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易修改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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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目录一、绪论 (3)二、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基本内涵 (3)三、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4)(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4)(二)行政许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4)(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不够明确 (5)四、完善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思考 (5)(一)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 (5)(二)落实信息公开,增加评价工作透明度 (6)(三)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 (6)五、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行政许可在我国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份量,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以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来解决现有审批事项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目前,许可评价制度仍存在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缺陷。

这导致我国当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在规范来源科学性与制度创制合法性方面远落后于时代需要,甚至产生了制度失衡。

对此,本文从设立专门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明确反馈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关键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完善对策一、绪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持续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分批次取消、下放、调整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同时,统筹“放、管、服”同步进行,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思路,将管理重心由传统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资格为主,转向规范和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评价制度”,旨在对“行政许可”这一授权型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政许可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几乎与人类的管理行为一同产生,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历尽沧桑而最终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社会所共同使用的一种行政手段[1]。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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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 (1)(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与原则 (1)(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 (3)(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原则 (6)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困境 (8)(一)听证制度缺乏统一规定 (9)(二)听证适用范围窄 (10)(三)听证笔录缺乏执行力 (11)(四)行政听证不够透明与公开 (12)三、中美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 (12)(一)美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意涵 (12)(二)中美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 (14)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15)(一)加强关于听证的法制建设 (16)(二)扩大听证适用范围 (16)(三)完善听证笔录制度 (17)(四)建立行政听证的监督救济制度 (18)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摘要: 我国初期在行政中并无“听证制度”这一说,而它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一件“舶来品”是我们借鉴和模仿西方各国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维护人权和保障公民法益的一项制度。

所谓的听证制度,就是指在行政举动中,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前,理应充分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本文从听证制度的概念动身,分析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成长历程、面临的窘境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 行政听证;现状;完善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in ContemporaryChinaByMarch,20XXAbstract: There is no "hearing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period, and it is an "import" for china, which is a system established by us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s of citizens based on and imitate the western countries. The so-called hearing system means tha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should listen to the views of the other party when making the influence 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par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chine.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hearing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difficulties faced and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Keywords: Administrative hearing; Current situation; Perfection一、前言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化、法制化的观念慢慢的渗透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作为一项实现公众民主参与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已然成为现今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部分。

笔者从行政许可听证的含义着手,简要论述我国确立听证制度意义。

其次,深刻、具体地对现行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讨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立法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等等这些方面不仅制约听证会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听证会目的的实现,因此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为健全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提供一定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遵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前,举办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活动。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会,可以更加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此进行公正的办理,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其次,听证制度限制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其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既保障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平和公正,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腐败。

再次,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相对人理解和接受,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听证的过程,其实从本质上讲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1],在此过程中,有关参与人员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行为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能有更深的认识。

二、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明晰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以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行政主体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其实为了可以不断扩大听证的范围。

然而,对于“重大利益”并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与操作的。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论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论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论文论文摘要: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参与,参与是民主法制的基石。

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听证的定义、范围、形式和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或统一,但从行政程序的角度看,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从而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听证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听证制度行政程序现状分析作者简介:高秦伟(1973-),男,陕西韩城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助理研究员,硕士,从事宪法和行政法研究。

20XX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公开邀请消费者参加“铁路部分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

这一举措使听证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虽然自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地有关部门举行的听证并不在少数,但此次听证却仍然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春运价格影响面的广泛性,以及近年来对春运调价争议的激烈化,近年来针对铁路和公路春运调价合法性的诉讼案接连发生;二是20XX年11月底,国家计委刚刚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与公路运输同质的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听证对习惯于“暗箱”提价的铁路、民航部门来说不无震动;三是欣逢入世,而WTO要求透明度、要求更多的消费者主权,并将对传统的垄断经营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使政府与公民实现良性沟通,达到双赢。

行政机关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的部门利益,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

听证制度所体现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行为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浅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之后在《价格法》与《立法法》中相继规定了价格听证和立法听证。

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对听证制度进行了再度创新,在内容和体制上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创设性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不利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目的的实现,对构建我国公平、正义、效率的法治环境也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自然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以及案卷排他性原则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始终。

以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一支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听证队伍,丰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和告知的内容,加强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之策引言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生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听证制度。

它是西方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扎根也有一段时日,目前它已经被广泛地纳入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之中。

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自从它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在1996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亮相后,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之后在《价格法》、《立法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中相继出现并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与发展。

在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再度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

这次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来看,与以往的听证制度相比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和重大的突破,充分p我国《行政许可法》在总结相关立法及听证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听证作出了明文规定,相对以往的有关规定来说,又向完善迈进了一步。

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是一个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舶来品,在我国行政领域扎根又比较晚,虽然法律对行政许可听证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长足发展。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_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_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概念,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把握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进而影响该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预期效果。

因此,对行政许可概念及其性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它的本质和内涵又是怎样的呢?《行政许可法》第2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定义,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虽然行政许可法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定义,但这个定义还是相对简单的,用于解决行政许可的具体问题仍然是比较困惑的,何况它又回避了对行政许可本质的解答。

在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作为一个立法定义是否有必要达到对其本质揭示的程度?抑或立法定义与学理定义的界限在哪里?(在现今我国的大部分法律中,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中的立法定义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如《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条的规定使得法律行为概念严格限缩在合法行为的界域内,即只要是法律行为,就只能是合法行为,将能够引起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

由此观之,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法定义并不必然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当然这个推断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

)但作为一种学理或学术的分析,势必不能回避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解答。

[i] 在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作一番解答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学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研究状况。

[ii]目前,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许可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赋权说”。

[iii]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某种资格,因此,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

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iv] 二是“解禁说”。

[v]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将行政许可看做对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

【精编】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行政法论文(1)-实用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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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行政法论文(1)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拉开了这一进程的序幕。

201X年8月27日,讨论了7年之久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制定的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罕见的,因而引起了国内外的特别关注。

此法的颁布也对我国建立法治政府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老百姓而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以下意义:(一)各部门将无权设“门槛”,百姓办事更方便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过去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下至乡政府、甚至其派出机构都可设槛,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而且必须移居法定的权限,其他任何部门将不再有行政许可的设置权。

审批权相对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批收费少了,百姓负担将会减轻行政许可过滥,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是一大主因。

乱收费、“搭车收费”,越权设定收费项目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能收费;需要收费的,仅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且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张朝峰(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行为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但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其规范化、法定化。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7-02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做出有关行政听证的规定,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所起的作用日渐明显。

但与国外听证制度相比,我国听证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本文在阐述听证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听证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听证制度的涵义及其价值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的最本质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其核心内容是质证,主要涉及的是证据问题,一般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听证制度实质上为行政主体设定了一系列程序义务,同时相应地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一系列程序权利。

听证作为各国行政程序法一项共同的制度,涵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指将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如美国、葡萄牙和澳门地区。

狭义的听证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我国对听证采用狭义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即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完善作者:郭香伶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中国法治的弘扬与发展关键在于民众的政治参与,参与是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

听证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公认的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虽然不同的国家,对于听证的定义、范围、形式和程序的各有其特色的规定,但从制定听证制度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出:,听证制度的制定者希望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发表自己的建议,从而约束行政行为。

本文从分析听证制度的概念入手,讨论现行制度中听证的立法缺陷以及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立法;听证制度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现民主,提高质量的重要保障。

而行政法中听证作为民众直接参与立法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听证的完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听证制度作为这几年民众最关心的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急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法中“听证”概述(一)含义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在行政法上,听证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应给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反证、对质或诘问证人的机会,然后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一是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决定时参考,不须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1](二)听证会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通病和现行制度上的缺失,导致该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其核心价值作用,故亟待从听证的适用范围、方式、主持人等方面进行完善,健全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以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需求。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等内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尽管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创造性地在我国的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概念和听证制度,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而且,随后在另四个法律上也规定了听证制度——即《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听证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

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与国外的听证制度相比,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第一,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的保障;第二,在听证原则方面,未全面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第三,在听证主体方面,未规定听证的组织者,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及职责,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参加听证的权利;第四,在听证的举行程序上,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五,在听证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方面出现立法空白。

第六,听证所形成的笔录法律效力、拘束力不明确。

而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又给我国的听证实践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障碍。

一、评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通病为防止湖水渗透,圆明园管理方在湖底进行人工铺膜,这种做法是否环保,受到各方质疑。

为此,2005年4月13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为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湖中铺设防渗膜一事举行听证会,即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会在北京召开(以下简称园明圆听证会),与会各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刚刚开始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提高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规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中国学者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表述是,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执法的事先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听证最本质的含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更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行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行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开端是1996年10月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首次以立法的行使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定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制度、主持人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做了规定。

在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相关的听证规定;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规定了行政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应举行听证会,明确将听证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听证过程中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试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南开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期末作业(论文)论文题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任课教师:沈亚平年级:xx级专业:公共管理(MPA)学号:21xx1806姓名:崔金旺xx年7月23日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作为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为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但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社会整体对听证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

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

本文将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论述,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行政听证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现状分析;完善目录引言 ........................................................ ........................................................... .. (1)一、案例背景及分析 ........................................................ (1)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2)(一)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的必然性 ........................................................ .. (2)(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 . (2)(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 ........................................................ . (3)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3)(一)申请行政听证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4)(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狭窄 ........................................................ .. (4)(三)行政听证形式过于单一 ........................................................ .. (4)(四)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合理 ........................................................ (5)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 .. (5)(一)完善正式的听证制度 ........................................................ . (5)(二)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6)(三)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 (6)小结 ........................................................ ........................................................... .. (7)__ ........................................................ ........................................................... (8)引言行政听证制度出现在我国较晚,它的制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外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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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报告 听!
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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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 [摘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可以给相对人参与许可决策的机会,保证许可客观、公平、公正。

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角度分析,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在扩大听证内容和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建立稳定、高效的听证主持人队伍,以及丰富听证形式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关键词]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核心制度,为各国所广泛采用。

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后,听证扩展适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等领域。

201X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

如今,听证制度又一次被引入到行政许可领域,从而使听证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

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只是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

虽然并不是每项行政许可都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在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时的适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常认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体现了对许可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接受性。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在第四节用了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等一系列内容,但我们认为,该法有关听证的内容仍存在下列尚待完善之处。

一、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

对于许可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为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

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

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律、法规、规章作上述规定的情形尚不多见,只有极少数做了类似规定。

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而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政府在批准前,因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期望许可机关依据对公共利益影响的主观判断而主动举行听证又有一定的难度。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往往充斥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对于某个具体的申请人来说,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意味着其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即属于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自然不会要求听证;然而此时行政许可决定常常会对公共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如征地拆迁许可、排污许可一旦北批准,广大拆迁户及污染源附近不特定居民的利益就会受损,且这种不利影响往往是长期的、全局性的。

这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一方面要在制定和修订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对是否设定听证程序予以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各国常用的两大类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为标准,其依据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二是利益标准,依据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

此两项标准是密不可分的。

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适用行政听证。

对于许可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对于此类事项,相对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即有组织听证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对于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规定的较为原则,这给予许可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但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将会经常发生相对人认为某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而许可机关认为不是的情况。

下面所举的美国1946年“阿什巴克尔广播公司诉联邦电讯委员会案”就是以上弊端的具体体现,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联邦电讯委员会先后收到两个公司请求广播执照的申请,这两个公司在邻近不远的地方,而申请使用的频率相同。

由于两个频率互相干扰,所以电讯委员会只能批准其中一个申请。

根据当时的电讯法规定,批准执照的决定不用听证,而拒绝批准的决定必须举行正式听证。

联邦电讯委员未经听证,批准其中一个申请,同时通知另一公司举行听证,后者不服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电讯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被拒绝公司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因为对前一公司的实现批准使得给予后一公司的听证形同虚设。

为了维护两个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判决要求联邦电讯委员会必须合并互相排斥的申请,举行比较听证,在听取和审判各申请人的辩论和证据以后,才能作出决定。

一般而言,“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等”,应当视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但这在实践中仍将可能被规避。

这就需要借鉴行政处罚中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方法,对适用范围以列举的方法作出较为细致、明确的界定并确定评判的具体方法和制度,便于实施中的准确把握。

此外,随着媒体对听证会的介入和不断曝光,我们发现很多听证会都流于形式,听政结果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期望存在着较大差距(如春运票价上涨听证会),这也极大的挫伤了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积极性。

听证会作为现代决策形式,自推行以来至今少有实效,“听而不证”几成通病。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曾有一项调查表明: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占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

虽然听证的本意是听取证据,但听证的内容不可能不涉及基于证据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目的,可能并非仅仅是因为事实问题,而是还希望通过听证,对作为决定根据的法律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影响行政许可决定。

如果听证程序仅仅给予了当事人讨论案件的事实,而将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行政相对人就可能不知道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或究竟适用了什么法律,是否应该适用该法律,这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因此,听证内容不仅应包括程序问题还应包括实体问题。

二、适当扩大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为满足听证的公开和全面的要求,很多国家的听证主体的范围都有扩大趋势,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即对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的法令,认为其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时,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或者许可其参加该听证程序的申请。

依此规定,不利益处分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听证或参加听证的申请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美国在相关判例中也确认了此原则。

目前我国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还较为狭窄,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提请听证的只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某种意义上有权参加听证的只能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因为根据该罚48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不经听证会内容予以公告的话,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参与听证的。

这种规定显然不尽合理。

由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往往间接的甚至直接的影响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也由于许可决定而受到利益上的影响,如果这个影响已实质性的侵犯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有必要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听证。

在实践中,尤其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等行政许可中,如果发生行政机关偏袒或者放纵侵权人的情形,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寻求行政听证这一救济途径。

如果这些合法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不能通过听证程序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应扩大听证申请人的范围,将行政听证的申请人由原告和第三人的范围延伸到一切利害关系人。

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在进一步讲,在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有关在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案件也频繁出现。

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就是与侵权案件由直接的利害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哈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各级政府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就有权监督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追求正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推,行政许可行为也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于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要求政府就某项行政许可行为举行听证,而不必局限于与之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与职能分离、回避原则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活动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独立性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

程序公正的条件之一是程序中立,裁判应在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

否则听证会就会呈现出一边倒的形式,听证会也会因此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于是出现了以下一幕:铁道部近日发出通知,确定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硬座15%,其他席别20%(据各大媒体201X年12月4日报道)。

其实,铁路部门并没有决定春运铁路票价是否浮动的“资格”,因为铁路票价属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才是具有价格决策权的法定行政机关。

在这个问题上,经营者(即铁路部门)与消费者(即乘客)一样,都是利益的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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