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借款人信息及其用款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
3、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用款计划、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备案并报告监管机构。
4、银行应当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手续和流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支付的流程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求在人员、设备、流程和控制方面实行双重审批和双重授权制度。
5、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的支付管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支付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支付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通过贷款资金支付的整个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支付。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核实和复核1、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资金支付的核实和复核程序,对贷款资金支付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
这些控制程序应包括利润中心业务产生核对程序、资质审查、商业流程审查、交易内部核对、比对外部数据和支付途径等。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模版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试模版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支小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本行发放的特地用于本行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再贷款。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职责第三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牵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方案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等相关部室,共同负责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支小再贷款资金经人行划拨至专项账户后,未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部分,全部沉淀于该账户,不进行任何资金划拨。
第四条总行各部室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支小再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投放,确保全部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按月核对小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按要求报送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状况及内部自查报告。
(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依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及资金需求,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支小再贷款的规模和品种。
(三) 总行方案财务部负责支小再贷款业务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制定。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支小再贷款业务在信贷系统中的维护管理以及支小再贷款业务信贷资产分类、认定工作。
(五)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依据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在本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期间,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按月将资金使用状况和有关台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台账及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全部小微贷款投放状况及支小再贷款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状况等;(二)报告期内小微企业投放利率状况及加权平均发放利率水平;(三)报告期内小微企业贷款总体风险分析;(四)报告期内支小再贷款信贷台帐,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企业规模、是否涉农、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属性等,保证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真实性。
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
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为了规范贷款受托支付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规定。
该规定对贷款受托支付的时间节点和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贷款受托支付时间节点:1. 贷款审批通过后,资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分账操作。
借款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获取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2. 贷款受托支付的时间将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有所不同:(1)借款用途为消费性贷款,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
(2)借款用途为经营性贷款,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
(3)借款用途为投资理财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支付。
3.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材料或信息,导致贷款受托支付延迟的,延迟的时间将不计入受托支付时间节点中。
4.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贷款受托支付无法按时完成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借款人和投资人。
二、贷款受托支付程序:1. 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供贷款申请材料,经过贷款审批流程后,贷款机构将告知借款人贷款审批结果及受托支付时间。
2. 借款人在受托支付时间节点前,需要完成必要的贷款担保材料和信息的提供,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3. 贷款受托支付时间到达后,贷款机构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4. 借款人收到贷款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还款。
5. 贷款机构有义务对贷款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追责。
三、注意事项:1. 借款人在受托支付时间节点前应认真履行提供贷款担保材料和信息的义务,确保贷款受托支付的顺利进行。
2. 若借款人发现贷款受托支付时间有延迟或其他问题,应及时与贷款机构联系,保持沟通畅通。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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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支付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资金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
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支付管理既要参照本办法,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贷款资金支付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账户开立第六条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均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借款人除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外,还应按申请贷款的性质及种类开立相应的存款专户。
(一)申请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资金。
(二)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
(三)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
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从我行申请多种类型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同时开立相应存款账户。
各存款账户应当专户使用,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或串用。
第三章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第九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
(一)对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借款人。
2、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借款人。
3、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借款人。
4、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贷款资金支付。
2、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应经过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放款信贷审核签批、会计人员会计审核等环节。
贷款人受托支付实行有权签批人制度和AB角制度。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权签批人A角为开户行行长,B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
第十一条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开户行客户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提供支付证明材料,填制总行统一制式的借款凭证。
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商务合同、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报单等的复印件或/和原件,具体依贷款资金用途而定。
第十二条开户行客户部门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管户客户经理办理。
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
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
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
(二)资金用途审核。
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贸易背景等问题。
(三)收款人审核。
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
(四)金额审核。
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付款金额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五)信用风险审核。
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
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贷款资金。
(六)借款凭证要素审核。
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法人公章一致;贷款科目、借款种类、用途、到期日期、借款合同编号、利率、借款金额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资金属性码、存款户账号、贷款户账号是否正确,是否与会计部门提供的一致;客户签章是否清晰,是否与签章样本相符。
第十三条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确填制《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见操作手册第四篇附件4-4),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十四条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管户客户经理报送的《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经办人员签章处签章,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登录CM2006系统,在“借据申请”模块发起借据申请。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的,管户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书面支付委托和支付证明材料,并在《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
第十五条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登录CM2006系统,完成系统流程借据复核操作。
开户行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应审核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登录CM2006系统,完成系统流程借据签批。
借款凭证、CM2006系统借据流程签批后,管户客户经理应登录CM2006系统“业务处理中心”模块,进行电子准贷证维护和发送操作。
第十六条管户客户经理应将书面支付委托原件、《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和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等资料移送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开户行会计部门柜面会计人员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凭证及管户客户经理移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按我行有关规定对放款手续进行会计审核,同时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会计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贷款资金支付的会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支付信贷审核和签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核。
审核《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是否经管户客户经理审核,是否经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手续不完备的,会计部门不得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二)贷款资金用途审核。
审核支付凭证填写的支款用途是否与《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一致。
(三)贷款资金流向审核。
审核支付凭证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一致。
(四)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审核。
按会计制度审核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规范等。
第十八条柜面会计人员对经会计审核无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放款手续和贷款资金支付手续,处理相关账务,将《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留作支付凭证的附件。
柜面会计人员对支付凭证要素不全或内容不完整的,应退交客户补齐相关内容。
柜面会计人员对贷款资金支付的信贷审核、签批存在疑问或异议时,应填写《营业柜面会计监督反馈意见及处理单》(见附件),注明疑问、异议的内容及建议信贷审核、签批相关人员核实的事项,经会计坐班主任确认后,交该笔贷款资金支付的有权签批人。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应直接或责成管户客户经理对会计部门提出的疑问、异议和建议进行核实后,在《营业柜面会计监督反馈意见及处理单》签署处理意见,及时补充有关内容材料,会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不能确认的问题,信贷审核、签批相关人员应撤回《信贷资金支付通知单》、借款凭证和电子准贷证等资料,取消此笔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柜面会计人员将支付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四章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第十九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除以下情形可使用现金结算形式外,原则上应使用转账结算方式:(一)借款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采购其他物资的价款。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形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一)借款人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取现情形,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取现的。
(二)借款人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的。
(三)借款人在开户行辖内设立基层网点收购粮棉油,需将贷款资金汇划到其在收购点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
(四)经省级分行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应当经过管户客户经理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会计人员会计审核等环节。
借款人自主支付实行有权签批人制度和AB角制度。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有权签批人A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B角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开户行客户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提供支付证明材料。
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商务合同、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报单等的复印件或/和原件,具体依贷款资金用途而定。
第二十三条开户行客户部门接到借款人报送的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安排管户客户经理进行信贷审核。
信贷审核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五款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方式审核。
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