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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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施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施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2016年12月12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12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各会员单位:为更好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总结实际情况和行业需求的基础上,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2.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3月25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协会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观察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二条
会员、观察员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法定会员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普通会员、观察员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三条
会员、观察员按以下标准每年缴纳年会费。

入会当年免交年会费。

(一)法定会员年会费按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对有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的法定会员,其年会费按母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扣除该子公司应缴年会费的差额计缴。

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二)普通会员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三)观察员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

第四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第五条
会员、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会费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减免会员、观察员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专业标准,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四)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六)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八)证监会或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确需超过40人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当聘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协会会员服务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协会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第十四条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为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

(二)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

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三)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四)对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五)《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试并完成备案。

(六)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四)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五)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

“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中证协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8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经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册信息包括机构编号、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编号、资格类别、资格证书号、批准部门、批准时间、有效期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就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存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结合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充分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作用,推动证券业的拓展发展,强化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创建和健全具备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协会总部设于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展开证券业拓展发展的设计,制订自律性管理规章,强化本行业的管理;协同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展开综合统计数据和分析,向会员提供更多咨询服务。

第八条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行多种形式,非政府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相处与合作。

第十二条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拒绝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协会的`会员分成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协会根据须要稀释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专门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专业标准,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四)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六)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八)证监会或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确需超过40人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当聘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协会会员服务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协会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第十四条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年月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缩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传导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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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17
【实施日期】2017.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7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观察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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