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投资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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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美国:1969年美国修订《对外贸易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 日本:2001年日本行政体制改革以后,由经产省下的贸易经济 协作局具体负责规划和制定对外投资保险政策,具体的保险 业务由经产省下的日本出口投资保险公司负责。 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联邦德国:联邦德国于1959年正式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 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是:德国 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联邦政府是法定保 险人,执行由这两个公司负责。 4.政府公司与私人公司共同经营保险业务 日本:2005年以后,日本政府开始给国内外的私人保险商颁发 执照,允许投资人自由选择。
宏建议,应建立矿业企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对企业的海 外投资实施一定的财税优惠。 韦江宏认为,虽然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境外保 险业务,但由于境外矿业投资量大,相关保险费率也高,因 此,建议国家出台一个专项基金,给予境外开矿保险费用一 定的补助。此外,由于海外开矿会遇到政局、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风险,应对企业境外资源性投资项目实施公共性风险救 助制度。
5、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 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①投资总额在300万(含 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 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 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 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
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二)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 (三)外资企业(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 (四)国际合作开发 (五)跨国并购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
投资统计数据——对外投资
2009年1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的
95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 接投资75.2亿美元,同比增长103.3%。 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 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下 同)433亿美元,同比增长6.5%。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 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
3、出资期限: (1)应在合同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缴清。 (3)分期缴付的,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各方不按期缴付,视为企业自动解散。
4、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1年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 1年半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300万美元 2年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3年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审批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审定
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立项阶段 (1)报计划 (2)选择合营对象 (3)意向书、立项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 4、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的审批 5、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二)合营企业的资本及其构成
1、注册资本 (1)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及亏损。 (2)在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外方只能以外币出资;中国合营者可 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担保物权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 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 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场地使用权——一般为中方出资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 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 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
2010年03月11日 07: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二)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而不包 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保险那样在 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 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1)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 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2)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 主持。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 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期限由合作 合同约定。 (三)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四)组织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董事会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五)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三)国际投资的种类 1、国际直接投资: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
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企业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 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也就是对投资企业享有经营 管理权和控制权。 2、国际间接投资:又称国际贷款投资、国际证券投 资。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 股票、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 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及支配权的国 际投资活动。
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
(一)概念和特征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我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合同约定进行 投资或合作、经营、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一种中国企业。 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一种契约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 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 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 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江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及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投资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经济
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资本投放到一国或多国的国民经 济中以获取利润的国际经济活动。 (二)国际投资的特点 1、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2、国际投资是一种双向经济活动 3、国际投资通常以盈利为主 4、投资者包括私人、国家(或政府)和国际组织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根据 (二)保险人 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以美国为例:自1948年以来,分别由经济合作署、共 同安全署、海外事务管理署、国际合作署、国际开 发署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直至1969年设立海外 私人投资公司。 以日本为例:2001年以前,由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 承办投资保险业务。
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FDI)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特征为: 1、 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私人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 系也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际立法 1、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芬兰双边投资协定》 2、多边投资条约: TRIMS协议 GATS 国际惯例 公平公正待遇、“充分、即时、有效补偿”
(二)外资企业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 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 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施细则
第三章 国际投资法
投资统计数据——吸引外资
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1-3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459家,同比 增长19.8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4.43亿美元,同比增长7.65%。3月份当 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96家,同比增长28.05%;实际使用外资 金额94.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08%。 2009年1-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3435家,同比下降14.83%;实 际使用外资金额900.33亿美元,同比下降2.56%。 1-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 香港(539.93亿美元)、台湾省(65.63亿美元)、日本(41.17亿美元)、 新加坡(38.86亿美元)、美国(35.76亿美元)、韩国(27.03亿美元)、 英国(14.69亿美元)、德国(12.27亿美元)、澳门(10亿美元)和加拿 大(9.59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 外资金额的 88.3%。
收益分配方法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 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条件 2、方式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合营方式 组织形式 股权式合营 具有法人资格, 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不可 先行收回投资 董事会制 按各方股权比例 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 契约式合营 法人资格具有可 选择性 外国合作者在一 定条件下可先行 回收投资 管理机构具有多 样性 按合同约定的方 式和比例分配
投资回收方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管理机构 利润分配方式
外资企业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
(一)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籍企业。 外资企业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法律实体 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