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标准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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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个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健康险,并且在两年的保险期内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

然而,在第三年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为一场突发的疾病住院进行治疗。

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要求后,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疾病病史作为理由拒绝了赔付。

保险法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
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分析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疾病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
接到赔偿要求后拒绝了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病史,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隐瞒了重要信息。

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要求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拒绝赔付也是合理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在投保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任何与保险标的有
关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付,相应的,被保险人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判断保险公
司所做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中的约定。

【保险】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保险】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关键字】保险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障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障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障,但是保障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保障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保障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障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案例背景李某在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并支付了保费。

不幸的是,在生效后几个月,李某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受伤。

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李某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2.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该事件。

首先,需要考虑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没有理据来拒绝李某的理赔申请。

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存在的既往病史。

如若未透露既往病史或者故意隐瞒,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因此,我们需要对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李某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点,我们需要设身处地地思考一下李某、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各自的立场。

对于李某来说,他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生活中发生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客户的理赔需求;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又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对三者的立场和目的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价。

第三点,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保险业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

在保险行业中,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诉求是日益复杂与多元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保险业还存在诸多法律法规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

因此,我们需要对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总结,以保证李某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答案基于案例的前三点分析,我们可以对该案例进行如下的答案解释:对于李某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考虑到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要求李某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并在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

如果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理赔申请时应该遵守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投保人的意思和保险条款来处理理赔申请,切忌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对消费者故意设置难度。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尤其是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于保险条款的了解和理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2018年5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称甲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地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随后,甲公司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甲公司为规避此类风险,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1. 事实分析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甲公司未能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调查,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部分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

(2)甲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环境保护培训。

部分员工对环保知识了解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甲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在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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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作者:————————————————————————————————日期:2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第四章一.CASE 3带病投保时无意未告知,该不该赔?案情简介:2000年1月,陈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有一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梁某聊起了保险的事,陈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陈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下了空白。

陈先生也没有提出异议就亲笔签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2002年6月,陈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填写投保单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Questions:1.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了吗?2,保险公司的责任在哪?3.本案例还涉及到保险立法上的弃权问题(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答案要点:1.履行了;2.投保书的设计问题、业务员的问题、保险公司核保的问题等等。

二.Case4:2001年12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10份泰康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2003年3月,李先生酒后驾车,车毁人亡。

李先生的继承人以李先生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是酒后驾车死亡不承担赔付责任。

Questions: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如果合理,说出理由?答案要点:合理;酒后醉驾:默示为除外责任(本身酒后醉驾就是坏事,被保险人自己的责任)三.Case5:房屋保单规定:房屋无人居住连续达60天时,保单失效.投保人声称该房屋已三个月无人居住,保险人仍愿意继续承保.问:房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要点:要;放弃抗辩权。

四.Case7: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的四川甘蔗,计2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内到达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

被盗处保险被被撕破长1米,宽0.5米的口子,卸后清点实到货物1760篓,被盗240篓,还有130篓被冻损.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对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人认为盗窃损失赔偿没有问题,但天气寒冷属除外责任,不予赔偿,请做一分析。

答案要点:①是因为被盗窃了,口子被撕开了,才导致冷空气有机会入侵甘蔗,进而被冻伤的。

所以近因是盗窃;②后果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取“盗窃”和“冻损”这两方面的赔偿。

五.CASE11:无责岂能赔付某保健院于某年8月6日将其面包救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共缴纳保费4461元。

同年12月15日,保健院司机刘某驾驶该车与王某驾驶的东风货车相撞,造成了面包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八伤,损失13万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东风车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保健院的全部损失。

交警裁决后,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保健院以肇事者王某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保健院的车辆损失。

但是由于保健院没有获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便以将向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先行得到赔偿,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于是保健院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Questions:1.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2.被保险人转让代位追偿权合理吗?答案要点: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付性的,无“代位追偿权”而言);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即当事故是由保健院(己方)造成时,此时保险公司才有责任负保险责任。

而对于此案例,事故是由王某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对于①车辆损失(财产保险)这块,财产保险的性质是补偿性的,因此被保险人转让代位追偿权合理。

对于②车上人员(己方责任前提下,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第五章六.案例1:幼童命丧商场案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的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饮料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仍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

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因该商场已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

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

该商场认为,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同于责任保险吗?答案要点:①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顾客,只要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就一定有权索赔;②商场对这种意外伤害事故是有赔偿责任的,人生意外伤害险是给付性的,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不是替商场向豆豆妈妈赔偿的责任赔偿金;③责任保险的性质则是补偿性的,以被保险人对事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为赔付的前提。

如果该商场同时也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商场应付的责任赔偿金则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七.案例:保证保险不等同于保证某年10月20日,刘某与A银行某分行订立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3年。

同日,应银行要求,刘某做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为权利人。

合同约定,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

到还款期限届满时,刘某还有4万元的贷款未还。

银行便向刘某寄送了催款通知书,限令其在15日内还清所有欠款。

15日后,刘某仍没有还款。

还款到期后的第二年1月2日,银行以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受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对其被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质疑。

QUESTIONS请指出本案例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如果保险公司、刘某与银行签订的是保证合同,有什么不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比较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异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有法律依据吗?答案要点:①保证人:保险公司;被保证人:刘某②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均是连带责任③保险公司的认识是对的,因为还没有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的时间(第二年的10月20日的三个月后是1月20日后,而案例中时间是第二年的1月2日,还未到1月20日)第六章八.CASE1:一起团体火灾保险案某纺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

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

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棉布尽皆烧毁。

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Questions:1.库内已装车存放的6100米涤纶棉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2.剩余未装车验收的3900米涤纶棉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答案要点:1.不属于;2.属于。

第八章九.2000年1月,林小姐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2月25日,林小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林小姐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Questions:1.林小姐死亡的近因是什么?2.林小姐死亡的诱因是什么?3.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吗?4.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例中保险人需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保险责任吗?答案要点:1.结核杆菌感染;2.摔倒;3.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构成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意外伤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本案中被保险人摔倒只是肌肉破裂,但不至于死亡,其死亡的决定原因是结核病,死亡的近因是疾病,不是意外伤害。

(但可比照林小姐正常身体状况时摔倒了酌情赔偿)4.不需要,同上所述,(近因是结核杆菌感染不是摔倒),不是意外伤害,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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