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国际及欧洲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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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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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85)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1998等效,条文编号与之一致。

欧洲标准EN81—1:1998与EN81—1:1985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动。

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

本次对GB7588的修订除少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电梯行业情况有所变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1998的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1.GB7588—1995适用范围简洁明确,因此仍保留GB7588—1995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起见,加上“病床电梯”,删去EN81—1:1998的使用范围。

2.本次修订对EN81—1:1998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转化:(1)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列入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标准号。

(2)属于EN81—l: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没有列入的,在EN81—1:1998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但其内容上涉及我国应实施的有关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

如:16.2a)6)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又如:对于9.1.2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3)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国尚未转化的国外先进标准,我们直接引用国外标准号,如:ENl2015《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辐射》,EN12016《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抗干扰性》。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 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85)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 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1998等效,条文编号与之一致。

欧洲标准EN81—1:1998与EN81—1:1985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动。

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

本次对GB 7588的修订除少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电梯行业情况有所变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1998的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1.GB 7588—1995适用范围简洁明确,因此仍保留GB 7588—1995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起见,加上“病床电梯”,删去EN81—1:1998的使用范围。

2.本次修订对EN81—1:1998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转化:(1)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列入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标准号。

(2)属于EN81—l: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没有列入的,在EN81—1:1998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但其内容上涉及我国应实施的有关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

如:16.2a)6)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 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又如:对于9.1.2 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 8903《电梯用钢丝绳》。

欧洲EN电梯标准简介

欧洲EN电梯标准简介

欧洲EN电梯标准简介2011-8-24 9:35:00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就需要统一产品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在这方面欧盟探索出了一条非常成功的道路,可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有益的参考。

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法规。

1985年颁布实施《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方法》,简称“新方法”。

“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医疗器械、电讯设备、低压电器等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欧盟通过建立技术法规,即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在这些领域中对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根据技术法规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规格的辅助性要求。

委托CEN和CENELEC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

欧盟对与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进行通报,并且承认凡是符合其通报标准的要求,也就符合了相关的指令要求。

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还规定了所涵盖产品的合格评定的模式。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通过指令–产品–协调标准这条主线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与电梯相关的指令有三个:- Directive 95/16/EC relating to Lifts. 95/16/EC 电梯指令- Directive 98/37/EC relating to Machinery. 98/37/EC 机械指令- Directive 89/336/EC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89/336/EC 电磁兼容指令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指令也是三个:- Directive 98/37/EC relating to Machinery.98/37/EC 机械指令- Directive 89/336/EC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89/336/EC 电磁兼容指令- The 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 (and subsequent amendments)73/23/EEC 低压电气指令。

电梯行业标准

电梯行业标准

电梯行业标准自从电梯在19世纪末诞生以来,它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性,电梯行业建立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电梯行业的标准进行论述。

一、设计规范1. 载客量标准根据人们平均身高和体重数据,设置电梯的最大载客量。

这个标准可根据楼层高度和建筑物用途的不同进行调整。

有序的载客量可以确保电梯在高峰期间不会超载,从而保障乘客的安全。

2. 设备尺寸规范电梯的外观和内部空间设计应符合尺寸规范,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例如,电梯内部的按钮和指示灯应该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电梯门的宽度应足够容纳大型轮椅等行动辅助设备。

3. 抗震设计标准电梯行业规定了抗震设计标准,以确保电梯在地震时能够正常运行。

电梯及其支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同时安装震动传感器和自动停机装置,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二、安全运行标准1. 电梯维保规程电梯行业制定了严格的维保规程,规定了电梯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维保人员需要定期检查电梯各项功能,如电动机、钢丝绳、扶手等,以及紧急制动系统和故障报警设备的可靠性。

2. 紧急救援措施电梯行业规定了紧急救援的操作程序。

例如,电梯应配备紧急电话,以及紧急故障解决方案,如手动开门按钮和安全接触器。

此外,蓄电池和发电机的备用电源应保证电梯的运行,在停电情况下保证乘客的安全撤离。

3. 特殊情况下的运行规程电梯行业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情况下的运行规程。

例如,在火灾或其他灾害事件发生时,电梯应自动进入警报状态,将所有乘客安全运送到最近的楼层。

此外,电梯应配备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节能环保标准1. 能源消耗限制电梯行业规定了电梯能源消耗的限制标准。

包括减少待机能耗的技术改进,如能量回收装置的使用,以及合理设置电梯的工作时间表,以最小化能源消耗。

2. 绿色材料使用为了推动电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鼓励使用绿色材料。

比如,电梯机房的隔音材料应选择环保材料,以降低噪音污染。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方案》GB7588_2003(含1号修改单)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方案》GB7588_2003(含1号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 (5)EN81—1前言 (6)1 范围 (8)2 引用标准 (8)3 定义 (9)4 单位和符号 (11)5 电梯井道 (11)5.1总则 (11)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4)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5.6 井道内的防护 (15)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5)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5.9 井道照明 (17)6 机房和滑轮间 (17)6.1 总则 (17)6.2 通道 (17)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9)7 层门 (19)7.1 总则 (19)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20)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3)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3)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3)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4)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5)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6)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7)8.1 轿厢高度 (27)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7)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9)8.4 护脚板 (29)8.5 轿厢入口 (30)8.6 轿门 (30)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30)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31)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31)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32)8.11 轿门的开启 (32)8.12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32)8.13 轿顶 (33)8.14 轿厢上护板 (33)8.15 轿顶上的装置 (33)8.16 通风 (34)8.17 照明 (34)8.18 对重和平衡重 (34)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34)9.1 悬挂装置 (34)9.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34)9.3 钢丝绳曳引 (35)9.4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35)9.5 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35)9.6 补偿绳 (35)9.7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36)9.8 安全钳 (36)9.9 限速器 (37)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38)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39)10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42)10.1 导轨的通则 (42)10.2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43)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43)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43)10.5 极限开关 (44)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5)11.1 总则 (45)1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45)1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6)12 电梯驱动主机 (46)12.1 总则 (46)12.2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46)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46)12.4 制动系统 (46)12.5 紧急操作 (47)12.6 速度 (47)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48)1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49)12.9 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49)12.10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49)12.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49)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49)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50)13.1 总则 (50)13.2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50)13.3 电动机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 (51)13.4 主开关 (51)13.5 电气配线 (52)13.6 照明与插座 (53)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53)14.1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53)14.2 控制 (56)15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59)15.1 总则 (59)15.2 轿厢内 (59)15.3 轿顶上 (59)15.4 机房及滑轮间 (60)15.5 井道 (60)15.6 限速器 (60)15.7 底坑 (60)15.8 缓冲器 (60)15.9 层站识别 (60)15.10 电气识别 (61)15.11 层门开锁钥匙 (61)15.12 报警装置 (61)15.13 门锁装置 (61)15.14 安全钳 (61)15.15群控电梯 (61)15.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61)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61)16 检验、记录与维护 (62)16.1 检验 (62)16.2 记录 (62)16.3 安装资料 (62)附录A(标准的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表 (63)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锁三角形钥匙 (64)附录C(提示的附录) 技术文件 (64)C1 引言 (64)C2概述 (64)C3 技术说明和平面图 (65)C4 电气原理图 (65)C5 合格证书 (65)附录D (标准的附录) 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65)D1 检查 (66)D2试验和验证 (66)附录E(提示的附录) 定期检验、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E1 定期检验 (68)E2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附录F(标准的附录) 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认证规程 (70)F0 绪论 (70)F1 层门门锁装置 (71)F2 (略) (74)F3 安全钳 (74)F4 限速器 (78)F5 缓冲器 (79)F6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82)F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84)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85)附录G(提示的附录) 导轨验算 (91)G1 概述 (91)G2载荷和外力 (91)G3 工况 (91)G4 冲击系数 (92)G5 计算 (92)G6 许用挠度 (97)G7 计算方法示例 (97)附录H(标准的附录) 电气元件故障排除 (112)附录J(标准的附录) 摆锤冲击试验 (114)J1 概述 (114)J2 试验架 (115)J3 面板 (115)J4 试验程序 (115)J5 试验结果解释 (116)J6 试验报告 (116)J7 例外情况 (116)附录K(标准的附录) 曳引电梯的顶部间距 (122)附录L(标准的附录) 需要的缓冲行程 (123)附录M(提示的附录) 曳引力计算 (123)M1 引言 (123)M2 曳引力计算 (124)M3 实例 (127)附录N(标准的附录) 悬挂绳安全系数的计算 (129)N1 概述 (129)N2 滑轮的等效数量 Nequiv (130)N3 安全系数 (131)N4 示例 (13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守则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守则GB 7588-2003

精心整理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 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85)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 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1998等效,为了明2.(1)属于(2)属于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 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 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又如:对于9.1.2 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 8903《电梯用钢丝绳》。

(3)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国尚未转化的国外先进标准,我们直接引用国外标准号,如:ENl2015《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辐射》,EN12016《电磁兼容性 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抗干扰性》。

3.为了与我国其他电梯标准协调,EN81-1:1998中与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术语》相同的术语不再列入,仅保留专用术语,并增加了“检修活板门”及“井道安全门”等。

4.根据我国国情,对EN81-1:1998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M、ZA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鑫、康红、张广健、万忠培、叶丹阳、朱健、徐文刚、金来生、马凌云、黄启俊、杨锡芝,严建忠、王伟峰、林曼青、陈路阳、魏山虎。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5O?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由于特设备,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与参考.在我国,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在这种情况下,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比较复杂,对对外贸易也有很大影响.在国际上,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一般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没有强制性标准,只有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被引用的内容才是强制性的.如美国,日本采用的是自愿性标准关系.欧盟与各成员国间采用协调标准体系.欧盟各成员国一般也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俄罗斯原来(在苏联时代)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体系.但加入WTO后,目前通过立法正在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在本文中,结合特种设备.对一些主要工业国的法规标准体系加以简单介绍.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其法律体系不是集中统一的,是由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组成.美国的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和州的宪法,法律,条约,法院规则,行政机关的规章和决议.虽然就法律效力而言.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但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州的法律,而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各州的法律事务.对于联邦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 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5O 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为了减少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执法司法中的麻烦. 美国一直在努力统一各州的法律,其做法之一是制定带有范例性质的"统一法律草案".这些所谓的备施工企业二级资质证书;起重运输机械的检测,安装和修理资格证书;城市燃气管道承装证书;中国试验室认可证书(CMAL);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无损检测机构),锅炉改造维修证书等等.改制后公司拥有资产4900多万元.拥有焊接,起重,运输机械,转子动平衡,阀门试压,机械加工,液压扳手,带压堵漏专用工具.以及大型机具,设备运行状态监测仪等先进设备和系统近2000台/套. 公司共有职工1318人.工种齐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8人,高级工程师l1人,中级职称的有126 人(有一级建造师7人,二级建造师6人,一级项目经理6人,二级项目经理3O人;会计师3人,经济师21 人.统计师4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造价师4人), 高级技师6人.技师39人.经过3O多年的磨练.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渐成熟,企业改制,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将立足广石化,放眼珠三角,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优秀的技术人才,占据广州石化,珠海BP,惠州南海石化检维修市场.以及未来的广州南沙石化项目市场.辅之以安装,制造业务.一主两翼,使我们成为华南地区最优秀的石化检维修,制造,安装队伍之一.'荣誉和成绩只属于过去,脚下永远是新的起点.建安人已经瞄准了更高的目标:创建全国一流的石油石化检维修企业.让我们拭目以待,看建安人再奏凯歌!企业再创辉煌!(收稿日期2007—07—20)第23卷第1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1?"统一法律草案"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而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委托专家学者或有关协会起草.然后经过一系列听证,辩论,修改后公布于众,交给各州的立法机关.如果该"法律"获得某个州立法机关的通过,就成为该州的法律,否则在该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各州的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全部采用某个"统一法律草案",也可以决定部分采用或变通采用该"统一法律草案".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只有当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后,被送交给总统,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作为美国法规体系一部分,由政府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章.主要涉及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性规定.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及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规章,美国的政府部门有17个, 如劳动部,能源部,交通部等;独立机构有84个,如消费者生产安全委员会,环保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等,这些部门所制定的规章由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所属联邦注册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载入《美国联邦规章法典》(CFR)中.美国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方面的法律,如《危险品运输法》,《管道安全法》,《管道安全再授权法》,《石油污染法》和《危险品规程》等.而电梯,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容器,游乐设施等设备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没有专门法规,由各州在其相应的法规中进行规定,绝大多数州都有各自的电梯,锅炉与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安全法规.如:加州《劳动法》中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加州行政规章《工业安全法》中的"非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和"锅炉与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加州为移动游乐设施而制定的《游乐设施安全法》和为固定式游乐设施而制定的《永久性游乐设施安全法》等.另外,美国劳动部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规章》,规定了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美国自愿性标准由以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非政府机构,协(学)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组成.美国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自愿性标准的特征是自愿参加制定,自愿采用.在美国法律法规中大量引用了标准,这些被引用的标准内容就成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执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是一私营的非营利组织,负责管理和协调自愿标准化和合格评定.ANSI的使命是通过促进和协助自愿一致的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作,并维护他们的完整性,以提高美国商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ANSI一般情况下并不起草标准,只是批准ANSI认可的标准起草组织的标准,标准起草组织按照《美国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协调的ANSI程序》组织制定标准,使其成为美国国家标准.简单地说,ANSI是标准起草组织组成的协会,起着协调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标准权威性的作用.在美国与特种设备专业标准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很多,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美国压缩气体协会(CGA),美国石油协会(API)等,这些组织被ANSI认可,可以制定带有ANSI标识码的美国国家标准.在美国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法规中大量引用了这些组织所制定的专业标准.如多数州在法律法规中采纳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车标准;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采用了美国石油协会,美国防腐协会的标准;移动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采用了美国压缩气体协会的标准:大多数州游乐设施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引用的是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标准.2欧盟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欧盟法规体系分为4种:条例,指令,决定,建议或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或意见没有约束力.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欧盟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4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52?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后颁布实行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条例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的规定.对成员国来说,实施条例在原则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成员国国内不用制定适用条例的法律,条例本身便具有约束力,而且条例不仅仅只是约束成员国,还约束成员国内的个人.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其对成员国的约束与条例不同.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成员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出的,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成员国在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欧盟指令主要调整产品生产环节,所以也被称作技术协调指令.在欧盟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的.技术协调指令分为旧方法指令和新方法指令.旧方法指令(OldApproachDirectives):1985年前的技术协调指令通常对产品的规格和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规定.要求成员国完全执行.按照这种方法制定的欧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药物,农药,食品添加剂和机动车辆等领域.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ves):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为主体的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在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强制性的要求.达到指令目标要求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有选择余地的,而对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则由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判定.《承压设备指令》就属于新方法指令的一种.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和意见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欧盟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包括:《承压设备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电梯指令》,《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机械指令》,《移动承压设备指令》,《陆路危险品运输指令》,《铁路危险品运输指令》,《索道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噪声指令》,《非道路用移动机械内燃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指令》,《物理量(振动)对工人承受致险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指令》等,涉及了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车等设备.目前,欧盟没有关于游乐设施方面的专门指令.欧州技术标准是欧盟委员会授权区域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制定的,也称协调标准(EN).欧州标准体系的特点是与其技术指令紧密相连.由于欧盟技术指令的制定仅限于产品在欧盟统一大市场中流通时所必须符合的保证安全,健康,消费者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不对符合要求的具体途径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只有完全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至于如何使产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是通过以发布协调标准(EN)的方式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导.可以说协调标准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种工具.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愿采用的性质,它为生产商正确实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然而,指令赋予了协调标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种符合性推断,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生产商和拟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以采用欧洲协调标准为达到欧盟相关指令的首选措施,否则要经过第23卷第1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3?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符合技术法规的规定.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欧州协调标准数量巨大,如EN12952(水管锅炉及其辅机安装》,EN13445《非直接接触火焰压力容器》,EN286(简单压力容器通用标准》等锅炉压力容器标准,EN13480(金属工业管道》标准,ENl964一l《容积在0.5升至150升的钢制无缝气瓶设计制造标准第一部分材料抗拉强度Rm小于1100MPa))标准,EN81《电梯》系列标准,EN 292(机械设计》,EN1050(风险评估》,EN418(紧急停止设备》等起重机械标准,EN1726.1《机械安全负载量小于等于10000kg的机动车辆和牵引力小于等于20000N的牵引车一第l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厂车标准,EN13814《露天及游乐园机器与构筑物安全》,EN13782(1临时性构筑物一帐篷安全》等游乐设施标准,ENl2929一l《一般规定第l部分:对所有索道的要求》,ENl2929—2《一般规定第2部分:无承载索制动器的往复式索道的补充规定》等索道标准.这些标准涉及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维护,使用,救援等方面的全部内容3德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联邦德国现行的是一个多层次的法规标准体系,分法律,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4个层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权,联邦的原则立法权.所谓联邦的专有立法权,是指在某些领域只有联邦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各州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享有立法权.共同立法权是指联邦和州都享有的立法职权,但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在某项事务上还没有立法,则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有立法,则各州不得重复立法;如果州在这一领域中已有立法,一旦联邦就同一事项也做出立法,则以联邦立法为准.所谓原则立法权,是指在规定的立法事项领域内,联邦进行原则性立法,各州根据联邦法律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结合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分为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联邦法律由联邦议会通过后,由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联邦总统的签署权为实质性签署权,即总统可否决违反基本法的法案.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各州政府经立法授权,在联邦参议院同意下,可以颁布一般性法规,指令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各州政府一级,它们可以在州立法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颁布有关本州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法令和政策.联邦德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设备安全法》,《劳动安全法》,《产品责任法》,《能源经济法》等.《设备安全法》于上个世纪60年代颁布,对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蒸汽锅炉设备.除蒸汽锅炉设备外的压力容器设备,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溶解气体的充装设备,输送可燃,腐蚀性或毒性气体,蒸汽或液体的管道设备,电梯设备.在危险环境内的电器设备,饮料灌装设备和碳酸饮料生产设备,乙炔设备及硅化钙反应器,可燃性液体储存,充装和输送设备,医药技术仪器设备等l0大类工业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在欧盟有关指令颁布后,联邦德国结合欧盟有关指令修改了《设备安全法》中的设计,制造, 检验机构等内容,保留了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设备安全法》的授权,德国联邦政府根据不同的设备,分别制定了若干规程,如《蒸汽锅炉规程》,《压力容器规程》,《高压气体管道规程》,《乙炔规程》,《可燃液体规程》,《电梯规程》,《医疗设备规程》,《危险环境电器设备规程》等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另外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大量的技术规范,如《蒸汽锅炉技术规范》(TRD),《压力容器技术规范》(rI'RB),《压力管道技术规范》(TRR),《承压气体的技术规范))TRG),《电梯技术规范》等.联邦德国的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DIN),协会或机构标准.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标准包括AD规范,?54?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第23卷第11期DIN标准,DINEN标准和DINISO标准.AD2ooo(压力容器规范》是德国承压设备协会颁布的一个与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相配套的规范;DINEN81《电梯》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是与欧盟《电梯指令》相配套的联邦德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联邦德国国家标准共160项,主要为零部件标准.并包含少量起重机设计标准和基础标准.4英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英国法规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法律,技术规程,规程实施规则,导则以及技术标准等层次.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法律经议会通过后,由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国王批准颁布法律,是象征性的履行一下手续.但国王发布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效力,以此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法律还规定议会可以授权内阁,部长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立法权.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规程实施规则由相关的国务大臣批准颁布,不需要议会批准.规程实施规则本身不是国家法律,但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法庭可以将不执行规程实施规则视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证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同样有效的方法来满足法律有关规定.导则由相关的行政机关颁布.导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是为了帮助民众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并提出技术性建议,类似于标准通知或解释,英国政府的相关部门还撰写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英国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为《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由英国议会通过颁布,具有法律地位,是英国健康与安全工作领域的基本法.英国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基本按照欧盟指令规定的范围进行.英国《承压设备规程》,《简单压力容器规程》,《压力系统安全规程》,《危险物品运输及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规程》,《电梯规程》,《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等是依据《健康与安全工作法》和相关欧盟指令,而等效转化的英国国家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有关的规程实施规则如《升降设备的安全使用实务守则和指引:升降操作和升降设备条例》,《劳动健康与安全管理实务守则和指引》等.其他"导则"如《劳动健康与安全指南》,《电梯条例指导性说明》,《危险品货物运输建议》,《电梯全面检验和测试指导》.英国的标准分三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也是自愿性标准体系.即:标准提出是自愿的.标准制定是从市场原则要求出发的自愿行为.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利益方自愿参加.标准的实施是自愿的,除非标准被法律法规所采用.英国政府与英国标准协会(BSI)签订的备忘录中规定:今后政府各部门将不再制定标准.一律使用BSI制定的英国国家标准.特别是在政府采购规格及其制订的法律中要引用BSI的标准.特种设备有关的标准有BS2594(焊制碳钢立式储罐》,BS5169(钢制焊接空气储罐》,PD55o0《非直接受火焊接压力容器规范》,BS2573—1《起重机设计规程第一部分:结构》,BS2573—2《起重机设计规程第二部分:机构》,BS2853(架空吊车道钢梁的设计与试验规范》,整机制造标准BS1757--1986{流动式动力起重机规范》,BS2452{电驱动高架式移动基座悬臂起重机(高架式门座悬臂起重机)规范》等,但更多的英国标准大量采用了欧洲协调标准,冠以BSEN,如BSEN13445{~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BSEN13480(金属工业管道》,BSEN12953《锅壳式锅炉》,BSEN12205《非重复充装金属气瓶一规范和试验方法》,BSEN1493{车辆升降机》等.5俄罗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俄罗斯法规体系为: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法律,决定.联邦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 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主体的法律,章程和其他法规,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根据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法律.首先由国家杜马通过.经联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总统签署和颁布.总统拥有立法实权,可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批准联邦法律;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负责起第23卷第l1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55?草和制定国家法律.联邦级宪法,法律和法令具有凌驾于州级宪法,法律和法令之上的权威性.俄罗斯联邦标准体系包括:独联体跨国标准,独联体跨国标准化建议和独联体跨国标准化原则,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标准化规范文件.前苏联解体后,前苏联的国家标准全部转化为独联体跨国标准.俄罗斯的国家标准体系自建立以来便由国家财政全额资助,一直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服务.俄罗斯的国家标准机构是联邦技术调节和计量署.设在联邦工业与能源部下面并由其管。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月1日实施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月1日实施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1⽇实施《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1⽇实施 新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建⽴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制度并于7⽉1⽇正式实施,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7⽉1⽇,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将要实施。

这两部电梯规范和标准有哪些新的要求?对提升电梯本质安全⽔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将发挥什么作⽤?为此,记者就新规范和标准的实施情况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相关负责⼈和电梯技术专家。

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相关负责⼈介绍,新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从电梯设计、制造源头提出更严技术要求,有⼒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在新产品批量⽣产、安装、使⽤之前,通过样机的型式试验,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检查和测试,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严把质量安全关。

新规范有两⽅⾯新的要求: ⼀是增加了产品⼀致性核查。

规范中引⼊了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的定期⼀致性核查制度,电梯样机通过型式试验后,制造企业要保障批量⽣产的产品持续保持与样机⼀致的质量安全性能。

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将定期对制造企业⽣产的产品进⾏⼀致性核查,对⼀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及时撤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向社会公⽰。

⼀致性核查可以防⽌制造企业“样机精⼯细作,产品粗制滥造”,监督企业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平。

⼆是做好信息公开。

建⽴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制度,查询平台⽹址,将于2016年10⽉1⽇试运⾏,便于电梯⽣产、使⽤单位,检验、监管机构及公众的`查询,更好监督电梯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另外,规范还明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长期有效,在⼀致性核查合格情况下,不需周期性进⾏型式试验,减轻了制造企业负担。

相关技术专家接受采访时表⽰,这次发布实施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借鉴吸收欧盟、美国等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要求,另⼀⽅⾯分析研究我国近年来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增加了以前没有的⼀些规定,技术要求更加严格,其中⽐较突出的有: ⼀是提⾼了层门强度要求。

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国际研究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陈 菁(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特种设备安全是公共安全的基本防线,电梯作为人民群众使用最为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其安全平稳运行是社会的强烈需求。

本文立足欧盟法规,梳理了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分别以时间轴和甘特图的方式列出其历史发展脉络,并基于此提出其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国内电梯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梯安全,欧盟,技术法规与标准,历史变化,发展趋势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1.041Analysis on Development Trend of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Standards for Lifts in EUCHEN Jing(Fujian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The safety of special equipment is the basic defense line of public safety. As one of the most widely used special equipment by people, the safe and stable operation of lift is a strong demand of society. Based on EU regulations,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lated to lift safety, delineates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the form of a timeline and a Gantt chart, and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tandardization work of the domestic lift industry.Keywords: lift safety, EU, technical regulation and standard, historical change, development trend0 引 言电梯安全运行关乎国民安全的基本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防线,是各国总体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含1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含1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 (5)EN81—1前言 (6)1 范围 (8)2 引用标准 (8)3 定义 (9)4 单位和符号 (10)5 电梯井道 (10)5.1总则 (10)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3)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5.6 井道内的防护 (14)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4)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5.9 井道照明 (16)6 机房和滑轮间 (16)6.1 总则 (16)6.2 通道 (16)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8)7 层门 (18)7.1 总则 (18)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19)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1)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1)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1)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2)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3)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5)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5)8.1 轿厢高度 (25)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5)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7)8.4 护脚板 (27)8.5 轿厢入口 (28)8.6 轿门 (28)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28)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29)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29)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29)8.12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30)8.13 轿顶 (30)8.14 轿厢上护板 (31)8.15 轿顶上的装置 (31)8.16 通风 (31)8.17 照明 (31)8.18 对重和平衡重 (31)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31)9.1 悬挂装置 (31)9.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32)9.3 钢丝绳曳引 (32)9.4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32)9.5 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32)9.6 补偿绳 (33)9.7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33)9.8 安全钳 (33)9.9 限速器 (34)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35)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36)10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37)10.1 导轨的通则 (37)10.2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38)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38)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39)10.5 极限开关 (40)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0)11.1 总则 (40)1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40)1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1)12 电梯驱动主机 (41)12.1 总则 (41)12.2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41)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42)12.4 制动系统 (42)12.5 紧急操作 (42)12.6 速度 (43)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43)1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44)12.9 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44)12.10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44)12.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44)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44)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45)13.1 总则 (45)13.2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45)13.3 电动机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 (46)13.6 照明与插座 (47)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48)14.1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48)14.2 控制 (51)15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53)15.1 总则 (53)15.2 轿厢内 (54)15.3 轿顶上 (54)15.4 机房及滑轮间 (54)15.5 井道 (55)15.6 限速器 (55)15.7 底坑 (55)15.8 缓冲器 (55)15.9 层站识别 (55)15.10 电气识别 (55)15.11 层门开锁钥匙 (55)15.12 报警装置 (55)15.13 门锁装置 (55)15.14 安全钳 (55)15.15群控电梯 (55)15.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56)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56)16 检验、记录与维护 (56)16.1 检验 (56)16.2 记录 (56)16.3 安装资料 (57)附录A(标准的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表 (57)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锁三角形钥匙 (58)附录C(提示的附录) 技术文件 (58)C1 引言 (58)C2概述 (58)C3 技术说明和平面图 (58)C4 电气原理图 (59)C5 合格证书 (59)附录D (标准的附录) 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59)D1 检查 (59)D2试验和验证 (59)附录E(提示的附录) 定期检验、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1)E1 定期检验 (61)E2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2)附录F(标准的附录) 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认证规程 (63)F0 绪论 (63)F1 层门门锁装置 (64)F2 (略) (67)F3 安全钳 (67)F6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75)F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76)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78)附录G(提示的附录) 导轨验算 (81)G1 概述 (81)G2载荷和外力 (81)G3 工况 (81)G4 冲击系数 (82)G5 计算 (82)G6 许用挠度 (86)G7 计算方法示例 (86)附录H(标准的附录) 电气元件故障排除 (100)附录J(标准的附录) 摆锤冲击试验 (103)J1 概述 (103)J2 试验架 (103)J3 面板 (103)J4 试验程序 (103)J5 试验结果解释 (103)J6 试验报告 (104)J7 例外情况 (104)附录K(标准的附录) 曳引电梯的顶部间距 (109)附录L(标准的附录) 需要的缓冲行程 (110)附录M(提示的附录) 曳引力计算 (110)M1 引言 (110)M2 曳引力计算 (111)M3 实例 (113)附录N(标准的附录) 悬挂绳安全系数的计算 (115)N1 概述 (115)N2 滑轮的等效数量 Nequiv (115)N3 安全系数 (116)N4 示例 (11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电梯的历史-标准概念-法规

电梯的历史-标准概念-法规

▪ 1992 万台 1.6 ▪ 1994 万台 2.79 ▪ 1996 万台 2.97 ▪ 1998 万台 3.02
0. 05 ▪ 2000 万台 3.75
0.045 ▪ 2001 万台 4.67
0.056 ▪ 2002 万台 6.3 ▪ 2003 万台 8.45 ▪ 2004 万台 11 ▪ 2005 万台 13.5 ▪ 2006 万台 16.8
▪ 5.涉及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73号《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5.2 国质检锅[2003]172号《 特种设 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5.3 国质检锅[2003]174号《 机电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 5.4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 prEN81-5乘客和服务电梯制造与 安装安全规范 第5部分 螺旋电梯
▪ prEN81-6乘客和服务电梯制造与 安装安全规范 第6部分 带导线的链 条电梯
▪ prEN81-7乘客和服务电梯制造与 安装安全规范 第7部分 齿轮齿条电 梯
▪ PrCEN指南 81-10CEN 指南
▪ prEN 81-21乘客和服务电梯制造与 安装安全规范 第21部分 在于建筑物 中的新电梯
▪ 技能分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 师、高级技师。
3.8电梯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
▪ 1.电梯的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 2.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 ▪ 电梯的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取得和备
案制度,
4.标准的定义
▪ 4.1:标准的定义(ISO / IEC GUIDE 2):

电梯国际及欧洲标准(1)

电梯国际及欧洲标准(1)
– 特殊功能和相应指示装置,如改善医梯服务水平的某些特殊功能, 触摸屏、声音操作装置等
– 在自动门情况下提高交通能力的任何装置,如根据不同的指标所 采用的可变时间延时装置,关门按钮,光幕等。
对于操作装置和基本指示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本 部分的规定,在开发辅助指示装置时要以本部分内容作为 指导。
要求:
– 声音信号要可根据现场情况在35-80dB(A)(最大 推荐65)之间调整,调整手段乘客不可及。
– 对于上行和下行采用不同的信号。 1声上行;2声下行
– 当使用层站箭头指示器时,必须设置在地板以 上1.80m和2.50m之间,视角140° 10°
– 箭头最小高度40mm
轿内信号指示装置
必须设置
国际及欧洲标准介绍
主要内容
ISO/TC178 技术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其所 做的工作 ISO4190系列标准 ISO/FDIS 4190-5:2004 电梯和服务梯操作装置、信号和附加件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 最近出台的几个欧洲标准
ISO/TC 17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委员会
每18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秘书处:法国标准化协会 AFNOR 各工作小组所做或正在从事的工作:
电梯和服务梯 操作装置、信号和附加件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
ISO/FDIS 4190-5:2004
修订说明
使用了人机工程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和考虑到各类 残障人士的需求
有许多残障人利益保护团体参与制定,并就其中 的一些概念取得了广泛的一致
在一些地区直接引用此标准可能存在困难(如符 号、标志等)
对于以数值表达的要求如尺寸、声级等以2个系列 的值表示。一个通用数值范围后面跟随一个用括 号括起来的推荐数值范围。括起来的数值应该被 认为是根据各国情况要达到的目标。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 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85)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 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1998等效,条文编号与之一致。

欧洲标准EN81—1:1998与EN81—1:1985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动。

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

本次对GB 7588的修订除少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电梯行业情况有所变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1998的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1.GB 7588—1995适用范围简洁明确,因此仍保留GB 7588—1995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起见,加上“病床电梯”,删去EN81—1:1998的使用范围。

2.本次修订对EN81—1:1998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转化:(1)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列入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标准号。

(2)属于EN81—l: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没有列入的,在EN81—1:1998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但其内容上涉及我国应实施的有关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

如:16.2a)6)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 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又如:对于9.1.2 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 8903《电梯用钢丝绳》。

电梯的电气安全标准规定

电梯的电气安全标准规定

16
二、基本概念-各种危险
1、机械危险主要来源:
1、缠绕危险
2、磨损或摩 擦带来的 危险
3、挤压危险
4、喷射危险
5、剪切危险
6、稳定性带 来的危险
机械 危险 来源
17
7、刺伤或刺 穿危险
8、吸入或卷 入危险
9、冲击危险
10、设备形 状带来的 危险
二、基本概念-各种危险
1. 缠绕危险
此类危险主要是由于机械上的线缆、丝杠、主轴、铰链、排屑装置 或加工的产品自身的物理性质造成的危险。例如卷绕机的铰链,纺纱机 的高速运动的纱线等等。
9
二、基本概念
2.3、额定电流: -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电流; -如未规定,额定电流为工具在额定 电压和正常负载下测得的电流。
2.4、额定频率: -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频率。
10
二、基本概念
2.5、额定频率范围: -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频率范围, 用其上限和下限来表示(例: 50Hz~60Hz)
-但并不意味该绝缘是个同质体,它也可以 由几层组成,可它不像附加绝缘或基本绝 缘那样能逐一地试验。
13
二、基本概念
• 绝缘系统的举例
14
二、基本概念
5.1、特低电压 -器具内部的一个电源供给的电压 -且当器具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该电压在导线之间 以及在导线与地之间均不超过50V。
5.2、安全特低电压 -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之间不超过42V的电压,其 空载电压不超过50V -当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 离变压器或一个带分离绕组的转换器 -安全隔离变压器和转换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或加强 绝缘
15
二、基本概念-各种危险 1、主要危险源:
1、机械危险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对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对比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标准的更新和改 进。
国际劳工组织(ILO)
致力于推动各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的合作,定期举办国际劳工大会和专家会议。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UNDESA)
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举办相关论坛和研 讨会。
感谢您的观看
一带一路倡议(Belt and Road Initi…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等合作项目,加强沿线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经验分享与案例研究
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物
01
发布各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经验总结和案例分析,
为各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
02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卫生和健康问题,分享各
01
02
03
设备分类
欧洲将特种设备分为八大 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等。
法规体系
欧洲建立了以欧盟指令和 欧洲标准为核心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监管机构
欧洲各国设立了相应的监 管机构,如德国的联邦锅 炉检验局、法国的劳工部 等。
亚洲标准
设备分类
亚洲各国对特种设备的分类略有 不同,但大致可分为锅炉、压力 容器、电梯等类别。
这些地区通常借鉴其他国家的标准和 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构。
03
国际标准对比分析
标准内容对比
1 2
欧洲标准
强调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要求设备 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均需满 足相关标准。
美国标准
注重设备的性能和效率,强调设备在满足安全要 求的前提下,应具备优异的性能和效率。

最新版欧洲电梯标准EN81-50:2011中文译文

最新版欧洲电梯标准EN81-50:2011中文译文
注意 : 本文件非欧洲标准,用于征求意见,易于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不应作为欧洲标准引用。

© 2011 CEN
欧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编号:EN 81-1:1998+A3:2009: E
目次
前 言 ............................................................................................................................................4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2 年 03 月 20 日
prEN81-50:201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检查和试验 — 第 50 部分:
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 (译文)
内部资料,严禁翻印
欧洲标准
草案 prEN 81-50
2011 年 11 月
ICS 91.140.90
为了忠实原文,本资料是对 prEN81-50:2011 的等同翻译。 本资料主要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迅达(中 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日立(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通力 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本资料主要编审人员:陈凤旺、蔡金泉、茅顺、鲁国雄、袁柳琴、马依萍、 陈路阳。 另外,在本资料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电梯行业许多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在 此表示感谢! 本资料为电梯标委会内部技术交流资料,仅供电梯行业相关人员在执行和研 究 GB7588—2003 和 GB21240—2007 时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及限于译审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不妥之处,敬请指正,并请通 知电梯标委会秘书处,非常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陈凤旺;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 61 号; 邮编:065000; 电话/传真:0316—2311432; 邮箱:cestc@

电梯现行相关标准[1]

电梯现行相关标准[1]

【电梯现行相关标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 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GBT 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 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GB 24803.1-2009电梯安全要求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2009-11-30发布2010-09-01实施GB 24804-200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2009-11-30发布2010-09-01实施GB 24805-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2009-11-30发布2010-09-01实施GB 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2009-11-30发布2010-09-01实施GB/T 24807-2009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发射2009-11-30发布2010-06-01实施GB/T 24808-2009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扰度2009-11-30发布2010-06-01实施***************************************************************** ************1.国家标准(1)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2)GB/T 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第一部分(3)GB/T 7025.2-1997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第二部分(4)GB/T 7025.3-1997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第三部分(5)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6)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7)GB/T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8)GB/T 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9)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10)GB/T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11)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12)GB/T10059-1997电梯试验方法(13)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14)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5)GB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16)GB/T 22562-2008电梯T型导轨(17)GB12974-1991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18)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19)GB/T 501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电梯电缆(20)GB/T5023.6-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电缆(21)GB14048.4-200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22)GB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23)GB7159-87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定通则(2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5)GB50045-95(2001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6)GB/T 4728-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2.行业标准(1)JG 135-2000杂物电梯(2)CB/T 3567-1993船用乘客电梯(3)CB/T 3878-1999船用载货电梯(4)JG 5071-1996液压电梯(5)SN/T0814-1999进出口电梯安全性能检验规程(6)SJ/T 31047-1994电梯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7)DL/T5161.11-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1部分:电梯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8)GYD 605-1995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电梯分册(9)LD/T 81.3-2006 “电梯安装维修工”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设备技术规范(10)JG/T5009-1992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11)JG/T 5010-1992住宅电梯的配置及选择(12)JG/T 5072.1-1996电梯T型导轨(13)JG/T 5072.2-1996电梯T型导轨检验规则(14)JG/T 5072.3-1996电梯对重空心导轨(15)GA109-1995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16)YB/T 157-1999电梯导轨用热轧型钢(17)YB/T 5198-2004电梯钢丝绳用钢丝3.地方标准(1)ZJQ00-SG-004-2003电梯工程施工工艺标准(2)DB46/T 116-2008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3)DB33/728-2009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4)DB11/420-2007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5)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6)DB11/419-2007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7)DB3703/ T301-200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基本要求(试行)(8)DB46/T116-2008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规范(9)DB32/864-2005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质量评定。

电梯国际与欧洲标准(1)

电梯国际与欧洲标准(1)

范围
这部分为保证保障残障人群易于使用电梯的操作装置,按 钮和指示装置而制订。给出的描述只是对按钮和指示器的 详细说明,它既不包括对这些部件的全部说明,也不表示 要对这些部件进行标准化。 适用于1-4和6类电梯 对于具有共同操作装置的群控电梯,本部分并不涉及这类 系统中制造商认为有用的附加指示装置,如:“Next Car” , “Stand Clear of the Door”等 本部分不涉及:
电梯和服务梯 操作装置、信号和附加件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
ISO/FDIS 4190-5:2004
修订说明
使用了人机工程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和考虑到各类 残障人士的需求
有许多残障人利益保护团体参与制定,并就其中 的一些概念取得了广泛的一致
在一些地区直接引用此标准可能存在困难(如符 号、标志等)
对于以数值表达的要求如尺寸、声级等以2个系列 的值表示。一个通用数值范围后面跟随一个用括 号括起来的推荐数值范围。括起来的数值应该被 认为是根据各国情况要达到的目标。
Car Call Sequential Step Scanning
在需要设置的轿内操作按钮高度超过1220mm 时必须采用本装置 选层通过短时或连续按压两个特殊按钮(上/下 搜索键)来完成
– 上搜索钮循序选择当前层以上层站 – 下搜索钮循序选择当前层以下层站
当停止按压时间超过2秒,最后选择的楼层登记 为呼梯信号 上/下搜索按钮可以设置在急停按钮的旁边或上 面
方向(全)集合控制
在每个中间层需要上行/下行两个呼梯钮 (在端站只有一个)。乘客可以选择自己 希望去的方向按钮呼梯。 根据运行方向,按照逻辑顺序应答登记的 层站和轿内呼梯信号 可用于在上行或下行运行中有层间交通需 求的场合。可用于单梯或群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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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功能和相应指示装置,如改善医梯服务水平的某些特殊功能, 触摸屏、声音操作装置等 – 在自动门情况下提高交通能力的任何装置,如根据不同的指标所 采用的可变时间延时装置,关门按钮,光幕等。
对于操作装置和基本指示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本 部分的规定,在开发辅助指示装置时要以本部分内容作为 指导。
方向(全)集合控制
在每个中间层需要上行/下行两个呼梯钮 (在端站只有一个)。乘客可以选择自己 希望去的方向按钮呼梯。 根据运行方向,按照逻辑顺序应答登记的 层站和轿内呼梯信号 可用于在上行或下行运行中有层间交通需 求的场合。可用于单梯或群控运行
群 控
特点:有共同的层站呼梯信号管理系统 运行可采用下集合或全集合控制方式 采用数字键盘(基于目的地)的呼梯系统 见附录A
注:(以-2,-1,0,1,2等标示) – 一个警铃 符号: 或帮助按钮 符号: – 一个再开门按钮(用于自动门) 符号: – 一个停止装置(如果强制安全标准要求)符号: – 如果要求, 一个关门按钮(用于自动门) 符号:
按钮要求 操纵盘位置
注:不适用于数字键盘
注:对于任何种类的控制,如果采用特殊的装置来 改善可达性(accessibility),必须使用右侧国际标志
电梯群层站操作装置
每层必须配备呼梯盒(有一个或两个按 钮),其最少数量为:
– 每面至少一个(电梯面对设置) – 4台电梯至少设置一个(在2台梯之间)
如果电梯群中只有一台可供轮椅使用的电 梯,必须设置一个有轮椅标志的按钮用于 呼叫此梯。 这台可供轮椅使用的电梯 必须使用国际标准符号标示。
参照标准
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ISO4190-1 电梯设备 第一部分:1,2,3,6类电梯 ISO4190-2 电梯设备 第一部分:4 类电梯
和控制和操作有关的 定义和说明
控制系统的种类
1.下集合控制 Down Collective Control 2. 方向(全)集合控制 Directional (Full) Collective Control 3. 群控 Elevator Group 4. Car Call Sequential Step Scanning
注:不适用于数字键盘
任何符号的尺寸最小15mm,最大40mm。对于凸起 的浮雕图案,凸起厚度1 mm 0+0.5 并且与它们的环境 具有反差。符号必须安排在下列两个位置:
1. 优先选择按钮的活动部分 2. 在按钮活动部分的左侧,距离在10mm至15mm之间
建筑物出口层(基站)按钮必须提供下列标示
– 按钮上凸起的浮雕五角星图案或在按钮10-15mm处 或 – 一个高度超过其它按钮5mm±1的绿色按钮(在这种情况下, 凸起的浮雕标志不是必须的,楼层号是需要的)
层站信号指示装置
要求:
– 声音信号要可根据现场情况在35-80dB(A)(最大 推荐65)之间调整,调整手段乘客不可及。 – 对于上行和下行采用不同的信号。 1声上行;2声下行 – 当使用层站箭头指示器时,必须设置在地板以 上1.80m和2.50m之间,视角140° 10° – 箭头最小高度40mm
层站信号指示装置
型式:
– 提供轿厢下次出发方向信息的两个(基站1个) 箭头状发光指示器必须设置在门上方或侧面的 可视位置 – 在箭头发光的同时伴随有声音信号 – 在单台电梯的情况下,上述要求可以使用从层 站可见和可听到的轿内装置来满足 – 对于手开层门,用一个发光、发声的信号通知 乘客等待轿厢到达本层或停稳。发光信号可以 通过一个或多个透明嵌板来保证(轿厢照明永 久开启)。如果层站呼梯信号未被登记,不需 要给出声音信号。
层站操作装置要求
下集合控制
– 每个层站设置一个呼梯按钮(无需方向标志) – 如果电梯既为基站以上楼层服务也服务于基站以下楼层, 基站需要两个呼梯钮,分别用 和 标示
全集合控制
– 每个中间层站设置两个呼梯按钮,分别用 和 标示 – 每个端站设置一个呼梯按钮,用适用的 或 标示
电梯群 按钮要求
Car Call Sequential Step Scanning
在需要设置的轿内操作按钮高度超过1220mm 时必须采用本装置 选层通过短时或连续按压两个特殊按钮(上/下 搜索键)来完成
– 上搜索钮循序选择当前层以上层站 – 下搜索钮循序选择当前层以下层站
当停止按压时间超过2秒,最后选择的楼层登记 为呼梯信号 上/下搜索按钮可以设置在急停按钮的旁边或上 面
国际及欧洲标准介绍
主要内容
ISO/TC178 技术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其所 做的工作 ISO4190系列标准 ISO/FDIS 4190-5:2004 电梯和服务梯操作装置、信号和附加件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 最近出台的几个欧洲标准
ISO/TC 17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委员会
每18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秘书处:法国标准化协会 AFNOR 各工作小组所做或正在从事的工作: – WG1 WG3 已解散 – WG2 导轨 ISO 7465 – WG4 全球安全标准比较/评估 RA ISO/TS14798、GESR ISO/TS22559、电梯紧急停止的 安全风险、和电梯相关人体参数 – WG5 扶梯和人行道 (ISO4190 ISO9589扶梯-土建尺寸,震 动与噪音) – WG6 电梯的设置 防火层门测试、消防电梯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要求 – WG7 电梯和服务电梯的操作装置和信号 (Harmonization with EN81-70) – WG8 电气要求比较(EMC ISO/DIS 22199 & ISO/DIS 22200 、可编程系统和安全相关的应用ISO/AWI 22201 ) – WG9 乘坐舒适感测量(ISO 18738:2003 ) – WG10 能源效率
注:不适用于数字键盘
两个选层按钮的活动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10mm 警铃和再开门按钮的中心线距地板900mm 10 最低的选层按钮必须设置在警铃和再开门按 钮之上,垂直间隙不得少于20mm 最高选层按钮距地板高度不得超过1220mm。 在可能的情况下,上限不得超过1100mm (通过使用car call sequential step scanning ,选层按钮高度可以超过1220mm)
层站操作按钮要求
所需操作力不小于1N,不大于5N (推荐:不小于2.5N,不大于5N) 按钮活动部分尺寸要求如下:
– 最小面积不小于280mm2 (推荐:490mm2)和 – 最小尺寸要允许划一个不小于19mm直径的圆 (推荐:20mm) – 在两个按钮的情况下,活动部分的垂直间隙不得小于 10mm。这两个按钮必须上下设置,用 标示的按钮设 置在上面
轿内信号指示装置
必须设置
– 一个发光和发声的位置指示器 – 一个警铃装置或一个对讲装置、电话或类似装 置(如果国家强制规定) – 对于集合控制系统,必须有一个发光指示装置 来显示轿内已登记的呼梯信号
指示装置的要求
轿内指示装置的要求
发光信号指示装置必须设置在轿厢操纵盘上方,其中心距 地板高度在1.60-1.80m之间,楼层数字最小13mm(推荐 30mm)最大60mm,与环境必须有颜色反差 如果要求,第二个指示装置可设置在轿门上方或第二个操 纵盘上。如果在高处设置了一个附加的指示装置(如: 门 上面),作为操纵盘上一个可供选择的指示装置可以移到 1.6m以下。 当轿厢时,需用本地语言告知乘客轿厢位置(语言报站)。 声音信号要可根据现场情况在35-80dB(A)(最大推荐65)之 间调整。对于最多6站、速度最高1m/s的电梯,轿厢通过 或停止在服务楼层时,语言报站可以用声音来取代(但不 方便)。
呼梯信号的登记必须以可见和声音信号形式告知 乘客,声音的大小可在35至80dB(A)之间可调(最 大推荐65dB )。允许提供一个登记信号的机械操 作反馈力。即使呼梯信号已经登记,也必须为每 次按钮操作提供声音信号,这个声音必须与其它 声音信号(厅门指示灯)有所区别,声源要在按 钮附近。
注:不适用于数字键盘
电梯和服务梯 操作装置、信号和附加件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 ISO/FDIS 4190-5:2004
修订说明
使用了人机工程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和考虑到各类 残障人士的需求 有许多残障人利益保护团体参与制定,并就其中 的一些概念取得了广泛的一致 在一些地区直接引用此标准可能存在困难(如符 号、标志等) 对于以数值表达的要求如尺寸、声级等以2个系列 的值表示。一个通用数值范围后面跟随一个用括 号括起来的推荐数值范围。括起来的数值应该被 认为是根据各国情况要达到的目标。
呼梯钮的顺序
– 水平单排按钮顺序为从左到右 – 垂直单排按钮从底部到顶部,多排按钮:左到右,底到顶
注:不适用于数字键盘
轿内操纵盘位置要求
乘客电梯额定载重量<450kg
操纵盘必须设置在侧壁板下列位置
– 中分门:进入电梯后右手侧 – 旁开门:关闭侧
乘客电梯额定载重量≥450kg
增加:前壁板 对于可供轮椅使用的电梯,从轿内任何角落到按钮 垂直轴的最小尺寸为400mm
轿内按钮要求
下面要求同层站按钮要求:
– 所需操作力不小于1N,不大于5N (推荐:不小于2.5N,不大于5N) – 最小面积不小于280mm2 (推荐:490mm2) – 登记的呼梯信号必须可见和可发声(35至80dB(A) 之间可调,最大推荐65dB)。另外允许提供一个登 记信号的机械操作反馈力。尽管呼梯信号已经登记, 必须为每次按钮操作提供声音信号,这个声音必须 与其它声音信号有所区别,声源要在按钮附近。 – 按钮的活动部分必须可以用视觉和触觉通过面板进 行识别
范 围
这部分为保证保障残障人群易于使用电梯的操作装置,按 钮和指示装置而制订。给出的描述只是对按钮和指示器的 详细说明,它既不包括对这些部件的全部说明,也不表示 要对这些部件进行标准化。 适用于1-4和6类电梯 对于具有共同操作装置的群控电梯,本部分并不涉及这类 系统中制造商认为有用的附加指示装置,如:“Next Car‖ , ―Stand Clear of the Door‖等 本部分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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